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渔业资源的刑法保护
海 南 大 学
毕
题 学 号:
姓 名:孙世民
年 级:
学 院:法学院
系 专 业:法学
指导教师:阎二鹏教授
完成日期: 论 文(设计) [1**********]114 2009级文科实验班 年 月 日 业
摘 要
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世界上150多个国家批准,原已存在的南海争端不仅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变得更趋复杂化、严重化、国际化。不仅如此,现存的南海主权争端使得非法捕捞、污染环境等危害南海渔业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日益严重,对我国南海的渔业资源、渔民权益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采用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辩证思维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与借鉴的方法等研究方法,具体阐述南海渔业资源当下面临的环境污染、非法捕捞等严峻形势,论述我国刑法有关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规定,主要是污染环境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研究刑法对南海渔业资源保护不力的现状,比较域外一些国家有关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刑事法律规范,剖析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不足,具体阐述对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完善罪等罪名的完善以及海盗罪的犯罪构成,加强有关南海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刑事司法协作,才能现实得出并实施解决之道,进而真正捍卫我国在南海的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我国渔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关键词:南海;渔业资源;非法捕捞;污染环境;刑事司法协作
Abstract
As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in December 10, 1982 was held in Jamaica at the end of the meeting through Montego Bay, effective in 1994, approved in more than 150 countries in the world, which already existed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has not been effectively addressed, but more complicated, serious, internationalization. Not only that,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makes illegal fish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other hazards to protect fishery resources behavior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 resulting in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South China Sea fishery resources.
Therefore, using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research, normative analysis, dialectical thinking method, the method of linking theory with practice, compared with the reference method, described the severe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facing the South China Sea fishery resources present illegal fishing, discusse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marine fishery resources protection in China's criminal law, is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and illegal fishing of aquatic products and the crime of illegal hunting, killing of rare, endangered wild animal crime, criminal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fishery resources is not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its causes, the comparison with foreign relevant national marine fisheries resources conservation of criminal legal norm, the establishment of limitations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perf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and illegal fishing for aquatic product crime and the crim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dicial cooperation,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fishery resources.
Keywords: the South China Sea;Fishery resources;Illegal fishing;Environment pollution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cases
目 录
一、南海渔业资源现状„„„„„„„„„„„„„„„„„„„„„(2)
(一)环境污染严重„„„„„„„„„„„„„„„„„„„„„„(2)
(二)违规捕捞加剧„„„„„„„„„„„„„„„„„„„„„„(3)
二、刑法规制的现状及不足„„„„„„„„„„„„„„„„„„„(4)
(一)污染环境罪的定罪和实施„„„„„„„„„„„„„„„„„(4)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和实施„„„„„„„„„„„„„„(5)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和实施„„„„„(5)
(四)其他相关罪名„„„„„„„„„„„„„„„„„„„„„„(6)
(五)刑法规制的不足„„„„„„„„„„„„„„„„„„„„„(7)
