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对策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对策
杜萍
摘要: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处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初级阶段,但其危害性也不容忽视,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论研究水平不高,在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和司法对策方面与西方几个国家相比,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这促使我国政府和法律学者在制定反黑社会性质犯罪对策上,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述,阐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是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对策,分析了目前我国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对策的缺陷,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第三部分是我国反黑社会性质犯罪司法对策的完善。第四部分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对策,主要是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对策;司法对策;国际合作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述
对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清朝时代,即在清朝时代出现过的帮会活动。这些封建帮会也是仿照封建式家族制度而建立的。然而这些帮会是大多是以师徒宗法关系和以兄弟结义关系为基础,逐渐对封建行会进行了形态变异,随着发展,到19世纪末期,各种帮会互相渗透、混合生长,最终形成了封建帮会。如人们比较熟悉的洪门帮、青帮和红帮等。刚开始这些帮会,是具有强烈的反封建社会,然随社会的不断变迁,最终这些帮会成为封建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势力,并且依附于帝国主义、军阀、国民党反动派的帮凶。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思想意识上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使得黑社会犯罪在中国大陆被消灭,出现了很长时间在国内的历史空白。但是,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国内外因素,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大陆有开始发展起来,犯罪团伙的大批出现,且比例的日益增大,许多严重的犯罪,都是犯罪团伙所为。团伙犯罪进一步发展,便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和趋势,现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式更加严密、多样化,组织规模发展迅速,向政治渗透,红黑勾结愈演愈烈即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官员愈来愈多、级别越来越高。 [1]
(一)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国内外有许多种观点。国内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明确的犯罪目标,并千方百计寻找社会保护伞的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本定义侧重将黑社会犯罪行为分为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与黑社会组织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黑社会组织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本定义侧重的核心是实施犯罪活动的主体,即黑社会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国外关于黑社会犯罪的概念有如下四种观点:第一,美国犯罪学家D.斯坦利.艾滋恩和杜格.A.蒂默认为:“在最一般意义上讲,我们将有组织犯罪规定为`旨在通过非法活动获得经济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商业企业'。第二,[2]
美国犯罪学家塞林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以从事不法活动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第三,德国著名警官布根哈特等编著《犯罪侦察学词典》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旨在获得暴力或对公众生活领域施加影响,长期或不定期地由国际、国内犯罪组织计划和实施地商业性质的犯罪活动。”第四,德国议会于1992年以实际工作为主,对有组织犯罪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有数个犯罪人或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地旨在获利地犯罪行为,各犯罪人或组织在较长时间或不确定时间内,利用企业或商业组织,使用暴力或其他恐怖措施致力于政策、传媒、司法、经济等施加影响。” [3]
(二)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和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行为。通过前文分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后,可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员结构、职位分工、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等方面总结黑社会性质织犯罪有以下五个特征:第一,犯罪成员之间有着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具体的犯罪分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一般的集团犯罪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犯罪成员之间有着严格的地位区分。第二,犯罪目的明确,非法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获取最大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是带着经济目的,一般没有政治上的企图。他们有时染指政治,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经济上的利益。第三,犯罪手段残忍,暴力、威胁是惯用的犯罪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常常都是亡命之徒,犯罪手段残忍。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动辄就杀人。并且通过展示暴力,威胁、恫吓周围群众,使他们不敢向警方报案和作证。第四,政治上寻求“保护伞”,以逃避法律的严惩。黑社会性质犯罪在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逼使被害者不敢告发外,为了更加逍遥法外,在政官员中积极寻求“保护伞”,也就是寻求政治上的庇护。第五,犯罪成员人数众多,犯罪影响在某一区域或行业内恶劣,且犯罪势力扩张迅速。黑社会性质犯罪名称中既然带有社会两字,足以说明其成员人数众多。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有的有十几人,有的有成员上百人。并且在这些成员中,形成一种特有的文化。
(三) 黑社会性质犯罪对策的界定
犯罪对策也就是对付犯罪的策略了。犯罪从其产生,人们对它的研究也就开始了。认识,研究犯罪的目的,就是在于寻求对付纷繁复杂犯罪的方法,通过对犯罪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能够预防、控制以至于消灭犯罪,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保护正当的社会关系。犯罪对策正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而制定的,是考察、研究、制定、实施对付犯罪的方针、策略、方法和手段以及由此构成的科学体系。一般情况下,人们对犯罪对策的认识是认为,侦查犯罪,处罚犯罪及预防犯罪的过程。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没能对犯罪对策进行全面理解。从刑法学的角度讲,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表面上刑罚惩罚这种手段,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一是预防犯罪的人重新犯罪;二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看到犯罪所受到的惩罚,而不敢以身试法,违法犯罪。在犯罪学中,犯罪预防也是控制和打击犯罪中的重要一环。由此,我们知道犯罪对策在内容上是包括犯罪预测、犯罪预防、犯罪揭露、犯罪处罚、犯罪矫治、犯罪控制组成的整体。 [5][4]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对策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概况
