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萍乡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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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实施办法 1998.08.14 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提高公路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各自管辖范围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项截水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范围。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须满足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第四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第五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设置标志、障碍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其界址必须由公路管理机构认定。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修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得扩建、改建和重建。第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时,在《条例》施行后本办法施行前,必修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拆除;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房主自行拆除。第九条 新建公路的路线和两侧建筑控制区确定后,交通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告的路线和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按《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设置标志、障碍等设施的,按《公路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土地、建设等部门未凭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公路管理机构的认定意见,办理用地、建筑等手续造成后果的,由办理部门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萍乡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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