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备案
2012年3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目 录
一、总说明 .......................................................................... 1 二、报表目录 ........................................................................ 2 三、调查表式 ........................................................................ 3 (一)审计工作综合情况报表 .................................................................................................................... 3 (二)财政类审计情况报表 ........................................................................................................................ 7 (三)社会保险基金类审计情况报表 ...................................................................................................... 11 (四)企业金融类审计情况报表 .............................................................................................................. 14 (五)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表 .................................................................................................................. 16 (六)交办配合审计事项情况报表 .......................................................................................................... 19 (七)内部审计情况报表 .......................................................................................................................... 21 (八)审计机关基本情况报表 .................................................................................................................. 22 四、主要指标解释 ................................................................... 27 (一)审计工作综合情况报表 .................................................................................................................. 27 (二)财政类审计情况报表 ...................................................................................................................... 30 (三)社会保险基金类审计情况报表 ...................................................................................................... 34 (四)企业金融类审计情况报表 .............................................................................................................. 35 (五)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表 .................................................................................................................. 36 (六)交办配合审计事项情况报表 .......................................................................................................... 38 (七)内部审计情况报表 .......................................................................................................................... 38 (八)审计机关基本情况报表 .................................................................................................................. 39
一、总说明
(一) 为了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反映审计工作的情况和成果,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审计情况统计报表主要统计年度内审计情况统计报表指标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开展情况、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情况、审计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审计成果利用情况和审计机关基本情况等情况。
(二)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实行年报备案制度。每年1月份,各填报单位应当将上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年报)报送上级审计机关。
(三) 如无特殊说明,审计统计报表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所称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四) 审计统计情况报表指标的填报,必须遵循规范化的要求,严格按照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所述内容填列。
(五)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指标内容包括审计查出主要问题,审计项目开展情况和审计机关基本情况等三类。其中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按问题性质分为违规金额、损失浪费和管理不规范等三类。
(六) 全套报表共8张,其中审统07表是年报表,审统08表是季报表,其他是月报表。1-3季度,各月报表报送时限为次月5日前;第4季度,各月报表报送时限为当月30日前。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不顺延。
全套报表的数据均为累计数。例如,1季度报表为1-3月份的汇总数据,5月报表为1-5月份的汇总数据,4季度和12月报表为全年累计数,即为年报。
(七) 审计统计台账一般由主审填报,审计组长审核。各单位负责统计的人员负责汇总审计情况统计报表。
(八) 报表填报遵循“谁审计、谁填报”的要求。对于统一组织的项目,如果组织单位统一出具审计文书,组织单位应当将审计成果分发参加审计的各单位,由各单位分别填报。
(九) 统计数据如需要调整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须加以注明。对于跨年度填报的案件,要备注详细说明。
(一)审计工作综合情况报表
表 号:审统01表 制定机关:审 计 署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2〕3号 有效期至:2015年1月
审计机关名称: 201 年1- 月
(续表见下页)
(续表见下页)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填表: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合计=当年+去年+前年+以前年度;
2. 审计单位=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审统02表、审统03表、审统04表同名指标之和≥审统05表同名指标; 3. 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违规金额+损失浪费金额+管理不规范金额=审统02表、审统03表、审统04表、审统06表
同名指标之和;
4. 违规金额、损失浪费金额、管理不规范金额=审统02表、审统03表、审统04表、审统06表同名指标之和,同时
这三项指标数据不能交叉;
5. 审计发现非金额计量问题=审统02表违规决策、违规招标签订合同、总体可行性研究有重大缺陷、总体目标不明确
或无考核标准、使用(运营)未达到总体设计目标、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结算或竣工决算、逾期未建成项目、项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擅自调整项目建设项目、违规征地、违规占地、违规批地、违规供地、违规买卖、转让土地、违规批准调整规划增加建筑面积、违规拆迁面积、补充耕地不足、被征地农民未纳入社保范围、违规审批出让矿业权、违规转让矿业权、无证开采或违规生产、未按规定建成污染防治项目、未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多耗能源-标准煤、多排放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单位、违规取用水单位等问题个数+其他非金额计量问题个数+审统03表违规多头开户、未达目标保障水平等问题个数+其他非金额计量问题个数+审统04表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问题个数+其他非金额计量问题个数;
6. 损益(收支)不实=审统02表、审统03表虚列支出+审统02表会计核算不实+审统04表资产不实(多计+少计)+
负债不实(多计+少计)+所有者权益不实(多计+少计)+损益不实(多计+少计); 7. 审计发现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审统05表同名指标;
8. 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统05表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9. 被批示、采用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统05表被批示、采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10. 审计处理处罚≥应上交财政+应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应归还原渠道资金+应调账处理金额; 11. 移送处理事项=移送司法机关事项+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事项+移送有关部门事项; 12. 移送处理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人员;
13. 移送司法机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地厅级及以上+县处级+乡科级及以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
关地厅级及以上+县处级+乡科级及以下,移送有关部门人员≥移送有关部门地厅级及以上+县处级+乡科级及以下; 14. 移送处理金额=移送司法机关金额+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金额+移送有关部门金额;
15. 审计促进整改落实有关问题资金≥增收节支+已调账处理金额+审计促进拨付资金到位+审计后挽回(避免)损失; 16. 增收节支≥已上交财政+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已归还原渠道资金;
17. 已上交财政、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已归还原渠道资金≥审统05表、审统06表同名指标; 18. 核减投资(结算)额=审统02表核减投资额(工程款);
