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处工作职责
政 教 处 职 责
一、负责德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班主任工作条例》、《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年度德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班级建设工作,指导班级常规管理,搞好班主任除教学以外其他工作的管理考评,提出班主任奖金、津贴的发放意见。
四、负责学生日常管理以及各项纪律,检查学生在校一日生活情况(到校、放学路队、静校、“两操”、“一活动”、课间纪律),组织班主任搞好学生的奖惩及操行评定工作。
五、负责落实学生的安全与班级卫生工作。
六、严格按照有关招生规定,牵头组织招生工作。
七、组织好学生的校内集合、外出活动。
八、抓好学业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九、有计划地开展文娱、体育、演讲、征文、竞赛、报告会等各种教育活动。
十、负责与机关科室协调构建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十一、建立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网,指导家庭教育。 十二、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少先队大队部职责
一、指导大队委员会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督促帮助各中队圆满完成计划。
二、经常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
三、指导检查中队辅导员的工作,加强对中队辅导员的考核考评,提出对中队辅导员的奖惩意见。
四、做好队干部的培养工作,帮助队干部提高各方面的能力。
五、定期组织好队活动和队会。
六、了解掌握并关心关注少先队员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组织好周一升旗仪式,协调政教处做好“两操”、“一活动”。
八、办好红领巾“广播站”。
九、配合有关处室搞好“六一”、“教师节”等全校性大型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十、全面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特别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少先队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广泛参与的积极性。 十一、完成校领导和市少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班主任职责
1、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逐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的志向,培养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逐渐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和良好的心理品质,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小学,特别强调要着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劳动习惯、文明行为习惯。
2、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会同各科教师,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
3、教育指导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种劳动,坚持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
4、关心学生的课外生活。指导学生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科技、文娱和社会活动。鼓励学生发展正当的兴趣和特长。
5、进行日常管理。建立班级常规,经常指导班委会的工作,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的自理能力,把班级建设成为奋发向上、团结友爱的集体。
6、负责联系和组织本班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互通情况,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
7、做好本班学生品德评定和学籍管理工作。
8、联系本班学生家长,争取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职责
1、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少年儿童,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诸方面都得到发展。
2、热情关怀和爱护学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晨间活动,教育学生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努力使本班成为遵守纪律,奋发学习,团结向上,朝气蓬勃的集体,争创文明班。
3、经常和任科老师联系,了解和研究学生的思想及学习情况,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安排好本班学生课内外学习生活和作息时间,注意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组织学生参加课外兴趣活动和开展课外阅读活动。
4、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协助抓好体锻达标。培养学生用眼卫生习惯,做好防近视工作,搞好清洁卫生,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自理能力。
5、加强学生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爱惜劳动成果的思想,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教育学生爱护学校、班级的公共财物,负责班级财产的管理交接事宜。
6、组织和指导队会,辅导少先队开展工作,有意识培养学生的“五自”能力,培养学生干部的独立工作能力,每月至少举行主题班(队)会一次,召开小干部会一次。
7、管理学生的请假事宜,处理日常班务和偶发事件,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努力保护学生身心,使学生健康成长。
8、认真记好各类表册。
值 周 教 师 职 责
一、值周教师必须佩戴值周标志。
二、值周教师上班时间,必须提前30分钟到校,并适当推迟离校时间。中途不得离校,凡有事外出,要向富校长或政教处请假,以便安排专人顶岗。
三、值周教师要加强晨间、课间、午间、放晚学后安全、卫生巡视工作,必须组织带领值勤学生检查各班学生的出勤、纪律、卫生及校徽、红领巾佩戴等教育训练情况,并加以记载。
四、值周教师要做好协助值周领导集会、课间操等工作,负责记录学校安全日志,并做好相关总结,于每周五下午叫政教处备案。
五、值周教师要做好该日师生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活动秩序,预防伤害事故发生,对校园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六、值周完毕后做好移交手续和工作总结。
七、教师如遇公事或私事,不能负责值勤或值周工作的,允许事先做好对调,但必须征得政教处的同意。
学校门卫岗位职责
一、学校门卫值班人员负有确保全校师生的人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应始终提高警惕,增强安全意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学校门卫值班人员应参加上级相应机构和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应尽量做到持证上岗;接受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职责。
三、学校门卫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上下岗之间要做好交接班手续,不准留空岗。
