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计划管理制度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煤炭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煤炭计划管理,加强集中管控,提高燃料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煤炭计划包括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和月度煤炭采购计划。
(一)年度煤炭需求计划:指根据火电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结合对煤炭市场的分析研判,预测全年煤炭需求数量及对煤炭质量、价格等结构进行的优化配置。
(二)月度煤炭采购计划:指根据年度合同签订情况和月度生产经营计划,结合煤炭、运输市场价格走势,对月度煤炭采购数量、质量、价格等结构进行的安排。
第三条 煤炭计划编制应符合国家电力、煤炭相关产业政策,满足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保障煤炭供应,控制燃料成本。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火电企业。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和月度煤炭
采购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分(子)公司负责组织所属火电企业编制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和月度煤炭采购计划,并进行审核、平衡;对火电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火电企业负责编制、上报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和月度煤炭采购计划;执行集团公司批准的计划,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 煤炭计划编制依据。
(一)发电(供热)量计划、供电(热)煤耗、厂用电率、库存控制目标等生产经营计划指标。
(二)锅炉设计煤种指标或燃烧试验煤种指标及机组平均负荷率。
(三)煤炭市场分析预测情况和煤炭资源分布及运输条件。
(四)年度合同签订情况和供货单位的到货率、煤质、煤价。
第九条 年度煤炭需求计划的编制。
(一)集团公司于每年10月初根据国家电力、煤炭相关政策和煤炭市场预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下达下年度煤炭需求计划指导意见。
(二)火电企业根据区域煤炭市场的分析研判和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下年度煤炭需求计划,于10月
15日前报送分(子)公司。
(三)分(子)公司审核所属火电企业年度煤炭需求计划,于10月底前汇总上报集团公司。
(四)集团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计划进行审核,审定年度合同供应商及煤炭数量、质量、价格,发布集团公司年度煤炭需求计划。
第十条 月度煤炭采购计划的编制。
(一)火电企业根据以下要求编制月度煤炭采购计划,于每月8日前将下月度采购计划报分(子)公司。
1.根据锅炉燃烧试验煤种指标,结合平均负荷率预测,安排煤炭平均热值、硫分等质量指标;
2.根据煤炭、运输市场价格走势分析,结合生产经营计划,预测煤炭需求量和价格,最大限度地采购经济煤种;
3.根据年度合同签订情况,结合上月到货数量、质量、价格,优化采购结构,合理安排各矿年度合同月度采购数量,确定质量和价格。
(二)分(子)公司于10日前审核汇总所属火电企业下月度煤炭采购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
(三)集团公司对月度煤炭采购计划进行审批,于15日前下发执行。
第十一条 月度煤炭采购计划的调整。月度煤炭采购计划一经发布,原则上不予调整。有以下情况时,由火电企业提出申请,
经分(子)公司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调整。
(一)当月采购量与计划偏差10%以上的;
(二)机组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部分供煤单位无法正常供应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煤炭采购计划无法执行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分(子)公司组织所属火电企业对年度煤炭需求计划数量、质量、价格和结构与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措施,于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分析报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组织所属火电企业对月度煤炭采购计划的数量、质量、价格和结构与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措施,于每月10日将上月分析报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上报的分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分(子)公司、火电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单位,根据相关办法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年度煤炭需求计划编制流程图
附件1
年度煤炭需求计划编制流程图
附件2
月度煤炭采购计划编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