19. 移送处理落实事项=司法机关已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已处理+有关部门已处理; 20. 移送处理落实人员=已追究刑事责任+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部门已处理人员; 21. 提出审计建议≥建议制定修改部门规定+建议制定修改法律法规; 22. 提出审计建议、被采纳审计建议、提交审计信息≥审统05表同名指标; 23. 提交审计信息≥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信息简报;
24. (提交)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信息简报≥审统05表同名指标;
25. 被批示、采用审计信息≥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信息简报,审统05表同名指标; 26. (被批示、采用)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信息简报≥审统05表同名指标; 27. 信息简报≥重要审计信息;
28. 审计信息移送案件涉案人员≥地厅级及以上+县处级+乡科级及以下; 29. 审计信息移送案件涉案人员、涉案金额≥审统05表同名指标; 30. 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审统05表同名指标;
31. 被审计领导干部=审统05表同名指标≥涉嫌个人经济问题人数;
32. 被审计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问题金额=审统05表违规金额直接责任金额+损失浪费金额直接责任金额+管理不规范金
额直接责任金额;
33. 交办、配合事项=审统06表同名指标;
34. 审计机关=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省级审计机关+地级审计机关+县级审计机关=审统08表同名指标; 35. 审计人员=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省级审计机关+地级审计机关+县级审计机关=审统08表同名指标; 36. 审计项目支出=审统08表同名指标。
(二)财政类审计情况报表
表 号:审统02表 制定机关:审 计 署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2〕3号 有效期至:2015年1月
审计机关名称: 201 年1- 月
(续表见下页)
(续表见下页)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填表: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合计=预算执行+财政决算+行政事业+专项资金+投资+外资; 2. 审计单位=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3. 项目投资额≥外资;
4. 核减投资额(工程款)=概(预)算+结(决)算; 5. 审计报告≥中英文≥无保留意见;
6. 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预算编制批复不规范+违规变更调整预算+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未按规定征收交纳收入+隐瞒转移截留资金+擅自动用支配国库库款+未落实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规定+违规改变项目计划和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征提基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资金滞留闲置+虚报冒领+违规使用发票+虚列支出+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列支+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违规出借财政资金+违规采购+违规担保+决算草案编制不规范+违规办理结算或批复决算+决算草案编报不真实不完整+资金来源不合规+资金不到位不落实+工程结算款不实+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投资概预算编报不规范+超规模超标准项目+违规分包非法转包+挤占建设成本+违规收取费用+高风险对外投资(担保)+套取项目资金+交付资产不实+工作量不实+倒卖项目物资+账外资产+会计核算不实+未按规定补偿征地拆迁款+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损失浪费+其他;
7. 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政策性税费流失+少计少缴税费+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减免税; 8. 资金不到位不落实≥配套资金不落实; 9. 工程结算款不实=多计+少计; 10. 套取项目资金=内资+外资;
11. 违规征地≥耕地,耕地≥基本农田; 12. 违规占地≥耕地,耕地≥基本农田; 13. 违规批地≥耕地,耕地≥基本农田; 14. 违规供地≥违规出让土地+违规划拨土地; 15. 损失浪费≥决策失误+管理不善。
(三)社会保险基金类审计情况报表
表 号:审统03表 制定机关:审 计 署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2〕3号 有效期至:2015年1月
审计机关名称: 201 年1- 月
(续表见下页)
(续表见下页)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填表: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合计=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他; 2. 养老保险小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 医疗保险小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 滚存结余≥当年结余;
5. 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预算编制批复不规范+违规变更调整预算+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未按规定征收、缴存社保费和公积金+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导致多收、少收社保费+未按规定上缴调剂金+隐瞒转移截留资金+以物抵费资产额+未落实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规定+财政资金不到位不落实+违规改变资金用途+虚报冒领+虚列支出+未按规定标准及范围支出+未按规定时限发放保险金+未执行相关利率损失+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少计个人账户利息+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违规分配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决算草案编制不规范+违规办理结算或批复决算+决算草案编报不真实不完整+损失浪费+其他; 6. 未按规定征收、缴存社保费和公积金=多征收、缴存+少征收、缴存; 7. 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导致少收社保费=多收+少收; 8. 未按规定上缴调剂金=多上缴+少上缴; 9. 以物抵费资产额≥资产变现后损失;
10. 违规改变资金用途≥购建固定资产+弥补行政经费+违规投资; 11. 购建固定资产≥当年发生; 12. 弥补行政经费≥当年发生; 13. 违规投资≥当年发生;
14. 未按规定标准及范围支出=未按规定标准支出+未按规定范围支出; 15. 未按规定标准支出=多支付+少支付; 16. 未按规定范围支出=多支付+少支付; 17. 损失浪费≥决策失误+管理不善。
(四)企业金融类审计情况报表
表 号:审统04表 制定机关:审 计 署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2〕3号 有效期至:2015年1月
审计机关名称: 201 年1- 月
(续表见下页)
(续前表)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填表: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合计=企业类+金融类; 2. 审计单位=审计+审计调查;
3. 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违规经营+资产质量不实+资产闲置+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财务收支
核算不实+账外资产+损失浪费+其他;
4. 违规经营≥违规投资+违规融资+违规担保+违规出借资金+银行信贷业务违规+银行存款业务违规+银行中间及表外
业务违规+违规承保+违规理赔+违规代理+违规批单退费+证券经纪类违规+证券自营类违规+违规收购+违规处置; 5. 银行信贷业务违规≥程序或手续不合规;
6. 财务收支核算不实≥虚报或隐瞒转移收入+少计或虚列成本费用+少计少缴税费; 7. 账外资产≥账外资金;
8. 损失浪费≥决策失误+管理不善; 9. 资产不实=多计+少计; 10. 负债不实=多计+少计; 11. 所有者权益不实=多计+少计; 12. 损益不实=多计+少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表
表 号:审统05表 制定机关:审 计 署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2〕3号 有效期至:2015年1月
审计机关名称: 201 年1- 月
(续表见下页)
(续前表)
(续表见下页)
(续前表)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填表: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合计=党委+政府+党的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其
他;
2.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离任审计;
3. 任中审计≥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乡科级及以下+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地方企业、金融机构; 4. 离任审计≥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乡科级及以下+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地方企业、金融机构; 5. 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违规金额+损失浪费金额+管理不规范金额; 6. 违规金额=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7. 损失浪费金额=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8. 管理不规范金额=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9. 增收节支=已上缴财政+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已归还原渠道资金; 10. 提出审计建议≥被采纳审计建议;
11. 提交审计信息≥(提交)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信息简报;
12. 被批示、采用审计信息≥(被批示、采用)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信息简报; 13. 举报或反映有问题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经审计澄清问题的被审计领导干部。
(六)交办配合审计事项情况报表
表 号:审统06表 制定机关:审 计 署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2〕3号 有效期至:2015年1月
审计机关名称: 201 年1- 月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填表: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交办、配合事项=交办+配合;
