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莱芜案例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莱芜案例
房友军1
(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山东 莱芜 271100)
摘 要:应收账款质押是我国《物权法》在担保形式上的一大创新,对于打通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促进我国金融效率的提高和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莱芜市一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案件为例,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及化解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切实可行、有法律保障的中小企业融资之道。 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式;风险控制
Abstract:The account receivables pledge is great innovation in the insurance form of China’s Property Law,which is significant to connect the bank credit with commercial credit,promoting the financial efficienc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conomy.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potential operation risks and legal risks on financing pledged account receivable and gives the resolution,by taking the example of a financing case based on the pledge on account receivable in Laiwu City. We conclude that the financing method pledged account receivable is an available and legally protected way to raise funds for SMEs.
Key Words:account receivables pledge,financing method,risk resolution
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1-0035-05
一、引言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长期以来,我国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动产均可设置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此时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出质的应收账款为质押财产。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以未被证券化的或者不能以流通中票据或债券为载体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1 作者简介:房友军(1971-),男,山东莱芜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的、普通债权为标的的权利质押,其在设立、期限、公示、效力及实现方面有其特殊性。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的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打通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交易通道,促进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繁荣,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市场需求与信息不对称风险
(一)国内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践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国际上针对中小企业的主要信贷品种之一,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美国,应收账款融资交易占全部商业贷款的四分之一,年增长率约12%,该项业务在美国的融资量自2000年起逐年上升,到2007年达到了5450亿美元。澳大利亚几乎所有银行开展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目前该国正在积极筹备将应收账款担保权益纳入动产担保法,以便更为有效地推动该项业务的业务。
在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运行,依托互联网向社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服务。系统开通以来,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受到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广泛欢迎,业务量迅速扩大。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登记应收账款质押12.8万笔,累计提供查询17.7万笔,系统常用户2688个、普通查询用户3123个,涉及应收账款融资合同金额约6.7万亿,其中,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合同金额约2.6万亿元,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1月,中国建设银行联手国内最大的独立第三方平台支付宝,为符合信贷要求的淘宝卖家提供单笔最低50元、最高5万元的个人小额信贷,符合信贷标准的卖家以其已成交而没收到货款的交易为担保,这项业务是国内商业银行在动产融资领域所做的新尝试,有效解决了淘宝卖家的资金周转问题。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点与信息对称
应收账款质押是企业在质押担保方式上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需求,但作为一种权利质押,与存单等动产质押方式相比,风险相对要大,集中体现在应收账款的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
1. 主体风险。主体风险又分为债权企业主体风险和债务企业主体风险两种。(1)债权企业主体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在贷款期内破产的风险。一般来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其自身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加之经营业务比较单一,外界经营环境对
他们的影响力比较强,所以抗风险能力较弱,一笔交易的失败就可能导致企业破产。(2)债务企业主体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际上是将对企业的履约信用评价转移到了债务企业身上,如果债务企业的履约能力不强,极有可能导致企业不能按期收回应收账款,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按期还款,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
2. 客体风险。如果应收账款出现履约风险,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按期还款,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应收账款的履约风险可分为以下几类:(1)应收账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风险。在应收账款本身不真实的情况下,设定在其上的质权自然也无法实现。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情形,本身就会被认为无效,在其之上设定的应收账款质押自然也无效。即便基础关系真实、合法,合同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也会使应收账款处于不稳定状态。
(2)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收入确认规定的风险。因为只有能按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为收入的应收账款,才能相应确认为企业资产。(3)应收账款灭失风险。可能出现应收账款债务人对质押不知情而向出质人清偿、行使抵消权、甚至恶意向出质人偿还债务而使应收账款消灭,影响质权人质权的实现。(4)资金安全风险。如果应收款被企业挪用,则严重影响企业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所以银行要为企业设立专门账户,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从以上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应收账款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分析,信息对称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而债权人、债务人对此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只有债权人、债务人及时披露应收账款的真实信息,才有可能保障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资金的安全。
