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和法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与 食品安全法和标准
2000年以来食品安全事件
2000年“毒瓜子”--矿物油 2001年 484名市民因食肉中毒--“瘦肉精”, 6362名学生“万方”牌豆奶中毒-志贺氏杆菌 2002年 牛血、猪血和化工原料加工假“鸭血”的黑窝点。30% 硫酸镁的假冒 “白砂糖” 2003年“毒狗肉”--氰化物,“金华火腿敌敌畏”, “毒海带”--连二亚硫酸钠”和 “碱性品绿、孔雀绿 2004年 发霉“陈化粮”事件曝光,掺假龙口粉丝--粟米淀粉、碳酸氢铵化肥、 氨水,安徽省阜阳劣质奶粉“大头娃娃”事件, 14人死、39人伤的白酒--甲 醇。 2005年 果脯二氧化硫含量超标、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肯德基调料-“苏丹 红一号” 2006年福寿螺160例--广州管圆线虫病。“人造蜂蜜”事件,猪内脏、猪肉瘦 肉精食物中毒事故,“红心”咸鸭蛋-苏丹红,多宝鱼-硝基呋喃、环丙沙星、 氯霉素、红霉素 2008年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人造“新鲜红枣”--糖精钠和甜蜜素浸泡,柑橘蛆 虫 2009年,三鹿“三聚氰胺奶粉”案终审宣判。1000余人受害,鸡蛋中检测出 三聚氰胺。“王老吉事件”-夏枯草 2010年地沟油,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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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新食品安全事件
1、双汇瘦肉精事件
媒体描述:居民一天的饮食
早餐:地沟油炸的油条,苏丹红的咸蛋, 三聚氰胺奶,染色馒头 中餐:注水猪肉,氯霉素、土霉素鸡肉,农药韭菜 翻新陈米,香精色素茶叶 晚餐:避孕药鱼,瘦肉精猪肝,敌敌畏火腿,有毒 豆芽,甲醇酒, 调料:假冒“白砂糖”,氯丙醇酱油 夜里 :钻进黑心棉被
2、河南南阳毒韭菜事件 3、甘肃平凉牛奶亚硝酸盐中毒事件 4、多地曝用牛肉膏让猪肉变牛肉,多吃致癌 5、黑芝麻浸泡成“墨汁”疑染色 6、青岛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事件 7、染色馒头事件 8、沈阳毒豆芽事件 9、宜昌毒生姜事件 10、到期面包回炉再造热卖 11、合肥染色蛋糕事件 12、北京多家影院爆米花桶被曝或含荧光增白剂 存致癌因素 13、陕西榆林学生奶中毒事件 14、广东中山查获1325公斤“墨汁粉条” 15、重庆一公司购26吨三聚氰胺奶粉生产雪糕被查获 16、广州市场现“染色紫菜” 浸泡多次仍掉色 17、珍珠奶茶 吃珍珠等于吃塑料 18. 台湾起云剂 19. 勾兑醋,化学酱油
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 质量 食品 卫生
1974年FAO:从数量角度,提供给公众足够的食物,满 足社会稳定的需要; 1996年WHO: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 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终 产品) 2003年FAO/WHO:对消费者健康不造成急性、慢性 危害。------狭义的概念 2010年:我国《食品安全法》:指食品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 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广义的概念
食品 营养 食品 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 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 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美国学者Jones提出了食品的绝对安全性和相对安全性的概念。消费者要求的零风险是 没有的,因为1.污染不可避免,“纯净”造价贵;2.科技发展有了新的认识;3.任何一种 有益人体的食品食用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量会伤身。4.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通常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风险在可接受水平范围内。 毒性概念与饮食风险概念----量是关键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 必须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标准------评价依据。
食品与健康
营养不良(缺乏或过剩) 不均衡----慢病 暴饮暴食—伤害
食物中毒: 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 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 病。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
• 食品安全法 200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 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104条) 食品卫生法
1983,1995
营养 有益 因素
营养素 感官
生物活性物质
愉悦 保健
食 品
有害 因素
食源性疾病: 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 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急性 生物性病原物 化学性病原物 放射性病原物 其它(异物, 过敏源) 慢性 三致危害 伤害 过敏
内因性病原物 外因性病原物 诱发性病原物
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 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 害的事故。
食品卫生: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 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食品质量:指食品满足消费者明确的或者隐含的需 要的特性。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 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 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 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 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 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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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媒体曝光事件
与卫生法的区别
1.监管体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段管理,国务院可调整 2.范围:农业—生产---经营 3.对象:(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业投入品 4.制度: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召回、 连带责任、独立检验、进出口企业注册备案 投诉处理、信息公布 5.监管手段:查封、扣押, 6.处罚力度:2000—50000,5-10倍,十倍赔偿,优先民事赔偿, 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7.事故处置: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 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 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8.术语定义:食品、食品安全、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 和工具、设备、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
一、食物中毒:瘦肉精肉、豆奶中毒、甲醇毒酒 二、食源性疾病:三鹿三聚氰胺奶粉1000余人、福寿螺160例 三、食品污染:
1.非法添加物: 氰化物毒狗肉,敌敌畏火腿, “毒海带”--连二亚硫酸钠”和“碱性品
绿、孔雀绿,发霉“陈化粮”,果脯二氧化硫含量超标、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 肯德基调料、“红心”咸鸭蛋-“苏丹红一号”,多宝鱼-硝基呋喃、环丙沙星、氯 霉素、红霉素;
2.滥用食品添加剂:果脯二氧化硫含量超标,染色馒头, 3.生物:台湾味全的较大婴儿奶粉检出阪岐肠杆菌,广西“思念”、“龙凤”品牌云
吞及水饺被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柑橘蛆虫。
4.变质酸败:猪油中酸价和过氧化值严重超标
四、掺假:龙口粉丝--粟米淀粉,安徽省阜阳劣质奶粉“大头娃娃”,人造蜂 蜜、人造“新鲜红枣”,牛肉膏。 五、非食用物质: “王老吉” 饮料中含有的夏枯草。 六、被怀疑不安全:美国的麦乐鸡--“聚二甲基硅氧烷”防止起泡,一滴香, 紫砂,地沟油, 95%啤酒生产加甲醛,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抽检出碘含量超 标,有毒豆芽,珍珠奶茶。 七、国外抄来:反式脂肪酸,二噁英,疯牛病,大肠杆菌O157 八、检验误判: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检测出“含砒霜”,不同原料工艺限量不同
2011年2月18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食 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时强调, 2011年8项重点: 1.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 突出问题。 2.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等重点 行业领域综合治理,切实保障食品重点品种的安全。 3.严格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督企业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管 理措施。 4.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5.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 机制。 6.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7.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努力解决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8.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教,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能力。
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微生物污染仍是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导致的中毒人数最多,食源性疾病1/3. 2.各类食品存在安全隐患,10% 3. 农业投入品滥用现象突出:化肥,农药,兽药(抗生素、激素,瘦肉精)饲料----源头污染(种植、养殖过程)---食品残留 4.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存在安全隐患:一是环境污染物给食品卫生带来影 响,重金属污染和水污染日趋严重,环境中的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很 容易导致健康损害,如二口恶英问题。二是食品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 象不容忽视。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物生产加工食 品,假冒伪劣屡禁不止,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像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 件等。 5.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氯丙醇,酶制剂,新 包装材料,基因食品,克隆动物 6.食品安全研究发现的新问题。随着食品安全科技的发展,传统加工工 艺的食品也不断被发现具有安全隐患,如油炸淀粉类食品的丙烯酰胺、油条 中的铝残留等安全性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
7.利用食品进行犯罪,恐怖活动时有发生.
2003年鼠药中毒1316人,病死率9.2%
主要成因(深层次问题)
1.农业生产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体水平不高.规模小,技术落 后,管理水平低, 无证照地下窝点时有“回潮”.从业人员(农村剩 余劳动力)素质不高。 2.食品大流通,市场不规范,诚信意识不强。外来食品源头监 控较难实施,流通中的食品产销对接还未落实; 3.食品消费水平偏低、消费安全意识较差。市民不良饮食习惯、 食品污染的细菌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食物中 毒事故仍时有发生; 4.新的法律保障体系和管理体制尚不适应,不完善。食品安全 法刚出台,需要不少配套规章,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刚启动,目 前食品安全还停留在常规的抽检检验上。 5. 科技储备不足,控制技术落后。食品生产新原料、新技术的 应用带来新挑战,检测评估技术滞后; 6.新闻媒体的放大作用,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关注程度越来越 高。不断曝光---放大---民意