2. 交办≥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3. 配合≥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4. 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违规金额+损失浪费金额+管理不规范金额; 5. 交办、配合事项工作量=交办+配合;
6. 交办(事项工作量)≥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7. 配合(事项工作量)≥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七)内部审计情况报表
表 号:审统07表 制定机关:审 计 署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2〕3号 有效期至:2015年1月
审计机关名称: 201 年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填表: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合计=企业+金融+行政+事业+其他; 2. 内审机构≥专职机构; 3. 内审人员≥专职人员;
4. 完成审计项目=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评审+信息系统审计+基本建设审计+其他。
(八)审计机关基本情况报表
表 号:审统08表 制定机关:审 计 署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12〕3号 有效期至:2015年1月
审计机关名称: 201 年1- 季度
(续表见下页)
(续表见下页)
(续表见下页)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填表: 填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审计机关=本级(单位个数);
2. 审计人员=使用正式编制人员+无编制人员; 3. 使用正式编制人员≥(使用正式编制人员)行政; 4. 无编制人员≥(无编制人员)行政;
5. 审计人员=男+女=中共党员+民主党派+共青团员+群众=录用应届毕业生+录用非应届毕业生+军队转业复员+从行政
机关调入+从企事业单位调入= 30及以下+30至40(含)+40至50(含)+50以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专科以下=会计审计类+法律类+经济类+管理类+工程类+计算机类+其他; 6. 审计人员≥高级+中级+初级; 7. 审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员; 8. 审计人员≥审计业务骨干人才; 9. 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审计业务领军人才;
10. 规章制度建设=业务管理(已有+新制定)+人事管理(已有+新制定)+党建管理(已有+新制定)+后勤管理(已有+
新制定);
11. 奖励情况=机关受奖励(国家级+省部级+地级+县级)+人员受奖励(国家级+省部级+地级+县级); 12. 审计项目=当年开始项目+以前年度计划项目; 13. 当年开始项目≥已完成当年计划项目;
14. 以前年度计划项目≥已完成以前年度计划项目; 15. 审计业务工作量≥外勤工作量; 16. 审计业务工作量≥绩效审计工作量; 17. 审计经费≥审计项目支出≥外勤经费支出; 18. (业务工作利用外部人员)工作量≥聘请+借用; 19. (业务工作利用外部人员)经费≥聘请+借用; 20.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21. 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行政+事业;
22. 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正常级别+机构升格+领导高配;
23. (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机构个数=(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机构级别; 24. 经济责任审计专职人员≥行政;
25. 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审计管理+审计技术方法+审计结果利用; 26. 特约审计员≥当年新聘;
27. 特约审计员=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工商联+无党派+中国共产党。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审计工作综合情况报表
1. 当年:系指统计期当年的发生数。
2. 去年、前年、以前年度:除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审计成果利用情况外,系指去年、前年的发生数。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审计成果利用情况,系指去年、前年、以前年度的处理结果和利用情况在统计期当年的落实和发生数。
3. 审计单位:系指经审计通知书确认的,统计期内由审计机关独立或以审计机关为主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项目数量。
4. 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系指违规金额、损失浪费金额和管理不规范金额的合计,是审计查出以金额计量问题的总额。
5. 违规金额:系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移送处理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作出下列处理处罚决定的行为金额:
(1)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2)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罚款;
(5)没收违法所得。
6. 损失浪费金额:系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移送处理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等行为造成的亏损、效益下降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浪费的金额。包括金融审计中,移送到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的骗取银行贷款的金额。
7. 管理不规范金额:系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移送处理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预算和项目管理行为不规范,或者虽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但情节轻微,审计机关未作出收缴款项、限期退还、罚没等处理处罚决定的行为金额,不包括违规金额和损失浪费金额。
8. 审计发现非金额计量问题:系指审计发现不以金额计量问题的个数。
9. 损益(收支)不实:系指被审计单位反映利润总额或收支结余的会计科目核算不真实的金额。 10. 审计发现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系指审计机关在审计查出的问题中,有证据表明并可以用数值计算的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侵害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利益的金额。具体行为包括征收不应该征收的费用和多征收的费用,未支付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应该支付的费用等,例如少补偿征地拆迁补偿款、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少计利息、非法集资,以及截留挪用扶贫款、救灾救济款、保证金等。
11. 审计期间整改金额:系指审计报告确定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下达后、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之前,经审计指出后整改的问题金额。
12. 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系指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后所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向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报送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篇数。
13. 被批示、采用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系指被各级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批示、采用的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篇次。
14. 审计处理处罚:
(1)应上交财政:系指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违规金额中应上交财政、应上交主管部门入库的,以及调账后应增加的财政收入款项金额;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和没收的金额。
(2)应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系指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违规金额中应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的金额。
(3)应归还原渠道资金:系指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规章,违规改变用途,应归还原渠道的资金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规定动用的国库款项,挪用或挤占的各种专项资金,违规转让给集体的国有财产,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的资金和其他各种被侵占挪用的资金金额等。
(4)应调账处理金额:系指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中确定的,被审计单位应进行调账的金额。
15. 移送处理
(1)司法机关:系指移送处理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违反有关法律,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审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件数、涉及人员数和涉及金额数。
(2)纪检监察机关:系指移送处理书确定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事项件数、涉及人员数和涉及金额数。
(3)有关部门:系指移送处理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件数、涉及人员数和涉及金额数。
16. 审计促进整改落实有关问题资金:系指审计后,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采纳审计建议所涉及的问题资金总额,不包括审计期间整改金额。
17. 增收节支:系指审计后,被审计单位已上交财政、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和已归还原渠道等金额的合计。
(1)已上交财政:系指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确定的,应上交财政金额中已入库的金额。
(2)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系指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应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的金额中实际减少的金额。
(3)已归还原渠道资金:系指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确定的,被审计单位应归还原渠道资金中实际归还的金额。
18. 已调账处理金额:略。
