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式20257.1-2007
2.1 符号的分类
2.1.1 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和宽度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符号。
2.1.2 半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能依比例尺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符号。在本部分中符号旁只标注宽度尺寸值。
2.1.3 不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在本部分符号旁标注符号长、宽尺寸值。
2.2 符合的尺寸
2.2.1 符号旁以数字标注的尺寸值,均以毫米(mm )为单位。
2.2.2 符号旁只注一个尺寸值的,表示园或外接圆的直径、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的边长;两个尺寸值并列的,第一个数字表示符号主要部分的高度,第二个数字表示符号主要部分的宽度;线状符号一端的数字,单线是指其粗度,两平行线是指含线划粗的宽度(街道是指其空白部分的宽度)。符号上需要特别标注的尺寸值,则用点线引示。
2.2.3 符号线划的粗细、线段的长短和交叉线段的夹角等,没有标明的均以本图示的符号为准。一般情况下,线划粗为0.15mm ,点的直径为0.3mm ,符号非主要部分的线划长为0.5mm ,非垂直交叉线段的夹角为45゜或60゜。
2.3 定位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
2.3.1 符号图形中有一个点的,该点位地物的实地中心位置。
2.3.2 圆形、正方形、长方形等符号,定位点在其几何图形中心。
2.3.3 宽底符号(蒙古包、烟囱、水塔等)定位点在其底线中心。
2.3.4 底部为直角的符号(风车、路标、独立树等)定位点在其直角的顶点。
2.3.5 几种图形组成的符号(敖包、教堂、气象站等)定位点在其下方图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
2.3.6 下方没有底线的符号(窑、亭、山洞等)定位点在其下方两端点连线的中心点。
2.3.7 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的其他符号(桥梁、水闸、拦水坝、岩溶漏斗等)定位点在其符号的中心点。
2.3.8 线状符号(道路、河流等)定位点在其符号的中轴线;依比例尺表示时,在两侧线的中轴线。
2.4 符号的方向和配置
2.4.1 符号除简要说明中规定按真实方向表示者外,均垂直于南图廓线。
2.4.2 土质和植被符号,根据其排列的形式可分成三种情况:
a ) 整列式:按一定行列配置,如苗圃、草地、经济林等;
b ) 散列式:不按一定的行列配置,如小草丘地、灌木林、石块地等;
c ) 相应式:按实地的疏密或位置表示符号,如疏林、零星树木等。表示符号时应注意显示其分布特征。
整列式排列一般按图式表示的间隔配置符号,面积较大时,符号间隔可放大1~3倍。在能表示清楚的原则下,可采用注记的方法表示。还可将图中最多的一种不表示符号,图外附注说明,但一幅图或一批图应统一。
注:配置是指所使用的符号为说明性符号,不具有定位意义。在地物分部范围内散列或整列分布列符号,用于表示面状地物的类别。
2.5 符号使用方法与要求
2.5.1 图式中除特殊标注外,一般实线表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轮廓与地面的交线(除桥梁、坝、水闸、架空管线外),虚线表示地下部分或架空部分在地面上的投影,点线表示地类范围线、地物分界线。
2.5.2 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分以下表现方式:
a) 地物轮廓一比例尺表示,在其轮廓内加面色,如河流、湖泊等;或在其轮廓内适中位置配置不依比例尺符号和说明注记(或说明注记简注)作为说明,如水井、收费站等。说明注记简注见附录A 。
b )面状分布的同一性质地物,在其范围内按整列式、散列式或相应式配置说明性符号和注记,如果界线明显的用地类界表示其范围(如经济林等),界线不明显的不表示界线(如疏林地、盐碱地等)。
C )相同地物毗连成群分布,其范围用地地类界表示,在其范围内适中位置配置不依比例尺符号,如露天设备等。
2.5.3 两种地物相重叠或相交时,按投影原则下层被上层遮盖的部分断开,上层保持完整。