三、域外刑法对于渔业资源的保护„„„„„„„„„„„„„„„„(7)
(一)东盟国家的刑法„„„„„„„„„„„„„„„„„„„„„(7)
(二)非东盟国家的刑法„„„„„„„„„„„„„„„„„„„„(10)
四、南海渔业资源刑法保护的完善„„„„„„„„„„„„„„„„(13)
(一)污染环境罪的完善„„„„„„„„„„„„„„„„„„„„(13)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完善„„„„„„„„„„„„„„„„„(14)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完善„„„„„„„„(14)
(四)海盗罪的确立„„„„„„„„„„„„„„„„„„„„„„(15)
五、南海渔业资源刑法保护的国际刑事协作„„„„„„„„„„„„(20)
(一)国际协作的主体„„„„„„„„„„„„„„„„„„„„„(15)
(二)国际协作的依据„„„„„„„„„„„„„„„„„„„„„(16)
(三)国际协作的内容„„„„„„„„„„„„„„„„„„„„„(16)
(四)国际协作的程序„„„„„„„„„„„„„„„„„„„„„(16) 注释 „„„„„„„„„„„„„„„„„„„„„„„„„„„„(18) 参考文献„„„„„„„„„„„„„„„„„„„„„„„„„„(19) 致谢„„„„„„„„„„„„„„„„„„„„„„„„„„„„(20)
我国是最早发现和利用南海渔业资源的国家,在这一过程中,也最早开始对南海诸岛屿、岛礁行使持续的主权管辖。早在秦汉时期,史书就有关于南海捕鱼、气象、水温、航行等内容的记载,如东汉杨孚《异物志》中有“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的记载,这里的“涨海”是当时中国人民对南海的称呼,“崎头”则是当时对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的岛、礁、沙、滩的称呼,又如三国东吴将领康泰所著《扶南传》不仅提到了南沙群岛,而且对其形态描述道:“涨海中,到珊瑚洲,洲底有盘古,珊瑚生其上也”①。
迟至元代,我国已开始对南海诸岛进行持续的行政管辖。《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中记载的元代疆域包括了南沙群岛,其中《元史》还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南沙群岛的场景。明代《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铬》记载:“广东濒大海,海外诸国皆内属”,“公统兵万余,巨舰五十艘”,巡逻“海道几万里”,表明南沙群岛属于明代版图,并且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在清代,中国政府将南沙群岛标绘在权威性地图上,对南沙群岛行使持续的行政管辖。例如,1724年的《清直省分图》之《天下总舆图》、1755年《皇清各直省分图》之《天下总舆图》、1767年《大清万年一统天下全图》、1810年《大清万年一统地量全图》和1817年《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许多地图均将南沙群岛列入中国版图。
近代以来,虽然中国屡遭外敌入侵,但当时的中央政府在处理南海问题上还是比较积极的。1932年和1935年,中国参谋本部、内政部、外交部、海军部、教育部和蒙藏委员会共同组成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专门审定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名称共132个,分属西沙、中沙、东沙和南沙群岛管辖。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并结合对南海的实地测量以及中国对南海主权的历史依据,决定以九条断续线作为中国南海的疆界线,并将其收入《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公开发行。
然而,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经济价值开始被人们重视,南海的重要性陡然上升,其中一些荒无人烟的岛礁和过去无人问津的海岛,因为被发现海洋矿产资源而
突然变得身价百倍。南海沿岸国家纷纷选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趁我国无暇南顾之机,积极抢占南海各岛礁,划分南海海域,严重侵犯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仅如此,由此带来的非法捕捞、污染环境等行为对我国南海渔业资源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应当从刑事法律的角度予以重视。
一、南海渔业资源现状
渔业资源,是指具有经济性开发利用价值的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和海兽类等具有经济价值的动植物的总体。渔业资源是渔业生产的自然源泉和天然基础,亦称“水产资源”。渔业资源按水域性质可分为海洋渔业资源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两大类,其中,鱼类资源均占主要地位。本文所提的南海渔业资源主要是指南海海洋渔业资源。
(一)环境污染严重
研究南海渔业资源,离不开对南海海域环境质量的分析,保护南海海域的大气、海水,就为南海渔业资源的再生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因此,通过研究南海的环境污染问题,可以更好地为从刑法上保护该区域的渔业资源提供依据。当前,南海海域主要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过量排污导致水质污染严重
据官方统计,2012年3月、5月、8月和10月,南海区实施监督性监测与评价的入海排污口中,有86个排污口存在超标现象,占排污口总数70.5%,其中有38个排污口全年4次监测均超标。全年由入海河流排海的化学需氧量(CODCr)、石油类、营养盐(氨氮、总磷)、重金属(铜、铅、锌、镉、汞)和砷等主要污染物总量为1109640吨,均严重超标。
2.珊瑚礁群和海草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退化
雷州半岛西南沿岸的徐闻珊瑚礁、海南的东海岸珊瑚礁、西沙的活珊瑚礁和广西北海的部分海草床生态系统出现退化。其中部分珊瑚礁生态系统出现盖度下降、死亡率上升、白化、生长受抑制、优势种转变和珊瑚礁生物减少等退化现象。海草床生态系统退化的症状有草场面积缩小和植株
低矮稀疏等。导致这些珊瑚礁生态系统退化的因素包括污水排放、破坏性渔业活动、过度捕捞作业、海岸工程建设和等。
3.赤潮
2012年,南海区共发现赤潮10次,累计面积约591.3平方公里,与上年相比,赤潮发现次数相同,但累计面积升高。广东省近岸海域发现赤潮10次,分布在珠江口、汕尾、海门湾海域;广西、海南近岸海域未发现赤潮。主要导致赤潮生物产生的植物种类为夜光藻、球形棕囊藻、多环旋沟藻等。其中以10月27日至11月9日在广东省珠海市淇澳岛至香炉湾附近海域赤潮面积最大,约280平方公里,主要优势物种为多环旋沟藻。
4.海面漂浮垃圾
南海海域的海面漂浮垃圾主要为塑料袋、塑料瓶和木片等。海面漂浮大块和特大块垃圾平均个数为0.01个/百平方米;表层水体小块及中块垃圾平均个数为0.83个/百平方米。海面漂浮垃圾的分类统计结果表明,塑料类垃圾数量最多,占60.54%,其次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类和木制品类垃圾,分别占17.25%和11.47%。表层水体小块及中块垃圾的总密度为3.45克/百平方米,其中,塑料类、纸类和橡胶类垃圾密度最高,分别为1.67克/百平方米、0.53克/百平方米和0.36克/百平方米②。
以上可以分析出,恶劣的水质、饵料的减少、栖息地面积缩小、海面垃圾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到南海海域的鱼、虾、贝、蟹、藻、海兽等海洋水产产品的生存和生长,加强对南海渔业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势在必行。