19. 审计促进拨付资金到位:系指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将资金拨付到位的金额。
20. 核减投资额:系指审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后,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其他审计文书,审计核减的工程价款金额。
21. 审计后挽回(避免)损失:系指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的建议或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实际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化解风险所避免的损失总额。
22. 移送司法机关已处理:系指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统计期内,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移交起诉,或检察、审判机关已受理的件数。
23.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已处理:系指向纪检和监察机关移送的,在统计期内已处理的事项件数。
24. 移送有关部门已处理:系指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在统计期内已处理完毕的事项件数。
25. 移送处理落实人员:略。
26. 提出审计建议:系指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整改建议书等审计文书中提出的审计建议条数。
27. 建议制定修改部门规定:系指审计查出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地方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建议有关地方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纠正、修改完善的规定条数。
28. 建议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系指审计机关建议有立法权机关或部门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条数。
29. 被采纳审计建议:系指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采纳、接受的审计建议条数。
30. 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系指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建议,制定的整改措施的项数。
31. 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系指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建议,建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的项数。
32. 促进修改法律法规:系指有立法权的部门根据审计建议,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条数。
33. 提交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和信息简报:系指审计机关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的专
题或综合性工作报告、审计信息、简报、动态、统计分析等的篇数。
34. 重要审计信息:系指审计机关向党委政府提交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审计情况专报、专供信息等重要政务信息的篇数。
35. 被批示采用的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和信息简报:系指被各级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批示、采用的专题或综合性工作报告、审计信息、简报、动态、统计分析的篇次。
36. 审计信息移送案件事项、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系指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信息简报、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信息转送函等审计信息确定的,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审计机关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处理的事项件数、所涉及的人数和金额(包括通过党政领导批示办理,未通过移送处理书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
37. 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系指审计机关以审计准则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篇数。
38. 被审计领导干部:系指被审计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人数,审计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人数,审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人数。
39. 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问题金额:系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认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金额。这些行为具体包括: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40. 被审计领导干部涉嫌个人经济问题人数、金额:系指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经移送处理书最终认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涉嫌贪污、行贿受贿、侵占国有资产等经济问题的人数和金额。
41. 交办、配合事项:系指审计机关完成的交办、配合事项的件数。事项具体包括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事项,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专项经济审查事项,党政领导交办与其他部门共同办理事项,配合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经济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受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事项。该指标不包括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的交办、委托事项。
42. 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地级审计机关、县级审计机关:略。
43. 省级审计机关: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的个数,不包含计划单列市审计局的个数。
44. 审计人员:系指审计机关在职或在编的人员数,不含临时聘用人员。
45. 审计项目支出:系指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项目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公杂费、加班补助等。
46. 行政复议案件:系指被审计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个人认为审计机关及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审计复议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复议案件件数,其中包括与审计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受理的案件件数。
47. 行政应诉案件:系指被审计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个人认为审计机关及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件数,不包括单独就损害赔偿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件数。
48. 政府裁决案件:系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构受理的案件数量。不包括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审计署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审计署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情况。
49. 审计处罚听证:系指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决定前,以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被处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意见活动的次数。
(二)财政类审计情况报表
1. 预算执行:系指对各级财政机关、税务部门、国库、海关、人民银行和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的审计,含对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实施的审计。
2. 财政决算:系指对各级财政机关、税务部门、国库等单位实施的审计。
3. 行政事业:行政系指对代表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职能,组织协调社会政治、经济、科学等项活动职能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实施的审计,包括党政机关和由国家拨付经费的团体;事业系指对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单位实施的审计。
4. 专项资金:系指对纳入财政管理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实施的审计。
5. 投资:系指对在建或已完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的审计。
6. 外资:系指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实施的审计。
7. 审计单位:同审统01表。
8. 延伸审计单位:系指审计报告书中确定的,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审计组延伸审计的单位数量。
9. 审计专项资金总额:系指经审计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数,不包括下拨数。
10. 项目投资额:系指审计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额,预算执行类项目指被批复的立项文书中规定的投资额,竣工决算类项目指项目完工后的实际投资额。其中外资系指利用外资项目协定(合同)中明确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调整后的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填报时须将利用外资和国内配套资金分开填报,外资金额折算成人民币填报。
11. 完成投资额:系指截至审计时,经核实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累计已完成的投资额。
12. 核减投资额(工程款):系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其他文书,已核减的工程价款。其中核减的概(预)算指审计核减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金额或标的金额;核减的结(决)算指审计核减的建设单位(甲方)与其他单位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