2.5.4 各种符号尺寸是按地形图内容为中等密度的图幅规定的。为了使地形图清晰5,除允许符号交叉和结合表示者外,各符号之间的间隔(包括轮廓线与所配置的不依比例尺符号之间的间隔)一般不应小于0.3mm 。如果某些地区地物的密度过大,图上不能容纳时,允许将符号的尺寸略为缩小(缩小率不大于0.8)或移动次要符号。双线表示的线状地物其符号相距很近时,可采用共线表示。
2.5.5 实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图式中未规定的符号,又不便归类表示者,可表示该物体的轮廓图形或范围,并加注说明。地物轮廓图形线用0.15mm 实线表示,地物分布范围线、地类界线用地类界符号表示。
2.5.6 本图式中土质和植被符号栏中,以点线框者,指示应以地类界符号表示实地范围线;以实线框者,指示不表示范围线,只在范围内配置符号。
2.5.7 符号旁的宽度、深度、比高等数字注记,一般标注至0.1m 。
各种数字说明,除特别说明外,凡为“大于”者含数字本身(如大于3m ,含3m ),“小于”者不含数字本身。各种符号等级说明中的“以上”和“以下”,其含意与上述相同。
2.5.8 符号表示与配合的示例见附录B 。
3 地形图分幅和颜色
3.1 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见附录C
1:2000地形图可以1:5000地形图为基础,按经差37.5’’, 纬差25’’进行分幅(9张)
3.2 地形图图廓整饰 见附录D
3.3 地形图颜色
1:500、1:1000、1:2000地形图视用图需要可采用多色或单色,多色图采用青、品红、黄、黑(CMYK )四色,按规定值进行分色。
4 符号与注记
4.1 控制测量点
图上个测量控制点符号的几何中心,表示地面上控制点标志的中心位置;符号旁的高程注记,表示实地标志顶面或木桩顶面的高程。
表示完整的测量控制点,图上除表示控制点符号外,还应注出控制点的点名(或点号)和高程。点名和高程以分数形式表示,分子为点名(或点号),分母为高程。点名和高程一般注记在符号右方(有比高时,比高注在符号的左方)。水准点和经水准联测的三角点、小三角点,其高程一般注至0.001m ,用三角高程测定的高程一般注至0.01m 。
用烟囱、水塔等独立地物做测量控制点时,当地物比例尺用轮廓图形表示时,且在轮廓图形内能容纳控制点符号时,可在图形内真实位置上绘出控制点符号,不表示相应的地物符号,但需注出控制点点名(或点号)以及地物名称;当地物不能依比例尺表示时,图上除表示相应的地物符号、注出测量点的点名和高程外,还应注出测量控制点的类别。位于房屋上
的测量控制点,应在房屋符号的真实位置上表示控制点符号,并注出点名。
4.1.1 三角点 利用三角测量方法或精密导线测量方法测定的国家等级的三角点和精密导线点。
4.1.2 小三角点 测角精度为5’’或10’’小三角点和同等精度的其他控制点。
4.1.3 导线点 利用导线测量方法测定的控制点。
4.1.4 埋石图根点 埋石的或天然岩石上凿有标志的、精度低于小三角点的图根点。
4.1.6 水准点 利用水准测量方法测定的国家等级的高程控制点。
4.1.7 卫星定位等级点 利用卫星定位技术测定的国家等级控制点,包括A~E级。
4.1.8 独立天文点 利用天文观测的方法直接测定其地理坐标和方位角的控制点。
4.2 水系
江、河、湖、海、井、泉、水库、池塘、沟渠等自然和人工水体及连通体系的总称。
4.2.1 地面河流 地面上终年有水的自然河流。
岸线是水面与陆地的交界线,又称水涯线。河流、湖泊和水库的岸线,航测成图一般按摄影时的水位测定;实地测图一般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并加注航摄日期及测图日期。若摄影日期或测图时间为枯水期或洪水期,所测定的水位与常水位(常年中大部分时间的平稳水位)相差很大时,应以常水位岸线测定。
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 时以陡坎符号表示。
高水位岸线系常年雨季的高水面与陆地的交界线,又称高水界。视用图需要表示。 高水界与水涯线之间有岸滩的,用相应的岸滩符号表示。
河流宽度在图上小于0.5mm 的用线粗为0.1mm~0.5mm的单线渐变表示。
4.2.2 地下河段及出入口 河流流经地下的河段,以及水流在地面上的出口。
4.2.3 消失河段 河流流经沼泽、沙地等地区,没有明显河床或表面水流消失的地段。
4.2.4 时令河 季节性有水的自然河流。
4.2.5 干河床(干涸河) 降水或融雪后短暂时间内有水的河床或河流改到或遗留的河道
干河床用虚线表示;宽度在图上大于3mm 的河床内应表示相应的土质符号,大于5mm 时应表示等高线。
4.2.6 运河、沟渠 人工修建的供灌溉、引水、排水、航运的水道。
运河、沟渠应根据实地上边沿间的距离确定图上的表示。图上宽度大于0.5mm 用双线表示。运河及干渠应注出名称注记。每条沟渠应加注流向符号。南水北调水利工程用运河符号表示并加注相应的名称注记或加注“南水北调工程”注记。
排碱、排水的沟渠应加注“排”字。
沟渠两边的堤岸用堤或加固岸表示。沟渠与堤堑的配合件附录B
