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房屋建筑部分
Building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
2009 北 京
第 一 篇
建 筑 设 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
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2 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 工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水平。
2.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5.1.1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表6.1.2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ω〕(%)
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2.2 照 明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4.3.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Ix)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J 99-86
7.2.2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表7.2.2 学校用房平均照度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1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l53-2007
4.2.7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4.2.8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lx。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 8.3.2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8.3.4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
2.3 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3.2.1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空气隔声标准
3.2.2楼板的撞击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撞击隔声标准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
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1.1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注:1.特殊安静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操作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声(如唱歌)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不同房间维护结构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注:产生噪声房间的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4.2.2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撞击声隔声标准
注:1.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2.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震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5.1.1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室内允许噪声级
5.2.1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注:产生噪声房间的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撞击声隔声标准
但在楼板构造上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
6.1.1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6.2.1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6.2.2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与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
3.1.7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3.3.2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产生机械噪声。
当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2.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4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2.1.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2.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
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2.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lOO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
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3.1.3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
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卫生间。
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3.1.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2.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2.0.2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2.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3.1.43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
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
4.2.10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5.7.1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3.0.2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5.3.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6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6.2.6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
2.2.5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4.0.3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5.1.4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6.3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
4.0.8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11广场内的各种揭示牌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5.2.4进站集散厅内应设置问询、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
5.2.5大型及以上站的出站集散厅内应设置电信、厕所等服务设施。
5.7.1旅客站房应设厕所和盥洗间。
5.8.8旅客车站均应有饮用水供应设施。
5.9.25国境(口岸)站房应设置标志牌、揭示牌、导向牌,其标志内容及有关文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1客货共线铁路车站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的有关规定。客运专线铁路车站站台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3当旅客站台上设有天桥或地道出入口、房屋等建筑物时,其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型和大型站不应小于3m。
2.中型和小型站不应小于2.5m。
3,改建车站受条件限制时,天桥或地道出入口其中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当路段设计速度在120km/h及以上时,靠近有正线一侧的站台应按本条1~3款的数值加宽0.5m。
6.1.4旅客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旅客列车停靠的站台应在全长范围内,距站台边缘1m处的站台面上设置宽度为0.06m的黄色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可与提示盲道结合设计。当有速度超过120km/h的列车临近站台通过时,安全警戒线和防护设施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7旅客站台雨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篷各部分构件与轨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l46.2的有关规定。
2.通行消防车的站台,雨篷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4m。
3.采用无站台柱雨篷时,铁路正线两侧不得设置雨篷立柱,在两条客车到发线之间的雨篷柱,其柱边最突出部分距线路中心的间距,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电梯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厕所
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儿科病房
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2.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3.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4.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5.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2.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3.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核医学科防护
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
3.1.2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1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1.0.8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8的规定。
表1.0.8 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
4.1.11应考虑残疾人参加的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并应满足残疾观众的需求。
4.2.4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
5.7.4比赛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大小应根据运动员出入场、举行仪式、器材运输、消防车进入及检修车辆的通行等使用要求综合解决。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2003
4.1.2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2.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3.盲学校、弱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4.3.4语言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语言教室楼(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
4.3.9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实验室的准备室应与实验室相邻,化学实验药品贮藏室严禁与实验管理员室相通。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2006
3.1.1在铁路车站线路的直线地段上,主要建筑物和设备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主要建筑物和设备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mm)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
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注: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4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注:V为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
3.0.5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供气的加气站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18m3;
2.加气子站的站内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8m3,车载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
3.0.6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3.0.7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4.0.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5.0.1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2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
3.0.3洁净手术室的等级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0.3-1的要求,主要洁净辅助用房的等级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0.3-2的要求。
表3.0.3-1 洁净手术室的等级标准(空态或静态)
表3.0.3-2 洁净辅助用房的等级标准(空态或静态)
5.2.1洁净手术部必须分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和非洁净区之间必须设缓冲室或传递窗。
5.2.5洁净手术室的平面布置应对人员及物品(敷料、器械等)分别采取有效的净化流程(图5.2.5)。净化程序应连续布置,不应被非洁净区中断。
5.3.6洁净手术部内与室内空气直接接触的外露材料不得使用木材和石膏。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
4.3.5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有防止昆虫、鼠等生物进入和外逃的措施。
4.3.8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半污染区及污染区内的顶棚上不得设置人孔、管道检修口。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2008
4.2.11负压屏障环境设施应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设备,废弃物品、笼具、动物尸体应经无害化处理后才能运出实验区。
4.3.18应有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和实验动物外逃的措施。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3.2.7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6.1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6.2观众厅装修的龙骨必须与主体建筑结构连接牢固,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顶部有空间网架或钢屋架的主体结构应设有钢结构转换层。容积较大、管线较多的观众厅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马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和通道,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 156-2008
3.1.2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设场地应远离易受污染、发生危险和灾害的地段。
7.0.2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7.0.6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平屋顶作为公众活动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2m,围墙外缘与建筑物檐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内侧应设固定式金属栏杆,围墙与栏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3m;