13. 审计报告:同审统01表。
14. 中英文:指报告期内向国外贷款或援助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篇数。
15. 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同审统01表。
16. 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17. 预算编制批复不规范:系指部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未按规定批复预算的金额。包括:预算批复不及时、不合规、不全面、不细化等。
18. 违规变更调整预算:系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19. 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系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应纳入预算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金额。
20. 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金额。
21. 政策性税费流失:系指由于地方自行制定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的政策,导致的政策性税收
流失的金额。具体包括: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违反规定出台的先征后返的金额;在各种开发区内注册,但在区外经营,享受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税收流失金额等。不包括税收征管部门应缴未缴的税款和纳税义务人偷逃的税款。
22. 少计少缴税费:系指未按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应计未计的各种税费和虽然已经计提但未缴纳的各种税费金额。
23. 人为调节收入进度:系指未按照征收实际进度通过预征或过度账户调节收入征收进度的金额。
24. 违规批准减免税:系指违反规定,未严格按照相关税收征管政策减税、免税的金额。
25. 隐瞒转移截留资金:系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内的资金转作预算外的款项金额。
26. 擅自动用支配国库库款:系指被审计单位未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退库,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擅自动用库款的行为金额。
27. 未落实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规定:系指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费的单位或组织,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涉及的金额;应纳入专户管理但未纳入的金额。
28. 违规改变项目计划和资金用途:系指未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地点和资金投向等,包括调整项目内容,改变项目的概预算,变更项目设计等涉及的金额。
29. 未按规定征提基金:系指被审计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征收、提取各项基金的金额。
30.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31. 资金滞留闲置:系指反映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将收入征收入库,或不按规定批复、拨付资金,导致人为滞留资金的行为金额或预算资金闲置的问题金额。
32. 虚报冒领:系指通过弄虚作假报计划、结算、决算等形式套取、冒领、骗取资金的行为金额。
33. 违规使用发票:系指审计项目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规使用发票的面额。
34. 虚列支出: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将不应列入支出的款项列入支出的行为金额。
35. 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列支:系指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金额。
36.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系指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违反内部处置国有资产的规定,转让、变卖、报废、出租、出借或捐赠国有资产,或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金额。
37. 违规出借财政资金:系指违反规定向其他预算单位或非预算单位出借财政性资金金额。
38. 违规决策:系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内部工作程序作出决策的行为数量,含违规立项、违规审批等行为。
39. 违规采购:系指违反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金额。
40. 违规担保:系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担保的行为金额。
41. 决算草案编制不规范:系指被审计单位未完全按照编制要求编制的决算, 违反有关规定列报的金额。包括:少汇、漏汇所属单位资产,多计、少计收入、支出、结余,基本建设项目决算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等。
42. 违规办理结算或批复决算:违规办理结算系指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违反规定办理财政结算的金额;违规批复决算系指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违反规定批复办理财政决算的金额。
43. 决算草案编报不真实不完整:系指决算草案在编报时,未按有关规定将应纳入部门决算的单位、项目和金额等编报完整的金额。
44. 资金来源不合规:系指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违反国家规定的金额。
45. 资金不到位不落实:系指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和资金未按规定落实、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金额。其中配套资金不落实指项目资金来源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应该配套,但没有落实或没有到位的资金。
46. 工程结算款不实:系指建设单位以工程价款名义,违规多(少)列的投资完成额以及违规多(少)结算工程款的金额,包括阶段性多计或超进度结算工程进度款问题金额。
47. 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系指基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未按工程项目实际进度按比例结算工程款的金额,实际存在提前结算和推迟支付两种情形。
48. 投资概预算编报不规范:系指违反建安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或工程量计算规则,列报和计算不全面和不准确的概预算金额。
49. 超规模超标准项目:系指违反预算管理的规定,所列支的金额或项目超过被批准的预算内容、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支出或未按国家规定下达的计划支出的行为金额。
50. 违规分包非法转包:系指基本建设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违规分包、非法转包的项目金额。
51. 违规招投标:系指违反国家关于招投标规定签订合同的份数和涉及的金额。违规招投标行为包括应实行招投标而未实行、虚假招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招投标程序不规范、资格不符合要求、招标文件不合理、招标文件不规范、标底标价不合理、评标过程不合规等违规行为。
52. 挤占建设成本:系指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过程中,把不属于项目建设成本核算范围的事项纳入到项目成本,造成挤占项目建设成本的金额。
53. 违规收取费用:系指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额。具体包括项目设计单位多收取设计费、评估费,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分包和转包中收取的各种管理费,项目监理单位多收取的监理费等。
54. 高风险对外投资:系指被审计对象在对外投资或担保活动中,风险比较高,会造成潜在损失的投资或担保金额。
55. 总体可行性研究有重大缺陷:系指审计发现的项目总体可行性研究中存在重大缺陷的项目个数。对于一个被审计项目,如果发现这种问题,该指标只填1。
56. 总体目标不明确或无考核标准:系指审计发现的项目没有明确的总体设计目标,或者没有总体考核标准的项目个数。对于一个被审计项目,如果发现这种问题,该指标只填1。
57. 使用(运营)未达到总体设计目标:系指截至审计时,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没有达到预期的或批准的总体设计目标的项目个数。对于一个被审计项目,如果发现这种问题,该指标只填1。
58. 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系指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中存在重大缺陷的项目个数。对于一个被审计项目,如果发现这种问题,该指标只填1。
59. 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结算或竣工决算:系指项目完工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结算或竣工决算个数和次数。
60. 账外资产:系指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在财务账簿或财务报告中反映的资金、资产额,其中含账外资金金额。
61. 会计核算不实:系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核算过程中虚增或虚减,以及应纳未纳和不应纳入而纳入核算的金额。
62. 逾期未建成项目:指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并交付建设项目的个数。
63. 项目工程质量相关问题:指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和漏洞等情况;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导致盲目超赶工期或故意拖延工期的情况;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审查不严、检测不到位,检测机构出的检测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等问题个数。
64. 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未经批准随意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改变批复初步设计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行为事项数。
65. 套取项目资金:系指项目在申请的过程中,违反国家的规定,弄虚作假,利用不真实的资料和项目签订协定(合同),骗取套取资金的行为金额。
66. 交付资产不实:系指项目单位在竣工交付资产时,实际资产量折算金额与有关交付资产的财务资料所反映的金额之间差异额的绝对值。
67. 工作量不实:系指违反项目协定等有关规定,较实际完成项目投资多报或少报工作量折合的资金额。该金额等于多报工作量折合金额绝对值与少报工作量折合金额绝对值之和。
68. 倒卖项目物资:系指违反项目协定倒卖项目物资的金额。
69. 违规征地:系指市县级政府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实施征收土地,或单位或个人以租代征土地的亩数。
70. 违规占地:系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亩数。
