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其他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
第十一章 其他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
学习内容:
1.验资的意义
2. 验资方法
3. 验资报告
4. 财务报表审阅的程序与方法
5. 审阅报告
6. 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意义
7. 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程序与方法
8. 审核报告
9.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10. 代编财务信息
一、验资的意义
验资是指审计人员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加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的过程。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是一项鉴证业务,是一种受托业务。
验资业务的对象是被审验单位。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业务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类型:
设立验资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
变更验资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二、验资方法
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审计人员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
以实物出资的,审计人员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实物出资的价值。
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审计人员应当验证其权属转移情况,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无形资产出资的价值。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审计人员应当审验出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对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审计人员都应当检查上述出资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属于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属于被审验单位。
三、验资报告
(一)验资报告参考格式
(请见教材)
(二)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的情形
审计人员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审计人员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被审验单位或其出资者坚持要求审计人员作不实证明的。
四、财务报表审阅的程序与方法
1.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
2.执行询问程序
3.实施分析程序,以识别异常关系和异常项目
4.阅读财务报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
5.获取其他审计人员对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
五、审阅报告
(格式请见教材)
需要明确的是,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财务报表提出无保留结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会计师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在审阅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六、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意义
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被审核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假设可以分为最佳估计假设和推测性假设两类。最佳估计假设是指截至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日,管理层对预期未来发生的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推测性假设是指管理层对未来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该事项或行动预期在未来未必发生。
七、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程序与方法
1.确定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
2.评估最佳估计假设
3.评估推测性假设
4.评价假设时应重点关注的对象
5.评价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依据管理层确定的假设恰当编制
6.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一项或多项要素时的考虑
7.预测性财务信息包含本期部分历史信息时的考虑
8.获取管理层书面声明
八、审核报告
(格式请见教材)
九、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指审计人员对特定财务数据的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一)执行商定程序的计划、实施与记录
1.合理制定工作计划
2.执行商定程序业务运用的程序
3.执行商定程序中的证据与工作底稿
(二)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的报告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标题;
收件人;
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
说明已按照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商定程序;
当审计人员不具有独立性时,说明这一事实;
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列出所执行的具体程序;
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包括详细说明发现的错误和例外事项;
说明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审计人员不提出鉴证结论;
说明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执行审计或审阅,审计人员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结果;
说明报告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财务报表整体;
审计人员的签名和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
十、 代编财务信息
代编业务是审计人员运用会计而非审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代客户编制一套完整或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代为收集、分类和汇总其他财务信息。
代编业务既非审计业务也非审阅业务,不包含任何保证成分,因此不属于鉴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