四、学校门卫值班人员对来访人员应做好登记,对外来人员或身份不明之人员,要求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安要求经过相应登记后方准许进校,为将工作做的更加细致,离校时务必核对登记单,以确定来访人员已经离校。凡推销人员、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校,对形迹可疑之人应将其拒之门外。对未经同意强行闯入校园之人员,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紧急情况下可拨打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并及时跟随该人员,阻止事态的扩大。
五、每天放学后、夜间、节假日应加强巡视,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有关人员,事态严重的直至拨打110、119等紧急电话。门卫值班人员应在夜间、节假日期间开通红外报警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情况立即报告。
六、维护好上、放学期间校门口秩序,制止学生、家长在校内骑自行车,督促师生自行车、电瓶车有序、规范摆放。保持门卫室及周围的清洁卫生。
七、做好报刊、信件及相关物件的收发工作。
八、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对事件进行记录,或直接向班主任直至政教处反映。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德育纲要
小学德育即学校对小学生进行的思想品德教育,它属于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体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奠基工程,是我国学校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标志。它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和学习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在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之中,与其它各育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的正确方向,起着主导作用。
一、培养目标
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和良好品德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己管理自己、帮助别人,为集体服务和辩别是非的能力,为使他们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初步的良好思想品德基础。
二、基本内容和要求
小学德育主要是向学生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和有关的社会常识教育(包括必要的生活常识、浅湿的政治常识以及同小学生有关的法律常识),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教育学生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人民,心中有祖国。
(一)热爱祖国的教育
教育学生知道自己是中国人,尊敬国旗、国徽,认识祖国版图,会唱国歌;初步了解家乡的物产、名胜古迹、著名人物,祖国的壮丽山河,悠久历
史、灿烂文化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以及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变化,培养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感情和民族自尊心、自豪感;知道历史上中华民族曾遭受帝国主义的欺辱和进行的英勇反抗,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还有很大差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还会遇到很多困难,逐步树立长大为建设家乡、振兴中华做贡献的理想;知道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逐步懂得“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爱护国家财产,立志保卫祖国,热爱和平,反对侵略战争。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教育
教育学生知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建立了新中国。现在正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学生懂得幸福生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的;学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优秀共产党员英勇奋斗、艰苦创业、大公无私、坚持真理、全心全意为人民等高尚品质,培养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感情;知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创建者和领导者,少先队员要接受党的教育,做党的好孩子。
(三)热爱人民的教育
教育学生知道我国劳动人民在旧社会受剥削、受压迫,新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族人民共同建设我们的国家;知道我国人民创造了中华文明,了解我国人民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不畏强暴、热爱和平等传统美德,培养热爱人民的感情;要尊重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向先进人物学习,初步培养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尊老爱幼、友爱同学、同情和帮助残废人、助人为乐、与各族少年儿童、外国小朋友友好相处。
(四)热爱集体的教育
教育学生知道自己是集体中的一员,要热爱集体、关心集体,培养集体意识和为集体服务的能力;服从集体决定、遵守纪律、努力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珍惜集体荣誉,为集体争光;在集体中团结、谦让、互助、合作、关心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习做集体的小主人。
(五)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教育
教育学生懂得劳动光荣,懒惰可耻,祖国建设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劳动,幸福生活靠劳动创造;要热爱劳动,参加力所能及的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的生产劳动,掌握一些简单的劳动技能,培养劳动习惯,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珍惜劳动成果;学习老一辈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初步培养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
(六)努力学习、热爱科学的教育
教育学生知道学习是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初步懂得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离不开文化科学知识,从小把自己的学习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思想联系起来,启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的求知欲望;培养勤学好问、刻苦努力、专心踏实、认真仔细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热爱科学,相信科学,反对迷信,不参加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七)文明礼貌、遵守纪律的教育
教育学生关心、爱护、尊重他人,对人热情有礼貌,说话文明。会用礼貌用语,不打架、不骂人;初步掌握在家庭、学校、社会上待人接物的日常生活礼节;遵守学校纪律和公共秩序;讲究个人卫生,保持环境整洁;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
(八)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