(二)违规捕捞加剧
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及其管理离不开领土、毗邻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权属的具体明确,然而,南海沿岸众多国家无视我国对南海岛屿、岛礁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一事实,非法侵犯我国南海岛屿、岛礁的主权,鼓励其渔民进入我国领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海域进行非法捕鱼活动,严重影响了我国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远海捕捞量,不仅如此,我国部分渔民违规捕捞的活动,也加剧南海近海渔业资源枯竭的程度。
1.四大鱼种等鱼类日益减少
“四大鱼种”是指鲛鱼、带鱼、大黄鱼、小黄鱼,其主要的传统渔场由于过度捕捞、使用不符合渔业法规规定的渔网和使用电、炸、毒等违法捕捞方式,许多鱼种已经灭绝,其经济效益只能维持在低水平。不仅如此,每年的5月16号到8月1号期间,越南、菲律宾等国家无视我国南海诸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在我国南海休渔期间,派出大批渔民和渔船进入我国南海海域,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威胁到我国南海渔业资源的可再生。
2.砗磲等珍稀贝类数量减少 砗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主要生存于我国的南海海域。最近几年,随着砗磲加工业悄悄兴起,砗磲的捕捞和加工蔚然成为一门行业。但是,由于砗磲贝属于定栖性生物且成长缓慢,依记录每年仅成长约两至三厘米,大量采捕后已使族群数量锐减,体型则有小型化的趋势③。
3.珊瑚礁严重退化
据统计,海南岛沿岸的珊瑚群数量在过去30年里减少了至少80%,在六个南海国家声称拥有主权的近海环礁和群岛附近,珊瑚覆盖率在过去10到15年间已从平均60%多降低到20%左右,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渔民的过度捕捞以及海洋环境的污染④。
二、刑法规制的现状及不足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南海渔业资源刑法规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分则对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的规定中,在妨害公务罪和抢劫罪中也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对南海渔业资源的保护。通过对刑法分则以上具体内容的分析阐述,比照南海渔业资源刑法保护的现状,才能得出我国刑法对南海渔业资源保护的不足之处。
(一)污染环境罪的定罪和实施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本罪的违法要件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
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责任要件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如前所述,严重的环境污染是南海渔业资源当前存在的严峻形势之一,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已经不能解决该问题,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正确发挥作用,将符合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列入打击范围,严格规制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推动南海渔业资源的刑法保护。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和实施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客观行为必须违反《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责任形式为故意。
鉴于本罪在南海海域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刑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应当作如下分析:
1.该罪的空间适用范围问题
对于我国渔民犯此罪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进行规制,不涉及该项问题,但是,对于现实中发生的他国渔民在我国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我国水产品,或者使用我国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行使我国的属地管辖权,不能由于案件涉外,就放弃行使管辖。同时,对于那些教唆、帮助本国渔民到我国进行非法捕捞的外国人,应当按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进行处理,根据具体的教唆、帮助行为进行处罚。
2.该罪的时间适用范围问题
该问题主要解决外国渔民犯罪和我国渔民犯罪的刑罚溯及力问题。本文认为,应当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从1949年10月1日志1997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犯罪行为,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不以犯罪论;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同时,由于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不满五年,应当注意该罪的追溯时效为五年,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和实施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这其中,包括在南海海域生长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砗磲。但在现实中,存在对于砗磲是捕捞还是捡到的认定困境,这也加剧了砗磲保护的难度。本文认为,应当在捕捞船上装载视频设备等监控工具,以便在认定时提供视听资料等证据,总之,实践中的认定困难不应成为阻碍理论研究、刑法规制的理由。
(四)其他相关罪名
1.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名的法益是“公务”。由于过分强调“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我国政府在南海争端中主要运用行政力量驱逐乃至行政拘留外国渔民和渔船,我国渔民在近海捕捞中,有时为了躲避渔政监管,也会采取过激行动,这使得妨害公务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应当正确区分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和妨害公务罪,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据刑法规定进行刑事处理。