对策措施
1.加强农业标准化,投入品的管理研究;政府推进引导发展绿色食 品. 推行农产品”身份证”(可追溯)制度; 2.技术创新,改造工艺,企业建立可靠的质量体系,培训员工;培 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生产许可) 3.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地下窝点,建立市场诚信,召回); 4. 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共同参与管理意识,增强自我 保护意识,改善食品安全行为; 5.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 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强部门合作,保证财力物力; 6.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大打击力度; 7.提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8.加强对外交流,科学监管。 误区: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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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送审稿)》修订的具体主要内容:
一、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 第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食品安全监 管部门的职责,涉及30多个条文。 第二,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 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第31条)。 第三,强化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监管,将食品添加剂 经营纳入许可(第47条)。 第四,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 监督管理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31条)。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一,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 责任人”,应当履行“诚信自律”的义务(第4条)。 第二,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送 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 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35条)。 第三,为落实食品企业追溯义务,《送审稿》提 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 保证食品可追溯(第39条)。 第四,为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送审稿》规定 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 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 先行赔付(第59条)。
第五,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第65条)。 第六,借鉴有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送审稿》提出,食 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 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请食品安全社会 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食品生产 经营者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 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60条)。 第七,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 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 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 配方食品(第57条)。 第八,为防止市场退出食品回流,《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 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第62条)。
三、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 第一,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 任,《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 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 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提供保障(第6条);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 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 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93条)。 第二,吸纳监察部牵头起草的《国务院关于食品安 全责任追究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的相关内容,《送 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处分(第1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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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监管机制方式 第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送审稿》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3条)。
第四,借鉴药品监管经验,增加突击性检查制度。《送审稿》 提出,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 社会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对其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第100条)。
第二,为贯彻风险管理原则,《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 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 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频次等(第91条)。
第五,借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送审 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第101条)。
第三,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 任,《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 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 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99条)。
第六,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送审稿》提出,新闻 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 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 全信息(第10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 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 品安全信息(第106条)。
五、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一,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送审稿》提 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按照科学、客观、 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第 19条)。 第二,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 《送审稿》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 有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第25条)。 第三,为进一步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 保护能力,《送审稿》提出,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 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 安全标准和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第9条)。
六、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送审稿》将对违法违 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第30条)。 第二,在刑事责任方面,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第107条)。 第三,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 术机构的处罚。如在财产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 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第110条);在资格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第119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 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20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 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 处检验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第121条)。在人身罚方面,《送审 稿》按照审慎的原则补充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第110条)。
第四,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经济惩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送审稿》提出,生产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 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 元的,赔偿一千元(第127条)。 二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送审稿》提出,明知 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 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63条)。 三是加大虚假检验报告或认证结论的惩戒。《送审稿》提 出,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假认证结 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121条、第122条)。 四是强化对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送审 稿》提出,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 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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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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