71. 违规批地:系指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亩数。
72. 违规供地:系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供地,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亩数。
73. 违规出让土地:系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将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以及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亩数。
74. 违规划拨土地:系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将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的亩数。
75. 违规批准调整规划涉及建筑面积:系指城乡规划管理等部门擅自批准调整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平方米数,或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等其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所涉及的平方米数。
76. 违规买卖、转让土地:系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限期或有限期地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土地亩数。
77. 违规拆迁面积:系指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拆迁时,违反拆迁批准权限、审批程序、补偿费用构成和计算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实施拆迁建筑物的平方米数。
78. 补充耕地不足:系指实际补充耕地少于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亩数。
79. 未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系指在征收土地时未按国家规定足额支付补偿款,实际支付金额未按国家规定标准补偿的差额绝对值。
80. 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系指征用土地后,政府部门未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相关资金的金额。
81. 被征地农民未纳入社保范围:系指征用土地后,未按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
82. 违规审批出让矿业权:系指国土部门在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证时,违反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招投标程序等规定,发放的矿业权证宗数。
83. 违规转让矿业权:系指违反矿业权转让批准权限、审批程序、招投标程序等相关法规转让、交易的矿业权宗数。
84. 无证开采或违规生产:系指违反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条件,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违规生产等的矿山企业个数。
85. 未按规定建成污染防治项目、比例:系指未按照规划、计划和规定,按期建设完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工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治理等污染防治项目个数及未完成项目占项目总数的比例。
86. 未严格执行环评制度:系指未按规定执行环境评价制度或环境评价审批不合规的项目数量。
87. 多耗能源:系指违反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能耗标准,多消耗的化石类能源量。
88. 多排放主要污染物:系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量。
89. 超标排放单位:系指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等单位的数量。
90. 违规取用水单位和数量:系指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取得用水许可、或超过用水许可量取水的单位的数量以及取水的数量。
91. 损失浪费:同审统01表。其中决策失误系指因立项不准、政策失误、措施不当等造成损失的
金额;管理不善系指因内控机制不健全、疏于管理等造成的损失金额。
(三)社会保险基金类审计情况报表
1.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系指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实施的审计。
2.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系指经审计通知书确认的,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种类,在相应资金种类下填“1”。
3. 收入、支出、滚存结余、当年结余:略。
4. 审计单位、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同审统01表。
5. 延伸审计单位:同审统02表。
6. 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预算编制批复不规范,违规变更调整预算,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同审统03表。
7. 未按规定征收、缴存社保费和公积金:系指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规定多征、少征或者应征未征社会保险费或公积金(含上级调剂金)的金额。包括少核缴费基数和违规降低缴费比例等情况。
8. 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导致少收社保费:系指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导致少收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不包括各地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对困难企业实行的缓缴、少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等情况。
9. 未按规定上缴调剂金:系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未按政策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调剂金的金额。
10. 隐瞒转移截留资金:同审统03表。
11. 以物抵费资产额:系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将办公楼、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12. 资产变现后损失:系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将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资产变现后不足应缴费的金额。
13. 未落实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规定:同审统03表。
14. 财政资金不到位不落实:系指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各级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金额。
15. 违规改变资金用途:系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金额,包括以前年度和当年发生的挤占挪用金额。主要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包括用社会保险基金建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弥补行政经费,包括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办公经费等;违规投资,包括委托理财、违规担保、违规出借等。
16. 购建固定资产,弥补行政经费,违规投资:略。
17. 虚报冒领、虚列支出:同审统03表。
18. 未按规定标准及范围支出:系指未按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支出标准及范围支付的金额。
19. 未按规定时限发放保险金:系指未按规定的时间发放保险金的金额。
20. 未执行相关利率损失:系指未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利率,少计利息收入,造成的损失金额。
21.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系指不符合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个人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22. 少计个人账户利息:系指社保经办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时段为职工社保基金个人帐户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足额计付利息的金额。
23. 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系指向不符合规定发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发放贷款的程序不合规的金额。
24. 违规分配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包括公积金增值收益少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多提管理费、少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和挪用增值收益等问题金额。少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系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多提管理费系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从增值收益中多提取管理费用。少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系指未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25. 违规多头开户: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在一家商业银行或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开设多个社保基金专户的户数。
26.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将社保基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额。
27. 决算草案编制不规范:系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未完全按照编制要求编制的决算的金额,包括:多计、少计收入、支出、结余等。
28. 违规办理结算或批复决算:违规办理结算系指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违反规定办理社保基金结算的金额;违规批复决算系指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违反规定批复办理社保基金决算的金额。
29. 决算草案编报不真实不完整:系指决算草案在编报时,没有将应纳入社保基金决算的项目、金额等纳入编报范围的金额。
30. 未达目标保障水平:系指未达到目标覆盖面和目标保障水平的人数。
31. 损失浪费:同审统01表。其中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同审统03表。
(四)企业金融类审计情况报表