2.直接通往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楼梯的净宽度不
应小于1.3m,楼梯的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m。
3.2 居 住 建 筑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
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 4.2.6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4.5.3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4.5.5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4.5.6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3.3 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4.3.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5.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3.4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5.1.1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厕所。
5.1.2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5.1.3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5.1.4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5.1.5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5.1.6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5.2.1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6.1.1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2.1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小游园(小区级); 3.组团绿地(
组团级); 4.儿童活动场。
7.1.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7.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7.2.5的规定。
表7.2.5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7.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7.4.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
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持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7.1在公共建筑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8.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8.27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
表7.8.2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7.9.1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10.1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3.5 地 下 室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3.2.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等级的防水标准应符合
表3.2.1的规定。
表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标准
3.2.2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表3.2.2 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3.1.3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2.13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
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3.2.15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
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3.3.1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小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3.3.6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3.6 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
1.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2,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3.3.18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1确定;
表3.3.18-1 乙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MPa)
2.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2确定。
表3.3.18-2 乙类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MPa)
3.3.26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6.6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2.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3.7.2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战时使用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3.6 屋 面 工 程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04
3.0.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
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4.2.1结构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20的细石混凝土将板缝灌填密实;当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应在缝中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4.2.4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4.2.6在纬度40°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75%,或其他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80%时,若采用吸湿性保温材料做保温层,应选用气密性、水密性好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做隔汽层。
隔汽层应沿墙面向上铺设,并与屋面的防水层相连接,形成全封闭的整体。
5.1.3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5.3.2每道卷材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卷材厚度选用表
5.3.3屋面设施的防水处理应符合下下列规定:
1.设施基座与结构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基座的上部,并在底角螺丝周围作密闭处理。
2.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卷材增强层,必要时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
3.需要经常维护的设施周围和屋面出人孔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6.3.2每道涂膜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涂膜厚度选用表
7.3.1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缝隙,并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7.1.6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7.3.3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直径为4~6mm、间距为100~200mm的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7.3.4防水层的分格缝应设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转折处、防水层±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并应与板缝对齐。
附录 标 准 目 录
1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
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4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2006
5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6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7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
8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9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
10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
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
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3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
1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04
15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2008
16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
17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18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
19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2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21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
22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23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2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25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26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27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28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29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30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2003
31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
32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
33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34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35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36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37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07
38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 156—2008
第 四 篇
建 筑 节 能
2 节能施工与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2.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7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4.2.15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5.2.2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
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3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9.2.10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10.2.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10.2.14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
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1.2.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11.2.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11.2.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
表11.2.11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2.2.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缆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12.2.2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13.2.5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
15.0.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4-2007
3.0.10喷涂硬泡聚氨酯施工时,应对作业面外易受飞散物料污染的部位采取遮挡措施。
3.0.13硬泡聚氨酯保温及防水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抽样复验,提出试验报告,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4.1.3硬泡聚氨酯保温层上不得直接进行防水材料热熔、热粘法施工。
4.3.3平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天沟、檐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
4.6.2主控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硬泡聚氨酯保温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4胶粘剂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5.2.4的要求。
表5.2.4 胶粘剂的物理性能
5.5.3硬泡聚氨酯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粘贴硬泡聚氨酯板材时,应将胶粘剂涂在板材背面,粘结层厚度应为3~6mm,粘结面积不得小于硬泡聚氨酯板材面积的40%。
5.6.2主控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硬泡聚氨酯保温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4.0.2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饰面层起泡或剥落、保护层空鼓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具有薄抹面层的外保温系统,抹面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4.0.5 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现场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EPS板内。
4.0.8胶粘剂与水泥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下不得小于0.6MPa,浸水48h后不得小于0,4MPa;与EPS板的拉伸粘结强度在干燥状态和浸水48h后均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EPS板内。
4.0.10玻纤网经向和纬向耐碱拉伸断裂强力均不得小于750N/50mm,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留率均不得小于50%。
5.0.11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