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的逻辑原则
论证的逻辑原则——充足理由原则之我见
班级:政治学与行政学
姓名:王爽羽
学号:2220131247
在大一下学期这半年中,我第一次接触到了逻辑学这门课程,并且对形式逻辑这本书有了初步的了解,虽然没能完全掌握其精髓,但我对其中的一些观点也有着自己的看法与了解。
首先,这次的论证题目是“充足理由之我见”。那么,何为充足理由呢?我们知道,形式逻辑有四大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其他三个规律暂且不提,充足理由律是指:“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实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这种规律的提法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布莱尼茨,他在《单子论》中说:“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其中一则为矛盾原则,另一则就是充足理由原则。”可见,充足理由原则已有着悠久的历史。
课本中提到,充足理由原则和其他基本逻辑规律一样,都是客观事物间的内在联系在人的主观意识中的反应。具体地说,事物与事物间的充足条件关系是充足理由原则的客观基础。所以,遵守充足理由原则,就成为逻辑论证的最基本原则,也是思维正确,特别是思维有论证性的一个必要条件。那么可见,充足理由定律在形式逻辑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充足理由原则的要求是:只有提出充足理由,论断才是可信的;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论断之间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从理由能够必然地推出所要论证的论断。什么样的理由才能够必然地推出所要论证的论断呢?必须是充足的理由。那么,什么样的理由才是充足的理由呢?能够成为推断的充分条件的理由,才是充足理由。具体地说,那就是:把理由(论据) 作为前件,把推断(论题) 作为后件,只有当前件是后件的充分条件时,这个前件才是充足理由。换句话说,如果以论据和论题作前后件的这一充分条件假言判断能够成立,那么论据就是论题的充足理由。这就要求“如果论据是真实的,那么论题就是正确的”这一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为真。
由于假言判断的前后件的条件关系不仅仅是逻辑形式问题,而且还涉及实际问题,也就是说,前件和后件究竟是什么样的条件关系(充分?必要?充分又必要?) 必须联系实际情况,才能作出正确判断。因此,运用充足理由原则时离不开实际情况。
充足理由原则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思维具有论证性。我们说话、写文章,只有具有论证性,才能站得住脚,才能有说服力。如果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就会出现“毫无理由”、“理由虚假”和“推不出来”等逻辑错误。
所以,在我看来,充足理由原则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缺的,时时刻刻都在用的原则,无论是与别人交流,发表自己的观点,评论一件事情或事物,既离不开实际情况,也不能缺少充足理由原则,我们只有真正了解充足理由原则并且熟练运用这一原则,才能使自己的谈吐更有智慧,与别人交流更有逻辑,生活的更加明白。
以上就是我对充足理由原则的看法,由于才疏学浅,未能涉及皮毛,若有不正之处,还请老师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