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募基金与有限合伙制结合之利弊
2008年12月
)(总第112期今日南国
THE SOUTH OF CHINA TODAY 2008NO.12,
NO.112(Cumulatively ,)
论我国私募基金与有限合伙制结合之利弊
吴运琦
(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江西九江332005)
[摘要]有限合伙制是当今世界私募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且运作成本低。然而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尚不成熟,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运作所需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故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不适宜将私募基金与有限合伙制结合。
[关键词]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中图分类号]D922
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个人或机构投资人募集资金而设立的集合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进行。私募基金一直处于没有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因缺乏监管,已出现过度投机炒作、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自身财务管理混乱等非规范化运作的问题,这种无序状态在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逝的同时,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私募基金的“阳光化”已是众望所归,而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在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体系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有限合伙制是当今世界私募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它是否是我国私募基金的当然之选呢?笔者拟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征入手,在关注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所处的制度条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私募基金与有限合伙制结合之利弊。
1.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效地防私募基金运作专业性强,时范道德风险。
机稍纵即逝,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可以不受有限合伙
基于法律移植时,被移植法律或制度对其生存环境的要求,所以将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确认为有限合伙制之前,亦须对现今中国文化、社会等环境因素为一番审视,以考察我国是否具备实现该制度的现实条件。
1. 有限合伙制度不成熟。新《合伙企业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无疑是一重
有限合伙制是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直接地联系起来,整合二者的目标,从而防范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激励机制的核心是基金利益分配机制,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管理费和附股权益组成。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同在,激发了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积
大利好消息,但是《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制度的实施还没有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具体实施的条件不足。(1)有限合伙人身份法律识别的规定不足。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投资人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是以投资人具备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为前提的。而有限合伙需要明确的制度安排来对有
人的影响,仅凭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及时作出判断。然而投资人终究不可能如同基金管理人那样监控基金运作的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是有限合伙人,不对外代表合伙,不直接参
与基金经营管理, 也没有相应的管理权,只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行为有一定的监督权。投资人提供私募基金主要的资金,约占总资金的99%,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一般可享有约为80%的投资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以基金份额为限的责任。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一般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专业投资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管理人除提供大约1%的投资之外,主要投入的是管理
具体情况,基金管理人仍有机会利用其在信息掌握上的优势作出违背投资人利益的决策和行为,有限合伙制加剧了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190-(2008)12-0162-02
极性,努力实现基金的增值。约束机制是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若基金运作失败,要承担无限责任,这无疑将增强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时决策的审慎性。
2.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运作成本低。首先,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务成本较低,有限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都不是纳税主体,无需交纳合伙企业所得税,只需合伙人就其分配的有限合伙企业收其次,有限合伙制私益交纳个人所得税。
募基金一般有固定的存续期限,通常是10年。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较短的存续期易于发挥信誉机制的约束作用,客观上降低代理成本。再次,有限合伙的治理结构简单,降低了基金的管理成本。
经验、金融专长等无形资产,负责私募基为支付基金的运营开支,金的日常管理。
基金管理人可收取一定管理费用,通常
占基金总资产的2%。但是基金管理人主(carriedinter-“附股权益”要收益来源于ests ,也称为提成) ,即一定比例的基金投典型的附股权益为20%,其浮动资收益。
的范围为5%到30%,基金管理人因附股权益获得资本收益。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收益来自管理费和附股权益,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征
三、我国运作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社会环境考察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概念和运作模式
