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附件1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司法局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法律援助的办法(意见稿)
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丧失父母且无经济来源,无力聘请律师的;
2、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且其家庭不在本市,无法联系到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其聘请律师的;
4、本人确无经济来源,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愿为其聘请律师的。
第二条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在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向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法
律援助申请表》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法律援助处发《法律援助建议函》,并附上述《法律援助申请表》。
第四条 法律援助处接到《法律援助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后的五日内,应当予以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函告检察院。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法律援助处复函后的七日内,应当将法律援助处作出的决定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第六条 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处的《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后,持《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及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规定的证明文件到检察院联系法律援助工作事宜。
第七条 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履行职责,进行阅卷、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并出具该案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支持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行使职责,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受理起诉之日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试行。有关解释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和东莞市司法局协商作出。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