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目录
内容摘要 ............................................................... 1
关键词 ................................................................. 1
Abstract ............................................................... 1
Key words .............................................................. 1
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 2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 2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 2
(三)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 4
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 5
(一)民事主体地位的判定标准 ........................................ 5
(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 6
内容摘要: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但其法律地位却是十分模糊并且存在争议的。本文从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概念入手,总结了非法人组织的五个特征,并以此为出发点,由民事权利能力这一点进行切入,确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在与自然人、法人相比较的过程中对非法人组织“第三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做出了肯定性的判断。
关 键 词: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
Abstract: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s a form of organization is different from a lot of natural and legal persons exist in modern society, but its legal status is very vague and controversial. In this paper, the basic concept of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start, summed up the five characteristics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nd as a starting point, cut it from the civil rights carried out to establish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civil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in comparison with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the process of the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Key words:Unincorporated-organization Capacity-for-private-rights
Civil-subject
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而对其的称谓亦是不尽相同的,德国称之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称之为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非法人社团或团体,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非法人团体。在我国《民法通则》当中并没有对非法人组织的明确规定,但在陆续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当中的均出现了“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称谓,综合我国学界的,讲这种介于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组织体称谓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来讲,常见的如各类协会、学术团体、政治性团体、正在筹建中的企业、学生会、公会、俱乐部、合伙等都被认为是非法人组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从立法上来看一般认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不具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的公益团体、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等,都属于非法人组织。
但正由于非法人组织的大量、广泛的存在,从学理上对其的下定义的工作变得十分困难,目前我国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有的认为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有的认为是指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依法成立、不具有法人条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认为,面对众说纷纭的状况,可以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做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非法人组织即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一切组织体,狭义的非法人组织则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当然,本文所涉及、探讨的是作为狭义的非法人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为了更为明确、更为深入地对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我根据上文所述的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对其特征进行了总结。
1, 合法性
首先非法人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在实体上其是由法律允许设立,在程序上其必须履行法定的相关登记手续,并经由有关机关核准登记且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只有满足上述这些合法性要件,非法人组织才能具有下文所述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稳定性
非法人组织必须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从构成上来看,它不能是临时的、松散的人员集中,而是以自身一定的目的而成立的多人的集合,应该设有代表人或管理者,并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等等;从其内部来看,可以深入挖掘出其团体性特征,即是非法人组织可以形成独立于其成员个人意思之外的团体意思,通过代表人或管理者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3, 目的性
非法人组织须有自己的目的,此处的目的,可以是非营利性质的,如发展慈善、科学、文化、教育、艺术、宗教等事业,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则是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对于非法人组织的目的性,大多学者都是一笔带过,但我认为,非法人组织作为具有组织结构的多人的集合,是以一定目的为核心的,其从事的民事活动和具有的民事权能都是为其目的服务,因此非法人组织的目的性是不容忽视的。
4, 相对独立性
非法人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可以体现在如下两点:其一,其必须拥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但非法人组织并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拥有不完整的物权,只是相对独立的占有、使用、处分此财产;其二,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某些情况下,非法人组织可以与自然人、法人一样,甚至是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总体来看,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有的与法人相同,如不享有肖像权,经营范围上的限制等,有的限制则与法人不同,如其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上级授权,就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5, 不完整性
非法人组织的不完整性是相对于其独立性而言的,这种不完整性体现在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即其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独立享有所
有权的财产或经费是非法人组织无法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当其对外交往而负有债务时,如自身拥有的财产或经费足以清偿,则由其自身偿还债务 如其自身拥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由其创设人进行清偿,创设人为其承担最终的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由于缺乏独立性,非法人组织与法人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出现了显著的不同,非法人组织所需要承担的是一种团体的有限责任与成员的无限责任相结合的责任形式。