[作者简介]吴运琦(1979-),女,江西九江人,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今日南国
THE SOUTH OF CHI NA TODAY 2008. 12
限合伙人的身份进行法律识别,以有效解决投资人作为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哪些行为将导致其有限责任被剥夺而沦为无限责任人的问题,以及当第三人无法辨别一个投资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时,为保证准确地判断投资人身份应依据何种条件、程序和规则判断;实在判断不了,又应当如何推定等等问题。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人身份法律识别的规定严重不足;(2)对债《合伙企业法》仅权人利益保护不足。新
关注有限合伙人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可保障投资人投资热情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刺激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积极性,但是没有考虑有限合伙人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对有限合伙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以及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无疑会影响到相关债权人与有限合伙的交易,从而影响到相关主体对有限合伙制度的接受程度。
此外,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刚刚确认不久,与之相关的注册登记、资金托管等配套制度缺失,投资人退出机制有待探索,因此有限合伙制的真正落实还需要一段时间,加之有限合伙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投资人充分认可并接受此种形式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短期内推广的可能性并不大,我国私募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度结合的制度条件尚不成熟。
2. 信用体系不健全。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缺乏对诚信的关注,但其所谓的诚信更多的停留在伦理道德的范畴,而以道德规范的形式存在。而中国社会人和人的关系是差序格局,中国传统的诚信意识可能更多的立基于彼此熟识的私人联系,随着差序格局的向外展开,这种诚信主张不可避免的越来越趋向于道德呼吁而缺乏实质意义。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是陌生人社会,许多问题不能都指望靠心性来解决,不存在任何一种良知或修养方式,能够把所有人变成因而,市场经济社会需要信用体系好人。
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信息作出记录并充分传递,因此使市场主体能够对其他主体作出正确的评价,并据此作出涉及到该主体的一些决策。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但多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政策性规范,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信用信息管理的其次,信用管理部门分散。我法律规范。
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没有明确的主管
各地区信用信息整部门, 缺乏对各领域、
合的统一指导、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再次,信用信息不完整,信息数据分散,共享程度低。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最后,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建立,失信的成本较低,失信给企业或个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小。
鉴于中国现有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投资人亦不容易获取基金管理人的信用信息,难以基于基金管理人的信誉来选择基金管理人。我国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一般通过“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直接认识某个私募基金的管可靠信息’
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来了解或参与私募基金,没有将基金管理人的信誉与其资金取得的难易程度一方面,由于私及成本挂钩。如此一来,
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处于信息不对称
的状态,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给予普通合伙人独立的决策权,出资人不得干预。如果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的欺诈行为能获得高于附股权益的收益,就很难避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不能有效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的欺诈行为。实际上,即使发生基金管理人卷款而逃的情况,法律也常常无可奈何,极不利另一方面,不易建立于保障投资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声誉,无助于信誉好的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减少基金管理人的投机行为,不能淘汰信誉差的基金管理人,净化私募基金管理人阶层。
故而笔者以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待我国私募基金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制度发展健全后,有限合伙制很有可能成为我国当然,我们现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首选。
在不能坐待其他制度完善,再来发展有限合伙制。为减少当事人的缔约和交易成本法律可以做一些具有指引性质的许可适用规范,探索性地发展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
[参考文献]
[1]夏斌,陈道富. 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2002. 上海远东出版社,
[2]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1996. 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2003.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陈业宏,. 对我国采取有限文杰“[J].武汉大学学报合伙创业投资的质疑”
2004. (哲学社会科学版),[5]应飞虎.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
[J].深圳大学学报之探讨”(人文社会科2004. 学版),
[6]王建民:“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关‘熟人信任’到‘制度信任’”系维持—从
[J].甘肃社会科学,2005.
LEGAL SCIENCE RESEARCH
法
学研究
###############################################
""""""""""""""""""""""""""""""""""""" !!!!!!!!!!!!!!!!!!!!!!!!!!!!!!!!!!!!!
"""""""""" !!!!!!!!!!
"""""""""" !!!!!!!!!!
欢迎投稿
投稿请发编辑部邮箱:
[email protected] 或[email protected]
""""""""""""""""""""""""""""""""""""" !!!!!!!!!!!!!!!!!!!!!!!!!!!!!!!!!!!!!
THE SOUTH OF CHI NA TODAY 2008. 12今日南国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