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机构改革的进程
中国金融机构改革的进程
一.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建立
1. 合并解放区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
随着全国解放,在合并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等3个根据地银行的基础上,在石家庄市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统一的人民币,并在此后又陆续合并了其他所有各解放区银行
2. 没收官僚资本银行、
根据没收一切官僚资本银行财产为国家所有的总政策,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接管。包括国民党政权的中央银行,省市地方银行和资本全部属于官僚资本阶段的商业银行,从而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
3. 取消外国在华银行特权
建国后,国家废除了外国在华银行的一切特权,使外国在华银行严格服从外国政府的各项法令,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并在外国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外汇管理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掌握,外汇经营业务则归中国人民银行或由其指定的银行。这标志着旧中国半殖民地性质的外汇制度的结束。
4. 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
在广大农村建立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农业生产发展,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这是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有力助手
二. “大一统”模式的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
1953年,我国进入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管理体制上按照前苏联模式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同时也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即将多种金融机构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由其一家经营金融业务,也即为“大一统”模式的金融机构体系,该体系一直延续到1979年。
这种“大一统”模式的金融机构体系及其管理体制,很难发挥银行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影响基层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整个金融机构体系缺乏活力,但这种体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对经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管理上高度集中统一,便于进行宏观控制和政策的贯彻,与当时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三。1979年以来金融体系的改革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金融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对金融机构体系的改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1.1979~1993年,由高度集中制的金融机构体系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1)恢复和建立专业银行
1979,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由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或得到恢复,1981年,成立中国投资银行,1984年,成立中国工商银行。
(2)成立投资信托类的金融机构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同时,自1980年始,各省市相继成立地方性的投资信托公司和国际性的信托公司。此后又相继出现各种类型的信托投资金融机构。
(3)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相继建立
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1986年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此后又建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作为对国有银行的补充,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满足经济运行需要,同时,我国于1980年允许开办外资银行,这有利于扩大我国对外经贸往来与交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经验,促进我国金融服务水平提高
(4)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体制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自1984年1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变革的重大转折,即中央银行体制的正式建立。
1984年至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
(1)专业银行改革为国有商业银行
1994年后,我国对专业银行进行了改革,实现企业化经营,同时,我国实施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政策,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接管国有专业银行的政策性融资业务,使专业银行改革的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
2004年1月,国务院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上市,这可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利局面,提高其管理能力,经营和服务水平,提高国有银行竞争力。
(2)强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
1995年3月18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出台的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1998年,我国开始按经济区域设置大区行,使金融监督及货币政策的实施具有独立性。2003年4月,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对以上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3)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在监管方面,确立对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管理体制,1998年11月,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将对证券机构的监管权由中国人农民银行移交给该委员会,更好地贯彻了分业经营原则
(4)建立政策性银行
1994年,我国成立了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为解决国家重点建设投资,外贸进出口,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收购等三大领域的政策性资金供应问题奠定了基础。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业经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相互协作。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是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也是我国的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二、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监管体系,全方位地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由此也奠定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格局。
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
三、政策性银行
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三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中国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地办事机构。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电
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树国务院领导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四、国有和国家控股商业银行
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的是四家国有和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
五、其它商业银行
1986年7月24日,国务院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批准恢复设立交通银行。此后,又先后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新型的商业银行是依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原则开展各项银行业务活动和进行自身经营管理的。其资本、资产及利润的增长速度已经高于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呈现出较强的经营活力、强劲的增长势头和良好的经营效益,成为中国银行体系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有生力量。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