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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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刘丹娜
来源:《学理论·中》2012年第12期
摘 要:金融创新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各国纷纷重新审视国内的金融监管体系,我国的金融体系同样存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在金融创新趋势不可逆转的情形下,借鉴国外经验,找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缺失并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议:完善立法;树立新价值取向,完善监管体制;督促信息披露;金融纠纷司法解决手段;金融机构等级制;明确金融机构责任。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07-03
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来看,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金融繁荣,另一方面却带了巨大的金融风险,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在这场危机中,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巨大的侵害,成了牺牲者。
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早在20世纪末伴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出现在发达国家。在我国虽被广泛使用,但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理解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的泛称[1]。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在概括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上过于狭窄且不明确。现实中,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的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成员,还包括了众多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资本来源,并且由于分散,无形中扩大了金融危机波及范围。同时,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知识、资源、交易能力、市场经验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其利益随时都可能受到侵害。在相关法律制度和保护机制尚处在构建和完善的我国,就应更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将会在源头上构成对其利益的损害。另外,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不同在于它具有明显的投资目的性,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和中小投资者就突出了该目的,显然更为合适。
金融创新产品是金融机构利润增长点和竞争力的体现,是整个金融市场向纵深发展的必经途径[2],金融创新为金融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因此不能因为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而一味遏制金融创新。只有在金融创新背景下加强金融监管,才能防范金融风险,这就要求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了分解风险,金融创新产品不断被分解、打包、整合各种基础性的资产债务,并披上各种诱人的外衣,刺激金融消费的购买欲望。此外,隐藏的这些基础性资产债务的真面目不能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