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期末复习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从具体层面看: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从抽象层面看:民法调整对象为市民社会关系
1财产关系:又称经济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应体现以下特点:主体地位平等 意思自治 一般要求等价有偿。
民法中形成财产的条件:1具有使用价值2具有支配性3具有稀缺性4原则上存在于人体之外(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分类: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归属关系(财产的控制和支配)
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财产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和转移的事实) 二者关系:静态财产关系是发生动态财产关系的基础和前提,而动态财产关系则是实现静态财产关系的方法,并最终归属于新的静态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内容:1人格关系: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1与主人身体的不可分离性2非财产性(它所体现的不是主体的经济利益,而是主体的精神利益)
人格的物质性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不变的客观要素
精神性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内容,这些取决于社会生活条件 身份是社会地位的标志它具有相对稳定性与相互依存性的特点。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但不调整全部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亦同。
注意: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区别:1一个涉及到财产利益另一个涉及到人身利益
2财产关系中涉及的权利可以转让而人身关系涉及的权利则不可以转让
3平等主体:主体的平等
特点:1人格独立(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2意思自治
二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部门法(民法是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民法两大支柱:物权法和债权法(其它还包括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
物权法: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一 民法为私法
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重点在于重新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也可以针对私的领域确立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p12)
二 民法为权利法(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 民法的地位: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部门法;民法也是私法
二 民法的作用:1民法为市场经济基本法
2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民法是法治改革的支点
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1. 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的典型法就是《古罗马法》
2. 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典型民法《法国民法典》;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德国民法典》---法人 公序良俗 民法总分则)
3. 我国民法的沿革:我国古代没有单纯的民事法典,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
4. 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典型代表:1922年《苏俄民法典》
第六节 民法渊源
宪法 法律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行政法规 民事习惯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1 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国公民 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例外的是身份特殊的人除非自愿适用我国法律,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在本国范围内都适用,但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做出的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生效与失效时间一般从公布之日起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司法原则不是立法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3~7条)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范的根本规则 特征:1内容上的根本性
2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
4功能上的补救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2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3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依据
4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与判例的基础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含义: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都应是对等的
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贯彻平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树立正确的平等观
反对特权
消除身份的影响
2意思自治原则
含义:意思自由
自己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阻止国家行政对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
避免一部分民事主体对另一部分民事主体的强制
3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时应恪守诺言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时应心怀善意
4公平原则
含义:要求人们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要求民事交往特别是财产交往遵循价值规律等价有偿反对暴利
要求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平原则的意义:有利于人民直观的了解民法的公平原则
有利于人们理解民法中一公平原则为指导而制定的一些具体规定(显失公平的) 有利于从司法上和立法上正确的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 有利于法官树立公平意识,提高办案质量
贯彻公平原则的手段:在民事主体间合理的配置权利和义务
确立处理结果不公平的民事关系的特殊法律规则
5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
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
违反性道德行为
射幸行为(指以他人之损失而偶然获得利益的行为赌博 彩票)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
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
暴利行为类型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民法对市民关系进行调整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通过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塑造践行和保护来实现的) 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措施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要素:自然人 法人 国家 社会组织
民事主体能力(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法律人格是指具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上,因此民事主体不能超越民事权利能力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区别:不同的民事主体即使民事权利能力相同,民事行为能力有可能不同因为民事行为能力受意思的影响。
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侵权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
2客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 行为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 人身利益 财产权利。
(1) 物:具有一定的形体占有一定的空间
能够为人所掌握利用
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包括天然存在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
(2) 行为: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
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
三是直接提供劳务和服务
(3)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
(4) 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是民事法律事实它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自然事件和行为
第二节民事权利
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在行使权利是不得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否者这个权利的方式和手段就无效)民事权益是民事权利的核心是民权行使的动力。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法律范畴不同
2反映不同
3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资格,不能转让和抛弃,也不能随意剥夺和限制。
4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的法律资格。
5民事权利能力绵延不绝,而民事权利则存有期限。 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
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债权) 形成权(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就能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 解除权 抵消权 追认权) 抗辩权(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看是否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权利与主体密不可分不能让与不能继承如人格权和身份权)
既得权和期待权(附条件与日期的合同是典型的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1通过实施行为行使
方式2通过法律行为行使
滥用权利的禁止:权利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超过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就构成权利滥用。
构成权利滥用的要件:第一:须有正当权利存在
第二:须行使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
第三:须有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故意
民事权利的保护: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直接依靠自己的力量排除侵害,从而实现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缺乏有效的程序规范但具备主动及时的特点)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自主行为:是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他人的自由或者财产加以拘束或毁损的行为。自助行为必须是时间紧迫来不及向国家公力机关请求救助为前提。(如扣留不付饭钱的用餐人的自行车)---在自助行为后必须及时向国家机关请求依法处理。
2公力救济:是指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以公权力排
除侵害,以保障权利实现手段。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诉讼救济,其中又以诉讼救济为主。
诉讼救济:即民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
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它包括:(1)确认之诉(如确认物的所有权的诉讼)(2)给付之诉(请求法院强制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3)变更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裁判使现有权利变更形成某种新的权利的诉讼或者解除)
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特征:利他性 限定性 拘束性
分类:积极的义务和消极的义务(即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一般义务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法律后果是民法上规定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救济措施 特征:(1)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存在为前提的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权的权益为目的(以补偿为目的)
(4)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它具有任意性,即可以放弃追究,不像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