2.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主法益是国民的财产权。发生在南海海域的外国渔民抢劫我国渔民财产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这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渔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但是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海盗罪,在现行刑法框架下,只能以抢劫罪认定,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持枪抢劫,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以结果加重犯论处。对于在抢劫行为中,又分别构成其他罪名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应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
(五)刑法规制的不足
我国刑法是规定犯罪以及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机能。
不仅如此,根据本文前面的论述,我国刑法分则对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严重危害南海渔业资源的犯罪行为都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面对越来越严重的南海海域环境污染和非法捕捞、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的上述关于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和实施的规定,并没有实现其保护法益的目的,也没有实现同与南海渔业资源保护相违背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机能,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大量排放未经处理污水的行为、渔民非法捕捞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规制,从而使得南海的鱼虾贝藻蟹等水产资源种类日趋减少、数量急剧下降,已经出现了近海海域渔业资源濒临匮乏,远海海域渔业资源被外国渔民非法侵占,甚至我国渔业行政管理行为被非法妨害、我国渔民权益被外国国民非法侵犯而得不到刑法保护的局面。因此,从整体分析,我国刑法对南海渔业资源的保护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刑法对于南海渔业资源的规制是不足的。
三、域外刑法对于渔业资源的保护
研究域外刑法对于渔业资源保护的规定,如非法捕捞罪、污染环境罪、海盗罪、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等内容,有助于对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同时,通过研究东盟国家的刑法,可以更好地促进南海海域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协作,也可以完善我国刑法对于南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对于非东盟国家刑法的研究,可以对我国刑法的改进提出理论建议和前景构建。
(一)东盟国家的刑法
1、越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污染水源罪,具体内容为任何人向水源排放油脂、有毒物质、有害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超过法定标准,向水源排放、丢弃废弃物、动物尸体、食物、微生物、超微生物并引起疫病或者其他毒害时间被行政处罚后又故意不按有管辖权的机关的决定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万盾以上一亿盾以下罚金,或者处三年以下监外改造或者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⑤。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破坏水产资源罪,任何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曾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取消案籍又再犯的,处一千万盾以上一亿盾一下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监外改造或者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使用毒药、炸药、其他化学药物、电源或者其他禁用工具及渔具开发水产品或者损坏水产资源的;(2)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其他法律禁止的其他时间内开发水产资源的;(3)开发政府禁止的各类珍稀水产的;(4)破坏政府规定的各类珍稀水产栖息地的;(5)违反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的其他规定的①。
由此可以发现,越南刑法和我国刑法都对水资源环境、渔业资源的法益进行规定和保护,而且其中对水资源环境全面、具体的保护值得我国刑法借鉴和吸收。但是,其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非法捕捞的活动没有进行刑法上的规制,这不利于更好地保护水产资源。在此基础之下,中越两国在刑法立法理论上可以相互借鉴,在实践中可以开展更加有效地刑事司法协作,进而共同推动南海渔业资源的保护⑥。
2、菲律宾
《菲律宾共和国修正刑法典》中没有直接规定类似我国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污染环境罪等罪名,但是其第二册犯罪与刑罚、第一编危害国家安全罪与违反国家法律之犯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节海盗罪和公海上暴动罪,第一百二十二条条规定了普通海盗罪,即任何在公海上袭击或夺取船只,或者既不是船上的船员也不是乘客,夺取上述船只全部或者部分货物、装设备、船员或者乘客私人财物的,处有期徒刑,犯罪时伴有
谋杀、杀人、伤害或强奸行为的,处以有期徒刑至死刑⑦。根据该条,在公海上夺取他人已经捕捞的水产品,如鱼虾蟹贝藻的行为,可能构成海盗罪。
该法典中关于海盗罪的定罪和量刑是我国刑法典没有予以具体规定
的,我国刑法只是在分则中将海盗行为中某些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分别定为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但是这些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通过刑法对海盗行为的具体规定,可以从另一方面加强对南海渔业资源的刑法保护,这对我国刑事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3、泰国
《泰王国刑法典》中没有规定环境犯罪的相关条款,但是其第二编具体犯罪、第二章关于公共管理的犯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妨害公务罪规定,对正当执行职务的公务员或者因为其正当执行职务而进行侮辱行为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两千株以下罚金。第二章具体犯罪、第十二章侵犯财产的犯罪、第三百三十七条恐吓勒索和抢劫罪规定,以采取暴力、暴力胁迫加害他人或者第三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的行为,强迫他人交付或者同意交付财产上的利益给自己或者他人,一直被害人顺从的,是恐吓取财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铢以下⑧。根据以上规定,侵害渔业资源保护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抢劫罪等。