1. 审计单位、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同审统01表。
2. 延伸审计单位:同审统02表。
3. 违规经营:系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的金额。
4. 违规投资:系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投资程序进行投资的金额。
5. 违规融资:系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借入资金的金额。
6. 违规担保:系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担保的金额。
7. 违规出借资金:系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出借资金的金额。
8. 银行信贷业务违规:系指被审计单位开展信贷业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规范问题的金额。
9. 程序或手续不合规:系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规范规定的程序或手续开展信贷业务的金额。
10. 银行存款业务违规:系指被审计单位开展存款业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规范问题的金额。
11. 银行中间及表外业务违规:系指被审计单位开展中间及表外业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规范问题的金额。
12. 违规承保:系指被审计单位承办保险业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金额。
13. 违规理赔:系指被审计单位进行理赔业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规范问题的金额。
14. 违规代理:系指被审计单位从事无授权、超范围、虚假代理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规范的金额。
15. 违规批单退费:系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规范,未经投保人许可,以降低费率等为由进行批单退费,且将款项支付给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批单退费手续完备但纯粹为降低费率(减收保费)而进行的批退(不包括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险种、保险期限或保险金额以及提前退保等情况);属于审批费率的险种且批退不符合该公司条款费率规章规定给予投保人费率优
惠条件等行为的金额。
16. 证券经纪类违规:系指被审计单位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融资及担保、向客户承诺收益、超范围经营等问题的金额。
17. 证券自营类违规:系指被审计单位在开展证券自营业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存在使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的金额。
18. 违规收购:系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规范进行收购的金额。
19. 违规处置:系指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操作规范处置资产、债务、股权等问题的金额。
20. 资产质量不实:系指被审计单位账面和实物不相符合的金额。
21. 资产闲置:系指被审计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资产闲置金额。
22. 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系指未按规定程序或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或报批后尚未得到批复即进行建设的项目个数。
23. 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系指被审计单位改变财政资金的性质和用途,违规运用的金额。
24. 财务收支核算不实:系指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过程中虚增或虚减,以及应纳未纳和不应纳入而纳入核算的金额。
25. 虚报或隐瞒转移收入:虚报收入系指被审计单位在登录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不真实的财务单证、提前或重复等行为确认的收入金额;隐瞒转移收入系指被审计单位将实际取得的收入不入账、不确认,或者转移至其他单位或账户等行为金额。
26. 少计或虚列成本费用:少计成本费用系指按照规定应纳入成本费用核算的而实际没有计算的金额;虚列成本费用系指被审计单位实际没有发生,但列作成本费用项目的金额。
27. 少计少缴税费、账外资产:同审统03表。
28. 账外资金:系指将被审计单位未纳入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核算的资金金额。
29. 损失浪费:同审统01表。其中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同审统03表。
30. 资产不实:系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账面或财务报告中的资产与实有资产不符的金额(金额以绝对值填报)。
31. 负债不实:系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账面或财务报告中的负债与实有负债不符的金额(金额以绝对值填报)。
32. 所有者权益不实:系指被审计单位“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反映不真实的金额(金额以绝对值填报)。
33. 损益不实:系指被审计单位反映利润总额的会计科目核算不真实的金额(金额以绝对值填报)。
34.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系指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业务报告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个数。
35. 核查审计报告:系指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审计机关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份数。
36. 提交信息篇数:系指审计机关出具的反映社会审计机构业务报告质量情况的专题报告、信息简报、情况反映等形式的信息篇数。
37. 审计报告质量问题数量、金额:系指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业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事项数和涉及的金额。
38. 通报或公布检查结果:系指审计机关对存在业务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通报或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的篇数。
(五)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表
1. 党委:系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各级党委的主要领导干部。
2. 政府:系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
3. 党的工作部门:系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各级党委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4. 政府工作部门:系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5. 检察机关:系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各级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6. 审判机关:系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各级审判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7. 事业单位:系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8. 人民团体:系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干部。
9. 国有企业:系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0. 金融机构:系指被审计主要领导干部是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11. 被审计领导干部:同审统01表。
12. 任中审计:系指在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人数。任期计算以审计通知书的发文时间为准。
13. 离任审计:系指在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人数。任期计算以审计通知书的发文时间为准。
14. 审计单位,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违规金额,损失浪费金额,管理不规范金额:同审统01表。
15. 直接责任:系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认定的,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金额: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16. 主管责任:系指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金额: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17. 领导责任: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金额。
18. 审计发现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涉嫌个人经济问题人数、金额:同审统01表。
19. 撤职、降级:系指经济责任审计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其他人员被撤职、降级的人数。
20. 移送司法机关:系指移送处理书确定的, 审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处理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其他人员的人数。
21.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系指移送处理书确定的,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而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其他人员的人数。
22. 其他处分:系指经济责任审计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其他人员受到撤职、降级以外的其他处分的人数。
23. 增收节支,已上交财政,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已归还原渠道资金,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提出审计建议,被采纳的审计建议,提交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信息简报,被批示采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题、综合性报告、信息简报,审计信息移送案件涉案人员、涉案金额,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同审统01表。
24. 举报或反映有问题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系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具前,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通过来文、来信或其他方式向审计机关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人数。对于一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如存在此类问题,该指标只填1。