教育学生懂得在集体中要平等待人,有事和大家商量,少数服从多数,
个人服从集体;在少先队组织里学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行使少先队员的权力,学习过民主生活,知道国家有法律,法律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公民要知法、守法,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中与小学生生活有关的规定。
(九)良好的意志、品格的教育
教育学生要诚实、正直、谦虚、宽厚、有同情心,活泼、开朗、勇敢、坚强、有毅力、不怕困难、不任性、惜时守信、认真负责、自尊自爱、积极进取。
(十)辨证唯物主义观点的启蒙教育
引导学生学习怎样正确看待周围常见的事物;初步学习全面地发展地看待问题的方法。
三、实施途径
学校实施德育必须充分发挥校内、校外各教育途径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共同完成德育任务。
(一)各科教学
各科教学是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最经常的途径。
思想品德是向学生比较系统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一门重要课程。任课教师要以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为依据,运用教材联系学生实际,着重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感,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和道德判断能力,以指导他们的行为。 其它各科教学对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任课教师要在全部教学活动中,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和良好的意
志品格,促使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要根据各科教学大纲中关于思想品德教育的要求和教材中的教育因素,按各科自身的教学特点,自觉地、有机地在课堂教学中渗透思想品德教育。
语文教学贯彻文道统一的原则,将语言文字的训练,句段篇章的学习与思想品德教育统一于教学过程之中,利用课文内容中丰富的思想品德教育因素,充分发挥感染、陶冶作用,使学生受到教育。
数学教学最易于渗透辨证唯物主义观点的启蒙教育,并要通过数学训练,培养学生认真严谨,一丝不苟的学习态度和积极思维的良好习惯。 历史常识教学最易于具体、形象、生动地对学生进行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要通过教学,帮助学生了解中国古代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方面的一些重大成就和对人类的杰出贡献;知道近代史上帝国主义列强野蛮侵略我国的主要罪行以及中国人民受欺凌的主要史实;知道中国人要抵御外侮,捍卫中华的重大斗争和一些仁人志士、革命先烈的事迹;知道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建立新中国英勇奋斗的主要史实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成就,教育学生学习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和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传统,激发他们的爱国情感,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地理常识教学易于具体、形象地对学生进行国情教育。要通过教学帮助学生初步了解我国和家乡的自然环境和建设成就,激发爱祖国、爱家乡的情感;初步了解我国和家乡的主要资源及其利用状况,初步认识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初步了解我国和家乡的人口数量和发展状况;初步懂得控制人口的重要性;初步了解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要共同维护祖国统一。
自然常识教学要在讲授自然常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热爱科学,反对迷信
的教育,培养学生尊重科学、相信科学的精神和学科学、用科学的志趣及能力。
音乐美术教学要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寓教于乐、生动形象、感人的优势,向学生展示中华民族的优秀艺术传统,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陶冶情操,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感情。
体育教学要在体育技能技巧训练的同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锻炼身体的习惯以及朝气蓬勃、不怕困难,勇敢顽强的精神,并通过体育活动进行集体主义教育,培养集体荣誉感、组织纪律性和合作精神。
劳动教学要把传授劳动知识技能与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结合起来,通过劳动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思想、吃苦耐劳的精神、珍惜劳动成果的感情和对工作的责任,养成劳动习惯。
(二)校级、班级教育和各种教育活动
校级教育是由学校组织的,结合学校实际,面向全校学生进行的教育工作,学校校长的有关负责人是校级教育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要认真贯彻本《纲要》、《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和每天升降国旗,时事政策教育,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全校性传统教育活动,定期举行主题校会等制度。要开辟教育陈列室,悬挂中国、世界地图的中外名人画像,并通过加强日常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校容、校貌,形成良好的校风,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班级教育是向全班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班主任是班级教育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要全面了解学生,组织培养班集体,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加强班级管理,深入细致地做好个别学生的教育工作,建立和形成良好的班风;协调班级各方面的教育力量,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其它各科教师也要给予积极配合。
学校和班级要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适合小学生年龄特点的教育活动和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寓思想品德教育于活动之中,要依靠校内外的力量,组织各种兴趣小组,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和发展学生健康的兴趣爱好;要通过参观、访问、劳动、社会调查等活动,扩大学生的视野,帮助他们了解和认识社会;还应重视社会环境和社会信息对学生的影响,选择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书籍、报刊、影视、文娱节目等,对学生进行生动、形象的思想品德教育,抵制各种不良影响。
(三)少先队教育
少先队教育要按照队章的要求,加强队的组织教育,充分发挥其组织的作用。要运用其特有的教育手段,通过队员当家作主的集体生活和丰富多彩的活动来进行,少先队工作要与学校教育紧密配合。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工作的指导者,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家庭教育和校外教育
实施教育。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要相互配合,学校应起主导作用。