4、新加坡
《新加坡共和国刑法》第六A章规定了海盗罪,第一百三十B条规定:(1)任何人实施国家法律规定的海盗行为的,构成海盗罪。(2)任何人实施海盗罪的,处无期徒刑,并处12鞭以上鞭刑;但若实施海盗罪时谋杀或者企图谋杀他人,或实施可能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则应处死刑⑨。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对任何有毒物质,轻率或者疏忽地实施一项行为,对人身安全造成危险,或者可能会对其他任何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或者故意或疏忽地不遵守有关其拥有的有毒物质的命令,而该命令是为了有效地保证人身安全而要求对有毒物质采取措施的,处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处1000新元以下的罚金,或两罚并处。
总之,新加坡是东盟国家中又一个规定了“海盗罪”的国家,其对海盗罪保护法益的明确,对海盗罪犯罪构成中违法要件和责任要件的界定,可以为我国的海盗罪立法提供参考。
(二)非东盟国家的刑法
1、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在第九编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第二十六章生态犯罪、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有关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的犯罪。其内容主要有:(1)实施非法捕捞(渔猎)水生物资源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造成巨大损失的;②使用自动推进的运输漂浮工具或爆炸物品和化学物质、电流,或者大规模杀伤上述水生动物和植物的其他手段实施的;③在鱼类产卵地区或在其回游通道上实施的;④在自然保护区、禁渔区或在发生生态灾难的地区或生态形势严峻的地区实施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被判刑人役;(2)在公海或在禁区内捕猎海狗、海獭或其他海洋哺乳动物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被判刑人2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⑩。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在第九编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第二十六章生态犯罪、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渔业资源保护法规罪,在流放木材、建造桥梁与堤坝、运送木材或其他林木产品、从事爆破或其他工程以及使用引水建筑设施与汲水装置时违反渔业资源保护法规,如果上述行为导致鱼类和水生生物大量死亡、饵料资源大量毁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处数额为二十万卢布以下或者被判刑人十八个月以内工资或其他收入罚金刑,或为期三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或为期两年以下矫正性劳动型11。
在俄罗斯刑法中,在保护水生动植物方面,特别规定了对海狗、海獭或者其他海洋哺乳动物的规定;在保护渔业资源方面,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这些应当被我国刑事立法借鉴。
2、德国
长期以来,德国实施高标准的环境保护,环境刑法立法十分周密,走在了世界的最前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二十九章以专章规定了针对环境的犯罪行为。对于与我国“污染环境罪”相对应的犯罪行为,德国刑法典根据环境媒介的不同,采取分离的立法方式,分别规定于第324 条、第324 条 a、第325 条,其内容分别规定了“水域污染罪”、“土壤污
染罪”、“空气污染罪”等三种具体犯罪,并就环境犯罪行为的特别严重情形以第 330 条专条加以具体规定。
其主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明确规定每个具体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并据此分别规定轻重不同的法定刑。二是以专款明文规定处罚犯罪未遂的形态。譬如,第 324 条规定:“( 1)行为人无权地污染水域或者不利地改变水域的性质的,处五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 2) 力图可罚;( 3) 如果行为人过失地行动的,那么,处三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12。
该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还规定了私自狩渔,即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狩渔权或者狩渔活动之下:(1)狩渔或者(2)使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损坏或者损坏处于狩渔权之下的物品的,处二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13。
不难发现,通过对照德国刑法对环境保护的严格立法,我国在环境刑法方面,显示出立法的不完全性、简单性、不易操作性、抽象性高的特点,应当进行深入的改善。
3、美国
(1)残害动物罪。《模范刑法典》规定,残害动物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地或者轻率地使任何动物遭到残酷的虐待;或者是任何由他监管的动物遭到残忍的忽视;或者杀死、残害他人的动物而没有得到主人的许可。但是,该条款不适用于为了科学研究目的所进行的科学实验活动。
(2)海盗罪。海盗罪按美国联邦刑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在公海上实施国际公法规定的海盗罪,在美国发现的,处终身监禁;②美国公民在公海上以外国势力名义实施的谋杀、抢劫或者任何敌视美国或美国公民的行为,即为海盗,处终身监禁;③外国公民在海上对美国发动战争或者攻击美国的交通工具,违反美国于该公民所在国订立的条约,该条约宣告该类似行为为海盗行为,则该人为海盗,处终身监禁;④收受海盗财物,如无合法理由,并具明知心态,处10年以下监禁。
(3)环境刑法方面。美国刑法体系对环境犯罪无明确规定,亦缺乏独立的环境刑事立法。美国对于环境污染的立法分为联邦法、州法、地方条例三个部分。美国国会先后制定和颁布了
后经多次修订改称《资源回收法》)、《清洁空气法》、《有毒物质管制法》、《国家环境政策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在这些法律中具体规定了各种环境管理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其中不乏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规定。