1982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取缔黑社会组织的通告》。1988年12月,珠海市颁布了取缔黑社会组织的公告。1990年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始起草打击黑社会组织的地方性法规,于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反黑社会组织地方性法规,即《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可见,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最早开始于地方立法。这由于,当时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现象最早见诸于沿海城市,而没能在全国范围内发展。随着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和国外黑社会组织势力的渗透,1997年,我国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包括三个罪名一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 [6]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模式
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模式,现在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没有颁布专门的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处于发展的早期,成熟的黑社会组织还没出现,对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在刑事处罚上,一般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第二种是没有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门立法,但在刑法典中有治理黑社会组性质犯罪的条款。这种情况有,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种是有关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专门立法。即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控黑社会组织犯罪。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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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缺陷
对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是罪名单一,不够完备。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规定只要加入或组织黑社会组织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有具体的其他犯罪行为。行为人如果再实施其他犯罪,则数罪并罚的原则,与组织或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数罪并罚。然而,我国刑法典只规定了三个罪名,这远远不能穷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活动。第二种是缺乏预防性的刑事立法。犯罪预防在犯罪策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犯罪的危害性来说,防患于未然,才能免除犯罪对合法利益的危害:当犯罪发生后,靠刑罚的惩处虽然能达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利益己被侵害,显然相对犯罪预防来说,价值偏小。同理,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也应加强预防性的建设,不能只停留在惩罚性的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是破坏性极大的犯罪,把它控制于预防阶段,要比犯罪发生后再去治理要合理和简单的多。第三种是量刑幅度偏轻,缺少财产刑的适用。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罚没有死刑、长期自由刑的处罚,只是短期自由刑,且处罚以敛财为目的黑社会组织犯罪,竟然没有财产刑的规定,这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遗漏,对彻底摧毁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没有法律的依据。第四种是缺少配套法律法规。我们知道黑社会性质犯罪以获取巨额利益为根本目的,目前我国的刑法典规定了洗钱罪,其中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成为洗钱的对象之一。但是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同世界反洗钱立法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在洗钱的对象范围、行为方式上比国际规范狭窄: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和打击洗钱的具体措施也有不足之处,使我国的反洗钱能力相对薄弱。
(四)完兽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
对于完兽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主要有四点。第一点是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增设罪名: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罪。即只要参加黑社会组织,不管是境外的还是境内的黑社会组织都构成犯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如果在境内从事了有关黑社会的活动,就构成犯罪。①第二点是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立法纵观近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状况,它并不是一夜就发展为危害性极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往往是有个过程。一般是由一般的犯罪集团发展而来的。还有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它们往往容易引导着一般的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转化。因此,从犯罪预防的角度讲,在这一环节中加执法大力度,采取必要措施,使这些犯罪组织演变不成黑社会组织,即降低了办案成
本,又更容易消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此,要针对这一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立法,使某些犯罪集团在没有转化之前就被消灭,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消灭于萌芽状态。第三是加重对黑杜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增加财产刑因为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其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第四是加强配套立法。黑社会性质犯罪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犯罪,可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目前最为复杂,与其他犯罪联系密切联系的犯罪。如洗钱罪、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受贿罪等都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密切相关。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猖撅,同这些犯罪活动展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控制了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密切相关的犯罪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控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配套立法,有利于打击现行的黑社会性质犯罪。 [6]
三、我国黑杜会性质犯罪的司法对策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司法对策概述
