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县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了不断壮大+++++++县人才队伍,进一步提高科技在经济中的含量和贡献率,更好地为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引进人才主要对象
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急需的各类人才。
二、引进人才享受优惠政策
通过我县引进人才在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分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享有本地同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人事档案管理,并计算工龄。
2、在人事招考方面,意愿留在本县工作的,优先提供公务员、事业单位报考岗位。
3、配偶在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尊重本人意愿,可调入+++++++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4、在评聘职称上,根据职称评审办法,放宽评审条件;在享受职称待遇上,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均可享受聘任待遇。
5、在子女落户、入学、医保方面,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6、在县机关干部职工食堂就餐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一) 研究生(硕士、博士),取得正高职称人员。
给予一套80平米住房居住,5年后继续在+++++++县工作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 本科毕业生(学士)、取得副高职称人员、行业学科或技术带头人。
给予一套80平米住房居住,7年后继续在+++++++县工作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通过外(县、地区)引进的行业学科或技术带头人。 给予一套80平米住房居住,7年后继续在+++++++县工作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四)退休返聘本县或外(县、地区)人员,行业学科或技术带头人。
返聘期间给予一套住房居住,返聘结束后房屋归还单位。工资按照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计发。
三、各用人单位确需引进人才,须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引进,引进人员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上述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四、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措施,签订聘用合同,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六、本实施意见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