例如,《美国法典》第33篇第1319节第3条规定的违反《清洁水法》污染水域的犯罪行为有四种;①过失违法。任何人过失违反《美国法典》第33篇第1311、1312、1316、1317、1318、1328或1345节,或过失违反有关当局颁发的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或限制性附加条件,或者过失将污染物或危险物排入下水道或污水处理站,并且知道或者按理应该知道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或者致使该污水处理站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排污限额或条件;②故意违法。出于明知或自愿而非疏忽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③故意危害。故意违反上述内容,或故意违反当局颁发的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条件或限制性附加条件,并同时知道因此置他人于濒临死亡的危险或严重身体伤害;④虚假陈述。故意在依法应当呈报或保存的申请、记录、报告、计划或其他文件中,对材料作虚假的陈述、描绘或说明,或者故意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任何不准确的监测装置或方法进行篡改、毁损或丢弃14。
总体来看,美国的环境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适用,属于辅助性的附属刑法,其发挥的实际作用,远不如行政法规的效力广泛。虽然美国的法治文化和我国不同,但从这一内容出发,我国也可以适当扩大行政法规的适用效力,重塑南海海洋行政力量,使行政法和刑法共同对南海渔业资源的保护进行规制,这样即可以减少刑事司法成本,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4、日本
日本的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不同于德国和美国。德国采用的是法典模式,或称核心刑法模式,即将所有与环境犯罪有关的条款整合在刑法当中,使得环境犯罪较易受到关注与重视,易于适用,但其修改耗时冗长,不足以应对迫在眉睫的侵害。美国采用的是附属刑法模式,即不对普通刑法进行修改,而是在各类环境行政立法中规定刑事条款,这种模式弹性较强且修法影响面不大,能实现因时、因地制宜功能,但难免有漏洞、矛盾。日本采用的是单行刑法模式,或称特别刑法模式,即专门针对环境犯罪而制定的法律,目前实行的是1970年颁布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处罚法》15。
该处罚法是专门规定有关环境污染犯罪及其刑罚的单行刑事立法。该法第二、三条规定,对实施下列行为者予以处罚:由于故意或过失,伴随工厂或企业的业务活动而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公众的生命或身体造成危险者。在故意的情况下,科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在过失的情况下,科处2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者2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②。
不仅如此,日本还是最早在环境犯罪中实施因果推定的国家,该处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若工厂或事业机关所排放的有害物质已达到足以导致公众生命与健康于危险的程度,则在此有害物质所能影响区域内,公众因同种物质所生之生命或健康危险,就可以推定是由该工厂或事业机关所致。
总而言之,日本刑法典中关于环境犯罪规定的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及因果推定的实施等具体内容,值得我国在环境刑法的完善和进步中借鉴和吸收。
四、南海渔业资源刑法保护的完善
前文对与南海渔业资源保护相关的我国刑法条文,重点是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进行了阐述,同时还研究了部分东盟国家,如越南、菲律宾、泰国、新加坡,部分非东盟国家,如俄罗斯、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海洋环境污染、水产品捕捞等方面的刑法规定,通过以上的比较,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对我国刑法定罪和实施的完善的建议,以期从我国刑事立法层面为南海渔业资源提供更好的保护。
(一)污染环境罪的完善
1.责任要件的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的责任要件是故意,即只有在故意的前提下,才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然而,对于过失污染环境的行为,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当前刑法框架下只能按照无罪处理,面对越来越严重的南海渔业环境污染,该规定已经明显不能有力地保护南海的环境和渔业资源,因此,应当将污染环境罪在责任要件上区分故意和过失,对于过失污染环境的,也应当给予刑法规制,只是量刑基准应当低于故意犯罪。
2.罪名的完善
我国的环境刑法立法模式,不同于以德国为代表的核心刑法模式,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附属刑法模式,也不同于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行刑法模式,其具体规定过于抽象概括,对于不同类型的环境侵害行为一体对待,并不利于对环境犯罪行为的追究,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环境犯罪进行类型化,将污染环境罪具体为污染海洋环境罪、污染内水环境罪等罪名。将污染海洋环境罪的违法要件定为,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海洋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责任形式应当为故意或者过失。
3.实施因果推定
面对日益严重的南海渔业环境污染和刑法保护不力的现状,应当借鉴日本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实施因果推定的内容,在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中进行因果推定,即,如果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所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已达到足以导致公众生命与健康于危险的程度,则在此有害物质所能影响区域内,公众因同种物质所生之生命或健康危险,就可以推定是由该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所致,根据实际情况,由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以此更好地进行刑法规制,保护海洋环境法益。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完善
根据我国刑法,构成该罪的违法性构成要件是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当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时,该规定能起到保护渔业资源的作用。但是,当行为人是外国公民,尤其是外国公民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进入我国南海海域的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等从事捕捞活动的时候,就有必有对该条款进一步完善,应当将外国公民未经我国政府批准、擅自进入我国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等区域从事捕捞活动,数量较大的,纳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违法性要件,此时的有责性要件可以包括过失,即对行为人能否认识自己在我国海域从事捕捞活动的不做刑法规制。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完善