学校要指导家庭教育,帮助家长端正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学校和教师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访、家长会等形式了解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情况,向家长通报学校的教育要求,宣传和普及教育子女的知识,推广家长教育子女的成功经验,促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校外教育中的思想品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和扩展。学校和教师要主动和少年宫(家)、儿童少年活动中心、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图
书馆、纪念馆、艺术馆、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单位建立联系,充分利用这些专用场所和教育设施,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在活动中接受教育。
学校和教师还应重视与革命老前辈、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科学家、企业家等建立联系,发挥他们对学生的榜样教育作用。这要争取关心下代协会等组织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街道、乡镇等单位的支持,开辟教育活动场所,共同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提倡全社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新风尚。
四、教育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照国家对小学生思想品德素质的基本要求,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反对和抵制社会主义和封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
(二)热爱学生、了解学生
要热爱学生,以对祖国未来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满腔热情地爱护并全面关心每一个学生,要信任和尊重学生,对缺点较多和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更要亲近和帮助他们,切忌偏见和偏爱。要了解不同年级学生的年龄特点;了解他们的思想品德状况和日常行为表现;了解每个学生的性格和兴趣爱好等,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
(三)加强针对性
要根据小学生年龄特点,遵循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动用生动感人的题材和形象化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不要给他们讲空洞的大道理和难以理解的政治概念,防止成人化;要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分清层次,由浅人深,由近及远,从具体到抽象,循环反复;不断
加深;要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学生的思想品德实际以及个性差异,提出不同的要求,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坚持因材施教,避免一般化。
(四)坚持正面教育
要对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正面教育,坚持正面启发,积极诱导,使学生掌握正确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标准,调动学生的积极因素;对缺点较多的学生更要鼓励他们积极向上,坚持以表扬为主;对学生的缺点和错误要给予批评并指出努力方向,但要注意防止简单粗暴,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五)提高道德认识和行为训练相结合
在教育过程中,既要重视正面灌输,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使他们懂得一些浅显的道理;同时也要相应提出一些合理、适度、具体、明确的行为要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行为训练,引导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使他们在道德行为实践中逐渐加深认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六)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
学生集体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教育的手段。良好的集体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教育者要重视培养学生集体,通过开展集体活动,建立正确的集体舆论,形成良好的风气和传统,发挥集体的教育作用,要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同时还要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进行个别指导,促使其个性在集体中得到充分发展,并初步培养他们自己教育自己的能力。
(七)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是每一个教师的责任。全体教职员工都要树立教书育人的思想,把言传身教和教书育人结合起来。小学生模仿性强,只有以身作则,才能使教师的言传发挥更大的教育作用,才能使学生从教师的形象中感受到所学的道德准则可信,从而激励他们积极行动。
(八)保持教育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发展,是长时间多方面教育影响的结果,学校内各年级的教育要注意承上启下,互相衔接;各条教育途径要互相联系,协调一致。
五、学生品德评定
品德评定是德育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包括操行评定和思想品德课考核两个方面。
操行评定每学期评一次,应根据本《纲要》及《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经过学生个人集体和教师(包括班主任和各科教师)评定(含校外表现),最后由班主任写出评语,记入学生成绩册,通知本人和家长,并作为评选“三好”学生、升级、升学的依据之一。
思想品德课考核,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着重考查学生的道德认识,考核成绩列入成绩册。
六、管理工作
(一)校长对德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校长不但要精通教学业务,而且要熟悉德育规律。要把学校德育状况作为考核校长工作的重要方面,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还要有人具体管理德育工作。校长要充分发挥德育骨干力量的作用,领导协调校内各条教育途径的工作,指导全体教职工言传身教,教书育人;指导家庭教育,争取社会有关力量的支持。
(二)小学学区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团员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要切实加强对全体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作用。
(三)全体教职工都是德育工作者,要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好德育工作,学校要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分别列入教职员工岗位职责范围内,并作为评估教师的工作,评聘教师职务、表彰奖励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学党支部书记、主管德育工作的校长、教导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思想品德教师和班主任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要建立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五)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德育管理制度,每学期都要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指导、有检查、有总结,及时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纲要》实施