25. 经审计澄清问题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系指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审计机关核实问题,并澄清有关举报事项涉及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人数。对于一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如存在此类问题,该指标只填1。
26. 参考审计结果得到肯定或使用被审计领导干部:系指经济责任审计后,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利用审计结果,以书面形式肯定、表扬、提拔或进一步使用被审计领导干部人数。对于一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如存在此类问题,该指标只填1。
27.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系指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要求,对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的次数。
(六)交办配合审计事项情况报表
1.交办、配合事项、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审计处理情况,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同审统01表。
2. 延伸审计单位:同审统02表。
3.交办、配合事项工作量:系指审计机关为完成的交办、配合事项投入的以人和工作日计算的工作量。
(七)内部审计情况报表
1. 内审机构:系指已建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和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内部审计机构个数。不含有机构而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的情况。
2. 内审人员:系指已配备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人数。
3. 财务收支审计:系指除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评审、信息系统审计、基本建设审计、专项审计及调查之外,涉及财务领域的所有审计项目,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财务决算审签(财务决算审签是对财务决算实行审计签证的单位数)等。
4. 效益审计:系指促进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审计项目个数,包括经营审计、管理审计、业务审计等。
5. 经济责任审计:系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实施的审计项目个数。
6. 内部控制评审:系指按照《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开展的定期对组织整体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项目个数。
7. 信息系统审计,基本建设审计:略。
8. 审计总金额:系指年度内全部审计项目所审计的金额总和。
9. 增收节支:系指审计后,被审计单位已上交财政、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和已归还原渠道的资金金额。
10. 提出建议意见被采纳:系指被采纳、接受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条数。
11. 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系指审计查出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人员,内审机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数量。
12. 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人员:系指审计查出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构成犯罪,内审机构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和涉案人员数量。
(八)审计机关基本情况报表
1. 审计机关:同审统01表。
2. 二级预算单位(行政):系指部门内部具有二级预算级次的行政单位个数。
3. 二级预算单位(事业):系指部门内部具有二级预算级次的事业单位个数。
4. 编制情况:系指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核定的本单位的人员编制数量。
5. 审计人员:同审统01表。
6. 使用正式编制人员,行政:略。
7. 无编制人员:系指审计机关内部超出机关编制的干部职工人数,不包括机关聘用人员人数。
8. 性别:略。
9. 政治面貌:系指审计机关在职人员的政治面貌的人数,需要注意的是对多重政治面貌的人员不重复填列,其中中共党员包含中共预备党员。
10. 来源,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略。
11. 专业背景:系指审计机关人员最新或最高学历所学专业的人数。
12. 单位领导人员:系指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人数。
13. 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审计署根据《关于培养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经评选后获得审计业务骨干人才证书的数量。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及其《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评选出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的数量。
14. 审计业务领军人才:审计署根据《关于培养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审计专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经评选后获得审计业务领军人才证书的数量。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及其《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评选出的审计业务领军人才的数量。
15. 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已有):系指以前年度已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个数,不包含已废止的规章制度的份数。
16. 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新制定):系指在统计期间内制定或修订的规章制度的份数。
17. 奖惩情况:根据对审计机关和人员作出奖励决定的部门或组织机构的级次在相应的指标栏次填列,其中县级包括县级及其以下有关部门或组织机构。人员受奖惩情况包括受到所在单位内部奖惩的次数和人数。
18. 组织各种学习教育培训:系指为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内部管理、促进队伍建设,机关开展各种类型学习教育培训活动的次数和参与的人数。
19. 机关信息系统专职机构、人员:系指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计算机技术服务、管理维护内部网络的机构个数和人员数。
20. 通过计算机中级水平考试人数:系指通过审计系统计算机中级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数。
21. 审计项目:系指在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审计机关组织专门审计力量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实施并出具单独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的项目数量。
22. 当年开始项目:系指在统计期间内,审计机关制发通知书、开始实施审计的项目个数。
23. 已完成当年计划项目:系指在统计期间内,审计机关完成的属于当年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个数。审计项目计划完成一般以出具审计报告或下达审计决定书为标志。
24. 已完成以前年度计划项目:系指在统计期间内,审计机关完成的属于以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个数。审计项目计划完成一般以出具审计报告或下达审计决定书为标志。
25. 审计业务工作量:系指审计机关投入审计业务中的以人和工作日计算的总工作量。
26. 审计经费:系指审计机关在统计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含基本建设支出部分)。
27. 业务工作利用外部人员:系指审计机关在审计业务工作中聘请、借用外部人员所发生的以人和工作日计算的工作量和相关费用金额。
28.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系指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数量。其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9. 领导小组:系指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数量。
30. 联席会议:系指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数量。
31. 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系指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数量。
32. 机构个数:系指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的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的数量。
33. 正常级别:系指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的直接隶属于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的数量。
34. 机构升格:系指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的高于正常级别的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的数量。
35. 领导高配:系指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的由高于正常级别的领导担任正常级别的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负责人的机构数量。
36. 经济责任审计专职人员:系指审计机关专门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数量。
37. 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系指审计机关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的数量。
38. 投资审计专职机构:系指审计机关内部设立的除投资司、投资处、投资科外,专门开展投资审计的机构数量。
39. 投资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系指审计机关制定投资审计法规制度的数量。
40. 特约审计员:系指审计机关聘用的各党派特约审计员的人数。
41. 当年新聘特约审计员:系指审计机关聘用的各党派特约审计员在当年换届,换届后的总人数。
42.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无党派,中国共产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