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立体解读(十六)
第八节 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①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支付形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②指定:税务机关也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税时间和入库申报时间
扣税时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入库申报时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节 征收管理
一、关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1.纳税地点
①居民企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②非居民企业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正确的有( )。
A.企业发生亏损的,不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
B.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D.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BCD
【解析】选项A: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亏,都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基本要点归纳如下(打乱教材顺序):
1.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不适用本办法的企业或机构:
(1)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国有银行、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3)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4)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5)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现行财政体制中,所得税收入全额上缴中央的企业,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B.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C.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起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D.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案】C
2.企业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提示】统一计算所得税款的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3.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薪酬总额/各分支机构薪酬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例题1·计算问答题】某大型中介服务企业总机构设在我国某大城市,还分别在我国A、B、C三省省城设有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该公司实行以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根据2014年第一季度报表得知,公司第一季度取得业务收入共计360万元、发生的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共计260.2
万元(不含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外,从公司以前年度报表中得知A、B、C省的二级分支机构2013年末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计算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共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3)简要回答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4)写出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公式。
(5)计算A分支机构2014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6)计算A分支机构2014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2014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60×5%×(1+7%+3%+2%)=20.16(万元)。
(2)2014年第一季度共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60-260.2-20.16)×25%=79.64×25%=19.91(万元)。
(3)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除外)。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4)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5)A分支机构2014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0.35×(2 000÷11 600)+0.35×(200÷1 340)+0.30×(1 100÷5 200)=6.03%+5.22%+6.35%=17.60%。
(6)A分支机构2014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9.91×50%×17.60%=1.75(万元)。
【例题2·多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的有( )。
A.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时,应补缴的税款均由总机构缴纳
B.汇总清算时,针对多缴的税款,50%由各分支机构办理退库
C.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D.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6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40%由总机构预缴
【答案】BC
三、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亏损处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四、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几个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暂由地税局管理其企业所得税;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按主营税种确定征管归属;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以工商登记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例题·多选题】以下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正确的有( )。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B.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C.新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D.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