在实际的司法执法过程中,司法机关针对在南海渔业资源保护中出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砗磲等是否被杀害还是捡获,由于监管距离等原因带来的认定困难的现实困境,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从刑事诉讼法立法层面上,让行为人承担初步地证明野生动物在其捕获之前已经死亡的诉讼责任,这项规定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实际需要。
(四)海盗罪的设立 鉴于目前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海盗罪,只是在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中有对海盗行为部分具体情节的阐述,结合南海渔业资源现状和别国海盗罪立法经验,应当从刑法上对海盗罪作出明确规定。将海盗罪的法益规定为海上航行的公共安全,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是,在海上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者侵害结果,责任形式应当是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这种危险或者结果。
五、南海渔业资源刑法保护的国际协作
除了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刑法对我国南海渔业资源的保护之外,专门针对南海渔业资源刑法保护的国际协作也是必要的。在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应当建立并完善南海各争端方的刑事司法协作机制,通过对污染环境和非法捕捞等犯罪行为的共同打击,保护日益短缺的南海渔业资源。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在进行涉外刑事诉讼协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主权原则、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平等原则、信守国际条约原则、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等原则。
(一)国际协作的主体
在南海渔业资源的保护过程中,刑事司法协作的主体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南海“九段线”沿岸国家(简称“南海国家”)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我国人民法院和南海国家法院、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国家检察机关、我国公安机关和南海国家警察机关。同时,为保证刑事司法协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我国司法机关和南海国家司法机关相互请求
司法协作应由两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联系,如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南海国家的最高法院联系。
(二)国际协作的依据
有关南海渔业资源的刑事司法协作开展的前提是我国与另一南海国家签订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作协议书。实际上,我国已经在1993年与泰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在2005年与泰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在2006年与菲律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在2012年与越南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协议》。除此之外,我国还参加了载有司法协助条款的《联合国打击跨国犯罪公约》。 在与其他南海国家签署司法协作协议之前,双方应当本着互惠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我国和南海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但是,单靠互惠原则不能长久地解决南海渔业资源纠纷,应当积极开展司法协作条约的签署,明确刑事管辖权,确立双边引渡制度,使得侵害南海渔业资源的犯罪得到有效制裁。
(三)国际协作的内容
在南海渔业资源保护方面,刑事司法协作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搜集非法捕捞、污染环境等罪名的证据;2、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如身份证明等;3、移交本国机关搜集到证据;4、对于本国国民犯罪案件,及时通报诉讼结果;5、引渡,即把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或判处刑罚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该国审判或执行的制度;6、关于南海渔业资源的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总之,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不一而足,应当在既定的协作协议的基础上,认真执行。
(四)国际协作的程序
1、我国司法机关请求南海国家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
我国司法机关需要向南海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司法协作的,应当按照与该南海国家签订的条约规定,提出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和相应的译文,经省级司法机关审查同意后,报最高司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收到地方各级司
法机关请求后,应当按照有关条约进行审查,对符合条约规定的,应当转交该南海国家的中央机关,或者交由我国其他中央机关(如司法部、外交部)办理。南海国家司法机关执行协作并将执行结果转递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后,最高司法机关应当立即转递提出协作请求的司法机关。
2、南海国家司法机关请求我国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的程序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应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或者外交图
形,接受南海国家司法机关或外交机关提出的司法协作请求。该请求书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条约规定的文字文本。最高司法机关收到南海国家提出的司法协作请求后,应当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条约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转交有关省级司法机关办理或指定有关司法机关办理。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凡符合要求的,由最高司法机关转递该南海请求国。
