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08-16
XXX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本中心食品检验机构执行资质准入制度,工作人员需持证上岗,科室不得使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规定的不能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
2. 本中心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承诺只在本中心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不得到其它食品检验机构兼职,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职、解聘等处理。
3. 在中心日常监督检查、巡查活动过程中,对发现有责任心不强,操作不规范人员者,给予现场提醒和批评。弱出现三次以上不改正者,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4. 对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不当,造成贵重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明显降低,影响数值朔源性的,责令使用者写出书面检查,中心将视情节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5 未经管理者同意擅自动用,或不遵守作业指导书、使用说明书规定,造成大型贵重检测仪器设备损坏者,中心将视情节责令赔偿修理和检定费用,并作相应的行政处分。
6. 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检验过程任一环节出现错误,导致结果严重偏差者;不执行检验标准程序,导致检测结果严重偏差者;故意拖延报告出具时限,造成服务对象抱怨投诉者,中心将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7. 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 对不遵守本中心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发生水、电、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实验室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情节极其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