(三)国内外应收账款风险控制的制度比较
对于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世界各国主要从质权设定上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由于债权设质既涉及第三债务人的利益,又面临出质人违背诚信再次转让债权的嫌疑。因此在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方面,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或采用“书面合约+债权证书交付”模式、“书面合同+通知第三债务人”模式,或采用“书面合同+通知第三债务人+债权证书交付”模式,突出质权的支配控制权能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使利害关系人方便地知悉应收账款上既存或潜在的权利,进而帮助债权人预估和规避风险,在权利发生冲突时提供明确的优先权规则。我国《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在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上采用的是“书面合同+登记”的模式,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动产担保制度基本类似。签订书面合同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形式要件,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实质要件,两个要件同时满足时应收账款质权得以设立,并同时产生物权的对抗效力,但对是否必须通知债务人在有关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
三、案件背景、风险与化解
(一)金成兴龙背景
金成兴龙公司始建于2003年5月,法人代表张某,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要经营钢材、木材、建筑材料等的批发零售。企业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09年11月,公司资产总额3.7亿元,其中流动资产2.79亿元,固定资产0.56亿元,负债总额1.12亿元,净资产2.58亿元,资产负债率30.26%。
近两年来,金成兴龙公司大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但其所投资兴建的固定资产项目因土地手续不全及其他原因没有投产运营,资金占用较大。自2009年以来,借款人经营出现问题,还款能力下降,加上自身融资额及对外担保额较大,对经营失去信心,想借机逃废银行债务,大量转移资产,企业绝大部分资产均已不在法定代表人名下。
与金成兴龙公司有应收账款关系的企业A、B、C三家公司的情况如下:A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250万元,主营钢材等的批发零售;2005年被信用评级公司评为A级;银行未结清贷款1490万元;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B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营钢材、生铁等的批发零售,注册资本50万元,总资产3000万元;银行未结清信贷业务余额为0;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C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营钢材生铁、汽车配件、橡塑制品、工程机械、金银制品等的批发零售;银行未结清贷款100万元;在银行发生过欠息记录。
三家公司与金成兴龙公司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关系,金成兴龙公司规模相对较大,从大型钢铁企业以优惠的价格批发到钢材后,加价分售给包括这三家公司在内的一些小公司。
(二)业务办理及风险形成
2009年9月17日,金成兴龙公司因为流动资金紧张,向莱芜市H银行申请办理保理业务726 万元,由应收A公司637.2万元、B公司348.4万元、C公司369万元账款做抵押。保理业务是H银行近年来主推的一项业务品种,由于有真实贸易和物流做基础,风险相对不大,H银行近年来已做了2亿多元的保理,从未发生过不良。与以往的保理业务一样,H银行对金成兴龙与三家公司的贸易往来情况进行了考察,确认属于真实贸易往来。同时这三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足够经济实力支付应收账款,三家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做了确认,承诺2010年3月20日将有关款项付至H银行指定账户,并追加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H银行经办人员在该笔业务审批后,与借款人、担保人、债务人签订了相关合同,并在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了查询,发现以上三笔应收账款均未被质押、转让。H银行经办人员随后按相关要求在该系统中登记了这三笔业务的信息,包括质权人、出质人
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等,并及时下载、打印了登记证明。随后,H银行向金成兴龙公司发放贷款726万元,期限7个月,用途购材料。
2010年,金成兴龙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被追索代偿200万元,随后又被起诉和资产保全,承担2050万元担保责任,导致金成兴龙公司资金链断裂,各家银行的信贷业务形成不良,该笔保理业务到期未能收回。经了解,金成兴龙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该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到期前,向A、B、C三家公司单独要回了应收账款,并未将资金支付到H银行应收账款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造成还款来源丧失,保理形成不良。H银行已经向当地法院起诉了金成兴龙公司,并连带起诉了A、B、C三家公司。
(三)风险化解
法院收到H银行的起诉书后,认为H银行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和查询报告没有人民银行盖章确认,证据不充分,要求人民银行开具证明,确认该三笔应收账款确实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人民银行征信工作人员查询系统后确认,H银行确实登记了这三笔应收账款,遂开具了查询属实的证明。法院对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予以认可,H银行726万元的信贷资产得以保全。
四、案例剖析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兴起时间不长,应收账款质押案件为数不多,金成兴龙案件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比较典型,可从中研究发现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风险及化解方法。
(一)信息不对称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从应收账款质押的主体看,金成兴龙公司作为一家以钢材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中小企业,在2008年以前,由于国内钢材市场销售形势较好,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但从2009年开始,由于市场萎缩加上企业投资经营不善,资金开始紧张,其间向H银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对这些情况,H银行在进行贷前考察和审批时是了解的。但办理质押融资业务以后,企业发生了很多变化,如经营周转困难加剧、转移资产、担保代偿等情况,H银行并不了解。直到企业资金链断裂,被其他多家银行起诉,H银行才发现信贷资金出现了风险。
从应收账款质押的客体看,金成兴龙在申请办理质押融资时,H银行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是考察清楚的,并签订了三方协议。但办理完质押融资业务以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如何私下协商,划走应收账款款项,H银行并不知情。可见,信息对称性在其中的重要地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生风险,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商业银行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应收账款本身的有关信息不能及时、全面了解。
(二)风险得以化解,表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可控
法院在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案件后,对案件各有关要素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等真实有效,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的要求,唯一的问题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报告和初始登记证据不充分。原因是查询报告和初始登记为普通A4纸打印的格式文本,无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公章,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这一问题在经当地人民银行查询确认加盖公章后得以解决,银行资产得以保全。