此外,研究南海渔业资源的刑法保护,除了要阐述国内外相关刑法规定、比较优势以及长处、得出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改善意见和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之外,还应当对案件的管辖权有所阐述。本文认为,对于向南海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律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这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对于在我国南海海域的犯罪,如非法捕捞,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妨害公务等罪名,应当由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执法船舶首次靠岸地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当然,如果案件发生在海南省三沙市,则毫无疑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由三沙市相关司法机关管辖。
总之,针对涉及刑法、行政法、民商法、国际法等诸多法学专业分支学科的南海渔业资源保护问题,本文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将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相结合,从阐述南海渔业资源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相关刑法规定及其不足,并通过比较我国的刑法规定和越南、菲律宾、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刑法规定,提出了我国刑法的改善路径,并对我国和南海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进行了客观的分析,以期对南海渔业资源保护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注释
①南海网:《历史回顾:元朝时南沙群岛已归中国管辖》,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1/06/22/012778151.shtml。
②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南海区海洋环境质量公报》,http://www.scsb.gov.cn/Html/3/14/article-267.html。
③凤凰网:《南海贝壳之王遭遇过度捕捞》,http://news.ifeng.com/society/2/detail_2012_12/06/19886161_0.shtml。
④法新社:《南海珊瑚礁“退化程度惊人”》,http://china.cankaoxiaoxi.com/2012/1228/142431.shtml。
⑤米良译:《越南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81页。 ⑥米良译:《越南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83页。
⑦杨家庆译、谢望原审校:《菲律宾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8页。 ⑧吴光侠译、谢望原审校:《泰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2页。
⑨刘涛、柯良栋译:《新加坡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31页。 ⑩吴占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比较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18卷第4期,第10页。
11赵路译:《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87○
页。
12栗相恩:污染环境罪探析》,载《兰州学刊》2012年第4期,第55页。 ○
13冯军著:《德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75页。 ○
14储槐植、江溯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版,第230页。 ○
15黎宏著:《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431页。 ○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著.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2]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
[3] 郭渊.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海洋法分析.北方法学,2009年,第2期.
[4] 吴占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比较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第4期.
[5] 田其云.海洋渔业资源保护规程初探.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6] 鞠海龙.南海渔业资源衰减相关问题研究.东南亚研究,2012年,第6期.
[7] 车斌、熊涛.南海争端对我国南海渔业的影响和对策.农业现代化研究,2009年第4期.
[8] 栗相恩.污染环境罪探析.兰州学刊,2012年,第4期.
[9] 王秀梅.英美法系国家环境刑法与环境犯罪探究.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
[10] 吴献萍.中德环境污染立法比较研究.河北法学,2011年,第1期.
[11] 唐茂林.对南海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12] 段启俊.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情节认定.岳麓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致谢
随着本文的写作结束,笔者大学四年的本科生活也即将画上圆满的句号。此刻,心中既有对过去美好的怀念,也有对未来生活的憧憬,更有对“冯唐易老,李广难封”的感触。
本文的完成,自然离不开海南大学以及海南大学法学院四年的本科培养。在这里,我结识了许多良师益友,受到了文化的熏陶,也是在这个美丽的地方,我度过了人生最重要的四年,完成了新的蜕变。
感谢阎二鹏老师、魏德才老师等指导老师们的悉心帮助和教诲,是你们在百忙之中不厌其烦的为我修改论文、指正不足,是你们教诲我如何写作符合要求的毕业论文,是你们教会我如何做一名出色的法律人,你们一丝不苟的精神至今令我深深地敬佩。
感谢我亲爱的家人,我的爸爸妈妈,是你们给予我衣食无忧的生活,让我能够在知识的海洋中无忧无虑地遨游。你们的殷切希望,是我前进的不竭动力。
感谢法学院2009级全体同学,尤其是实验班的同窗们,是你们的优秀,让我感知自身的不足,使我有前进的勇气和动力,我的点点成就无一不与你们有关。
时光的脚步匆匆向前,不曾为谁停留。如今的我,已然成年。我将带着“明法、修德、尚义、笃行”的院训,一步一步地走好未来的人生之路,不求无憾,但求无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