本《纲要》是小学德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是学校实施德育的依据,是家庭和社会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小学德育督导和评估的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实际出发。鉴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也可对《纲要》的教育内容和要求进行分解,使之成为适合不同年级段,各有侧重的系列,并可补充一些乡土教育内容。学生品德评定的办法,各地可继续实验。
(二)加强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类小学实施《纲要》进行分类指导,确定专人负责,并把工作重点放在端正教育思想,培训骨干,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总结交流经验等方面。
(三)列入评估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实施《纲要》的情况列入评估学校、考查教师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成绩突出的思想品德教师和教研员可评为高级教师,德育工作卓有成效的校长、教导主任和
教师可获人民教师奖章。
(四)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贯彻执行《纲要》时,要注意协调好与共青团、妇联、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司法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和各项教育活动,共同做好工作,对于社会上损害小学生身心健康的不法行为,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依照法律严肃惩处。
(五)开展德育科学实验和理论研究。要结合实施《纲要》积极开展德育科学实验,加强理论研究,要将科(教)研单位、学校、教育行政三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时期小学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要遵循继承、发展、改革、创新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和理论研究活动,并对小学德育整体改革加以指导。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 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 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
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十六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有组织地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教育机构应承担班主任培训任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应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离班主任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23号
颁布日期:20060630
实施日期:20060901
颁布单位: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建设部、 交通部、 文化部、 卫
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建设部 交通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
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
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
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
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
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
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小 学 生 守 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国旗、奏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尊老爱幼,友爱同学,平等待人。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和残疾人。有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3、尊敬师长,见面行礼,主动问好,要用尊称,不直呼姓名。
4、孝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帮助父母做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正确教导,外出回到家要打招呼。
5、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到他人房间要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不打架,不 骂人。
6、对外宾有礼貌,热情大方,不围观尾随。
7、诚实,不说谎话,知错就改。答应别人的事要努力做到。不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要还,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要归还失主或交 公。
8、爱惜粮食,爱惜学习、生活用品,不挑吃穿,不乱花钱,节约水、电。
9、穿戴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漱口,饭前更后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10、按时作息。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不能到校要请假。放学后按时回家。
11、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大胆发言,不懂就问,发
言先举手,回答问题声音响亮。课间做有益的游戏。
12、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做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洁净,独立完成。考试不作弊。
1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读写姿势正确。
1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认真做值日和,保持教室、校园整洁。
15、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做,自己的衣物用品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刷餐具等家务劳动。
16、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违章骑车。不在公路、铁路道、码头玩耍和追跑打闹。
17、乘公共车、船时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让座。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出入时不拥挤,观看演出时不随便走动,保持安静,演出结束时 鼓掌致谢。
18、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花草树木和庄稼,保护有益动物。不在课桌椅、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
19、注意安全,不玩火,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20、要看有益的图书、报刊、录像。不吸烟、不喝酒、不财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敢于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