对于打击关系错综复杂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首先要有完善、配套、强有力的法律。这就需要搞好立法工作,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出完善的法律后,还需要有健全的司法制度,才能还好的发挥法律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时,既要注重立法对策,也要注重司法 对策。司法主要包括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黑社会性质犯罪是一种内部机构比较严紧,分工比较细致,且犯罪手段比一般的犯罪要隐蔽;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有政治上的保护伞的庇护,以此决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黑社会性质犯罪时的困难性和复杂性。这也要求对付这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必须采取一些特殊的对策。我国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基本上是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即与一般犯罪适用相同的司法程序。对具有隐蔽性和反侦查能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显得不具有针对性。不过,近年来我国在完善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司法制度方面也有积极的探索。 [8][1][7]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对策的完善
关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司法对策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四点。第一点是建立专门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机构。目前世界上反黑社会犯罪措施比较完善的国家,基本上是都有专门的反黑社会组织犯罪机构。原因就是,黑社会组织犯罪内部结构严紧,犯罪手段隐蔽性较高, 且装备先进,危害性极大,目前正向合法产业积极渗透。由此可遇见,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斗争将是一场长期而艰巨的斗争。应对这样的犯罪组织,成立专门的机构,是科学之举。第二点是完善侦查手段和技术当今科技迅猛发展,黑社会性质犯罪可以说也在科技革命中受益。它们利用现代化的手段招募、训练成员,远距离操纵或实施犯罪。总之,黑社会性质犯罪利用科技成果实施的犯罪活动更加隐蔽,更具有反侦查性。同时,黑社会组织本身组织严密,结构复杂,比一般的犯罪的反侦查能力强百倍。对付这种犯罪,常规的侦查措施显得力不从心。由此,催生了某些特殊的侦查手段。由此可知,面对复杂隐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我们不能用通常方法来对付。我们要采取秘密侦查措施并且要承认秘密侦查到的犯罪证据的合法有效性,这样才能及时侦破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这样我国首先要在立法上规定,在侦破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秘密侦查到的犯罪证据的合法有效,这也是与世界接轨的需要。第三点是完善保护证人措施。这是因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举证作用,证人证言直接关系到能否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第二种便是证人证言。黑社会组织犯罪手段高明,反侦查能力强,作案后往往会消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有形载体,证人证言在证明黑社会组织犯罪时就显得举足轻重。不过,为了阻止证人作证,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残暴的手段恫吓证人,甚至通过暗杀证人,来消灭罪证,以逃避法律的处罚。因此,有效保护证人,使证人敢于作证、如实作证,确保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就显得十分必要。第四点是不定期开展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项斗争。持续的用某种标准打击一种犯罪时间久了,容易造成疲惫或者麻木的状态,特别是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人员心中。笔者认为,在打
击犯罪活动中,每隔一段时间,有重点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能在心理上提高司法人员对其重视程度。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集中优势的人力、物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能收到特别好的效果。因此,不定期地开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专项斗争,能有效地控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势头。 [9]
四、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国际合作对策
当前,我国为打击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在国际合作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先后,缔结或者参加了几十个有关国际司法合作的条约,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并同其他成员国进行了广泛的司法合作,积极参加和主持关于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国际会议,也为世界反黑社会组织犯罪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不过,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还应继续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国际合作。我国在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我国《刑法》确立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三个罪名。从现在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在于,我国关于国际刑事合作的国内法律制定的很少,即我们签订的多边或双边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国际条约,还没能通过我国的立法机关转变为我国的国内法。在操作具体的国际合作项目中,还是依据国际条约,没有国内法的依据。这可能造成程序上的不连贯,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清,最后会严重影响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效率,也不利于我国和其他成员国开展高效率的合作。因此,我国应该在总结我国和他国的司法协助经验的基础上,在不损害我国国家主权的原则下,尽快制定与世界其他国家接轨的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使我国的司法协助法制化、规范化、明确化、具体化。以提高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效率和效果。反黑社会组织犯罪实践活动。国际间的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理论研究交流,一般是通过召开国际大会的形式进行。所以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论研究,与其他国家的黑社会组织犯罪相比,在发展规模,复杂化程度,隐蔽的程度上等,都远远不及。实践的发展制约着理论的发展,因此我国的理论研究成果相对滞后。但是,面对着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全球化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我们需要站在更高理论高度上来看待黑社会性质犯罪。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论研究也应奋起直追,积极借鉴国外的反黑社组织犯罪的先进经验,加强与世界上黑社会组织犯罪理论研究水平较高的国家的交流,争取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以指导我国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具体实践。 [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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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士心.祖国三地“反黑”立法比较与内地“反黑”立法完善[C].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一届年会论文集,2002.304.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刑事侦查专业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对策
姓名:何杜萍
学号:12X089
年级:二大队二区队
指导老师:魏宝科
完成时间: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