在本起案件中,应收账款质押展现出了比其他信贷业务更具优势的方面。由于金成兴龙公司资产大部分已转移,已失去还款能力,同时由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A、B、C公司违反了“2010年3月20日将有关款项付至H银行指定账户”的承诺,因此应由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家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有实际还款能力,有利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保全。从这个意义上讲,债务人通过对应收账款的还款承诺,实现了对出质人的质押担保,通过隐性担保降低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
金成兴龙应收账款质押案件表明,只要严格对债权人、债务人、应收账款的审查,签订严密的三方合同,严格质押登记公示操作规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是可控的,权益是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的,应收账款质押是安全的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同时也表明,在当前条件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资金安全必须要满足上述条件。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控制途径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关键在应收账款资金的按时、足额划转,核心在第三方即债务人的履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控制的关键点在于应收账款对应的资金流的控制,因此在办理时一般会针对应收账款账户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督管理措施,而其他权利质押则不需要此种辅助性控制手段;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因此尽管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属于质押法律关系法定主体之一,但不可或缺,必须将其加入到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中,方能真正实现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功能。
1. 加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审查。由于应收账款就根本性质来说是债权,只是一种请求权,以此为标的设立的质权在最终实现时也只能是一种请求权,即只能通过请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不能构成对某种特定物的直接控制和处分。应收账款质权最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主要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在应收账款基础关系双方基于各种动机和途径损害质权担保利益的情况下,质权人只能通过要求损害赔偿来实现救济。
2. 严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操作流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一项比较新的业务品
种,尤其是将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资产支持贷款,使商业银行摆脱了对企业规模大小和发展阶段的过度关注,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全新领域。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创新思维模式,谨慎设计流程,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是要通过实地调查、同业咨询、信用记录搜索等方式控制购货方的履约风险,尽量以三方协议或承诺书的方式得到购货方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及承诺信息,从而实现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功能;二是要对单笔应收账款、单个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应收账款池中的份额、应收账款质押率进行限制以防止集中度风险;三是要尽可能掌握足够的书面证明材料,如购销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并及时进行质押登记,防范法律风险。
3. 质权设立后的跟踪管理至关重要。质权设立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全面地搜集出质人已经适当全面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超过诉讼时效。要密切监测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流情况,关注借款企业其他现金流的回流情况,及时补充或追加相应担保,以确保还款来源。特别要关注是否存在出质人与该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情形,以避免最终质权无法实现。
五、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需解决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效力问题
《物权法》仅赋予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不登记质权便不设(成)立。但登记是否对第三人有约束力、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等,均不明确。我们认为,既然质权有优先权,那么就应赋予出质登记的完全效力。因此,应当明确:一是应收账款一经出质登记,出质人不得将其转让、再质押、抵销、放弃等,以确保质押物在出质期间的存在;二是须书面通知债务人,一经通知,出质登记便对债务人有约束力,债务人不得接受出质人放弃的出质应收账款权利,也不得以该应收账款向出质人主张抵销,更不得以损害质权为目的,恶意解除合同、放弃债权等,未经质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三是出质登记同样对第三人有约束力,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出质应收账款享有或行使权利,如代位权,但受让权利的第三人有涤除权,即可以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使质权消灭,第三人在偿还后可以向出质人、借款人追偿。
(二)征信机构质押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问题
《物权法》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这里,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的成立要件,因此,征信机构对于质权的登记应当采取实质审查。但事实上,登记机关根本无法对应收账款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大量的应收账款是将来的债权,已经发生的债权是否
真实以及将来的债权能否实现,均属商业风险,不应该成为审查的内容。并且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质登记是由质权人自行登录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根本无法谈及审查问题。另外,系统提供的登记证明为普通纸张打印的格式文本,没有登记部门的印章,不同于其他动产、不动产抵质押登记,在法律应用中存在效力不足的问题。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范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风险贷款,加之又是一个新兴贷款品种,商业银行十分缺乏这方面的风险管理经验,极易发生贷款风险损失。在当前情况下,可由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指引》,对该项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明确,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程序、第三人的通知方式及应收账款相关权利凭证的保管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消除金融机构开办该项业务在法律适用上的风险。
同时,积极推动应收账款确认、评估业务的发展,降低金融机构操作风险。一是通过税收、技术支持等方式,积极鼓励现有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尝试开展应收账款的确认与评估业务;二是加快制定应收账款评估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三是尝试建立应收账款动态确认和评估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资源和信息优势,将应收账款确认与评估贯穿于质押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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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