(三)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包括:(l)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根据以上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如下几类:
1, 以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公非法人组织和私非法人组织,前者如政府设
在各地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办事处,后者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
2, 以创设目的不同作为标准,可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公益性非法人组织,前者
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后者如公益性协会等。
3, 以投资主体的性质作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人投资型非法人组织和法人投资型非法
人组织,前者如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后者如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4, 以非法人组织的意志是否受制于其他组织为标准,可分为独立性较强的非法人组
织和独立性较弱的非法人组织,前者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后者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政府在各地开办的办事处等。
5, 以续存时间的长短作为标准,可以分为长期性非法人组织和临时性非法人组织,
前者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大部分非法人组织,后者如正在筹建中的企业、债权人会议等。
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概念和性质特征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但这样的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能否打破自然人与法人的二元制民事主体体系,仍是存在争议的。
(一) 民事主体地位的判定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以一个具体的标准来对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判定,目前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学说:
1, 抽象人格论
抽象人格论认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此处的“法律人格”是抽象的法律人格,也被称为一般法律人格,是指人们平等普遍、独立自由且终身享有的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对于具体人格,它具有抽象性、平等性、独立性和具有终身性、不可变更性、不可转让性。现代民法越来越意识到,判断是否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非把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责任能力作为判断标准。 2, 民事权利能力论
民事权利能力论认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确认,具备法律人格才能具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的法律主体应具备不同的权利能力,什么样的人或组 织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及何种法律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或经其确认的。对于民事 主体来讲,其民事主体地位则是通过民法赋予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来确认的。民事权利能力成为判断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是否民事主体的唯一法律要件。
3, 财产载体论
财产载体论认为,只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就可以是法律确认的主体。财产载体论的特点是:“人被完全抽象化了,个人和组织在交易关系中没有必然界限,只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可以是法律确认的主体。甚至有一些情况下,没有必要去弄清它的面目,只要财产交易能完成,人是次要的。”法律确认财产主体就是为了确定一种财产秩序,在此前提下,当独立财产出现时,法人便
不得不成为独立财产的主人,因为其成员在交易中,是不能代表财产的。自然人和法人毫无共同之处,但在作为财产的主人行使权利以及以所有财产承担责任一点却是相同的,所以财团法人虽然没有成员,但同样可以成为主体,因为财产本身的存在导致法人既可以享有权利,也可以以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二)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上文所述的三种观点,可以从中提炼出三个关键点:法律人格、民事权利能力、独立财产,进而可以从法律人格的认定、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这四个方面进行判定。
1,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权利能力
一般认为,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我认为,权利能力在非法人组织上的体现在于“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的能力。虽然由于非法人组织的不完整性这一特征,其权利能力作为一种受限制的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权利能力在量上还是存在一些差别的:法人有绝对的完全的权利能力,而非法人组织只有相对的不完全的权利能力,但是,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与法人权利能力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就本质来看,两者的权利能力仍然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我认为非法人组织具有足以成为民事主体构成要件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2, 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责任能力
长期以来,存在这样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社会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决定性条件,其实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相关论述认为,法人之所以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他组织之所以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际上,就法人而言,法人之所以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是因为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是法人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是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为法人的成立条件之一,这是把法人的特征与法人的条件混在一起。其次,承认或否认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是基于法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本质上讲,某种社会组织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从促成交易和保护交易两个方面来考虑的,是由法律规定的结果,而与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无关。否则我们将无法理解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责任能力、诉讼能力的
未成年人为何能被各国普遍规定为民事主体,更无法理解美国、比利时、法国何以能将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视为法人。这一切全在于法律原始的最初的确认力。因此,以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来区别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是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但这样的两种责任范围,虽然各自宽窄不一,承担方式各有不同,但均不阻碍两者都可成为权利主体。换言之,即是非法人组织的这种无限责任并不影响其成为交易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3,非法人组织的法律人格应得到承认
根据上文的论述,在理论上,非法人组织已经具有相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民事责任能力;在实际上,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非法人组织不仅大量的客观存在,更起着极其重要的社会作用,虽然与自然人、法人有本质区别,但非法人组织已经在事实上参与到很多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在事实上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此外,诸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也在立法和诉讼法层面对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有力的旁证。因此,我认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人格应该得到理论上和立法上的认可。
综上所述,我认为非法人组织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非法人组织“第三类民事主体资格”是民法发展的趋势,虽然非法人组织可能只是作为“次法人”或“类法人”存在,但其民事主体地位是不容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