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团员教育管理条例(三校稿)
钢团发„2007‟10号
鞍钢团员教育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团员教育管理,增强团员意识,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上级团组织有关规定,结合鞍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加强团员教育管理是团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要站在为党组织培养后备力量的政治高度,使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条 团员教育管理的目标是使鞍钢共青团员成为“六个先锋”: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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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和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成为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先锋。
(2)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掌握先进操作和管理技能,成为技能创新的先锋。
(3)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贯彻和维护规章制度,成为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创造本岗位一流业绩的先锋。
(4)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敢为风气之先,成为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先锋。
(5)广泛联系青年,竭诚为青年服务,成为参与构建和谐鞍钢的先锋。
(6)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成为文明守纪的先锋。
第二章 团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四条 转移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加盖转出单位团委公章的《团员证》办理。个别无《团员证》的团员可凭据转出单位团委出具的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
第五条 团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在《团员证》上标明组织关系转出,并加盖团员所在单位团委公章。外出6个月以内的,可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六条 团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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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时间较长的团员,可不转移团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单位团委在他们中建立团小组或团支部(临时团支部)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团组织协助管理;也可由原所在团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团组织管理,原所在团组织协助管理。
第三章 流动团员管理
第七条 流动团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活动的团员。流动团员一般应持团员证。
第八条 流出团员管理
流出团员所在团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团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团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团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1、对拟流出团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进行登记。
2、掌握流出团员的去向、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流出团员要主动与流入地团组织取得联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流出地团组织每半年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团组织报告。
4、流出团员返回后,要向流出地团组织如实汇报流出期间的情况。
第九条 流入团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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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调查掌握流入团员的整体情况。
2、针对流入团员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基层团组织的设臵方式,积极创造条件,畅通流入团员与基层团组织的联系渠道。
3、做好流入团员的身份确认工作,及时接收流入团员并将其编入一个团组织,组织流入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
4、关心流入团员,努力为他们提供维权、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5、及时将流入团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团组织。
第十条 流动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团组织联系的,团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要按《团章》及团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四章 团员组织生活管理
第十一条 团员的组织生活形式主要有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课、团支部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团日活动等。
第十二条 团支部大会是团支部全体团员参加的会议,是团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团支部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团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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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听取和审查团支部委员会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要决议,传达贯彻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决定;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接收新团员;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提出对团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对团员的表彰和处分。
团支部大会一般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的团员参加方为有效。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团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召开团支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团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团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 团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团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团小组长和有关团员参加。
会议议题一般包括:组织学习,研究、贯彻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决定,讨论制定支部工作计划,研究培养、发展新团员和“推优”入党的问题,研究提高青工队伍素质的问题和加强支部建设的问题。
第十四条 团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有:组织团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团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团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团员民主评议等团务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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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团课是团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团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团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团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一般应每季度上一次团课。内容一般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稳定的形势任务,专业技能知识和青年成长成才的思想教育。授课可采取电教化和参观考察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是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一般以团小组为单位召开,团员人数较少的团支部以团支部为单位,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团员在贯彻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决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保持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联系青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团员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在各基层团委领导下,以团支部为单位,严格按照团员标准对每名团员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把团员分为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基本合格团员和不合格团员。
第十八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或团总支为单位,注册工作一般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组织在其团员证的“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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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团员注册情况,搞好年度团员统计。
(三)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在注册中,对于年满28周岁的团员,团支部应按规定的程序为其办理离团手续。
(四)发展新团员。根据团支部团员发展计划,在团籍注册结束时,应及时吸收已具备条件的青年加入团的组织。发展新团员应严格履行入团手续,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团委汇报注册情况,并根据团员注册、超龄团员离团和发展新团员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
第十九条 团日活动是以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纪念日等作为固定的团日活动时间,确定一个主题对团员进行教育活动。
第五章 团员的经常性教育
第二十条 团员经常性教育是团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团员经常性教育,对于提高团员素质,增强团员意识,促进团员在政治上早日成熟,推进团的组织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十一条 团员经常性教育要达到的目标是进一步增强团员政治意识,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团员,教育引导团员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进一步增强团员组织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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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团员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议,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增强团员对团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一步增强团员模范意识,发挥团员在学习、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二条 团员经常性教育的工作原则是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相结合,使团员在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中接受教育;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既严肃认真又易于接受,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激发团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坚持切合实际、分类指导,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坚持教育和服务相结合,切实帮助团员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坚持突出重点、长抓不懈,努力实现团员经常性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团员经常性教育的基本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国情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团章》、中国青年运动史、团史和团情知识教育;团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等。
各级团组织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团员的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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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要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团课、专题报告会、演讲比赛、读书活动等形式,抓好团员集中培训;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动员优势和活动优势,使主题教育成为对团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手段;积极培养和选树青年典型,广泛宣传青年典型的先进事迹,教育和激励广大团员青年。
第六章 团员日常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团员日常考核管理是对团员的综合评价考核方式。基层团组织按照团员行为规范,通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一套奖惩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团员日常考核的实施和评比
(一)月考核。团支部要根据团员行为规范和考核办法,对每名团员进行日常考核打分,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打分。团支部制定的考核办法要力求科学、公正,准确反映团员各方面的表现,使团员明确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二)季度讲评。团支部要在团支部大会上对每名团员日常考核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讲评,帮助团员分析问题,制定措施,积极整改。
(三)年终总评。结合一年一次民主评议团员工作开展总评。根据日常考核结果,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团员,然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表彰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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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团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去外国长期定居的团员,在出境前,应将团员证上交基层团委。出境后,其团籍即被停止。基层团组织可将他们的团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基层团委,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因私出境团员的团籍管理。正式团员因私出境,团员证应交由所在团的基层委员会保存,回国后,经审查仍符合团员条件者,可恢复其团的组织生活,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第二十九条 退团者的团籍处理。《团章》规定:“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提出退团,是允许的。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要十分慎重,不能草率从事。团的组织要深入了解团员提出退团的原因,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如果是思想认识问题,应耐心地进行教育帮助;如果有实际困难,应热情地帮助解决。经教育帮助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如果愿意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如果坚持退团,则应要求他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对已经退团的青年,团组织仍负有对他进行帮助教育的责任。
第三十条 自行脱团者的团籍处理。“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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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团组织必须加强对团员的管理和教育,如果发现有的团员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就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做好教育帮助工作,不要等到连续6个月以后再去处理。在处理团员自行脱团时,一定要持慎重态度,要从实际出发,注意查明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前提条件,决不可简单草率地处理了事。对于自行脱团的团员,团支部应在核实情况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团委批准。批准后,应口头通知本人。团员自行脱团后,团支部应在团员花名册上注明“脱团”,并写明脱团日期;上级团委也应及时在团员登记册上注明。
第八章 团的纪律
第三十一条 团的纪律是团的组织和全体团员共同遵守的团内行为规范。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三十二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鞍钢各基层团组织和全体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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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发后,如上级团组织颁布新的规定,鞍钢团委将适时对本条例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鞍钢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委员会
20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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