灌溉渠系的源头,抬高水道并有抽水设备的渠首用符号b1表示。
4.2.7 沟堑 沟渠通过高地或山隘处经人工开挖形成两侧坡面很陡的地段。
坡度大于70゜的用陡坎符号表示。沟堑比高大于2m 的应标注比高。
4.2.8 坎儿井 干旱地区引用地下水及雪水,并有竖井与之相通的地下暗渠。
4.2.9 地下渠道、暗渠 建筑在地面下、相隔一定距离有出水口的水道。
4.2.10 输水渡槽(高架渠) 跨越山谷、道路或沟渠时的桥梁式输水设施,如水槽或水管。
4.2.11 输水隧道 修建在山体中或地下的过水渠道设施。
4.2.12 倒虹吸 渠道与铁路、公路、河流等平面交叉时,在路下或水下设置的虹吸式过水通道。
4.2.13 涵洞 修建在道路、堤坝等构筑物下面的过水或通行通道。
当图上宽度小于1mm 用半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坝体上的出水孔也用此符号表示。
4.2.14 干沟 经常无水、只在雨后短暂时期内有积水的、未挖成而搁置或废弃的沟渠。
图上宽度小于1mm 的用单线表示,大于1mm 的用双线依比例尺表示。宽度大于5mm 时其内应表示等高线,深度大于2m 的应标注沟深。
4.2.15 湖泊 陆地上洼地积水形成的水域宽阔、水量变化缓慢的水体。
水涯线以常水位位置确定,有名称的应加注名称。湖泊水是咸水(矿化度在1g/L~35g/L)或盐水(矿化度>35g/L)时,应加注“(咸)”“(盐)”字。单色表示时,湖泊加注“水”字。
4.2.16 池塘 人工挖掘的积水水体或自然形成的面积较小的洼地积水水体。
池塘的水涯线沿上边沿表示。用以人工养鱼或繁殖鱼苗的需加注“(鱼)”字。单色表示时,池塘水域部分加注“塘”字。
4.2.17 时令湖 季节性有水的湖泊。
用不固定水涯线符号表示。以其新沉积物(淤泥)的上边界为水涯线,并加注有水月份。在沼泽地区的湖泊、水潭等,如没有明显和固定的水涯线时,也用此符号表示。
4.2.18 干涸湖 降雨或融雪后短暂时间内有水的湖盆。
湖内应表示相应的土质符号,有名称的加注名称。
4.2.19 水库 因建造坝、闸、堤、堰等水利工程栏蓄河川径流二形成的水体及建筑物。
水库岸线以常水位岸线表示,并需加注名称注记。
溢洪道是水库的泄洪水道,用以排泄水库设计蓄水高度以上的洪水。水库的溢洪道用于干沟符号按其实际宽度依比例尺表示。溢洪道口底部要标注高程,高程标在溢洪道底部的最高处。溢洪道的闸门用水闸符号表示。
泄洪洞口是水库坝体上修建的排水洞口。符号按实际方向表示在洞口位置上。引水孔、取水孔、灌溉孔、排沙孔等出水口,也用此符号表示。
水库坝体是横截河流或围挡水体以提高水位的堤坝式构筑物,用拦水坝符号表示;简易修筑的拦水坝体用堤符号表示。水库坝体应注堤顶或坝顶高程、坝长和建筑材料。水库与堤、坝的配合见附录B 。坝、堤内侧堤坡脚线与水涯线间的距离图上大于0.5mm 时,应表示水涯线;小于0.5mm 的,可不表示水涯线。
建筑中的水库表示水库坝址,范围线可用设计供水位时的水涯线表示。
4.2.20 海岸线、干出线 海岸线指海面平均大潮高潮时的水陆分界线;干出线指海面最低低潮时的水陆分界线(最低低潮线)。
一般可根据当地的海蚀阶地、海滩堆积物或海滨植物确定。受潮汐影响的河口地段其水涯线按海岸线表示。
4.2.21 干出滩 又称海滩,是海岸线与干出线之间的潮浸地带,高潮时被海水淹没,低潮时露出。
4.2.22 危险岸区 船只不能靠近的海岸多礁石地段。
4.2.23 礁石 礁石是孤立水中隐现于水面的岩石,按隐现于水面的程度分为明礁、干出礁、适淹礁和暗礁。不依比例尺表示的礁石,成从分布的在其范围内按测定位置用相应的符号表示。
4.2.23.1 明礁 是平均大潮高潮时露出的礁石。
4.2.23.2 暗礁 是最低低潮时潮面下的礁石。
4.2.23.3 干出礁 是平均大潮时高潮淹没、低潮露出的礁石。
4.2.23.4 适淹礁 是最低低潮时与水面平齐的礁石。
图上面积大于10mm ²的依比例尺按轮廓表示,并加注“适”字。
4.2.23.5 珊瑚礁 依比例尺表示的,相应加注“干”或“暗”字;不依比例尺的分别用相应的不依比例尺礁石符号表示。
4.2.23.6 危险海区 对航行存在危险的礁石,用地类界表示其危险区域。
4.2.24 海岛、水中岛 海或河流、湖泊、水库中四周环水且常年高出水面的陆地。
陆地内配置相应的土质及植被符号。
4.2.25 水中滩 河流、湖泊、水库中常水位时被淹没、低水位时露出的沉积沙滩地或砾、泥形成的滩地。
4.2.26 岸滩 河流、湖泊岸边高水位时被淹没,常水位时露出的沉积沙质、泥质地或砾石块形成的滩地。
4.2.27 沙洲 河流、湖泊、水库中堆积而成的高水位时淹没,常水位时露出的泥沙质小岛。
4.2.28 泉(矿泉、温泉、毒泉、间流泉、地热泉) 地下水集中用处的出水口。
4.2.29 水井、机井 人工开凿用于取水的竖井。
4.2.30 地热井 有大量天然水蒸气或水温60゜C 以上的水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