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1、古代奴隶制法共同的特点: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着重宣扬“君权神授思想”。(2)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3)体现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特点:(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3)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3、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其立法思想:(1)极力宣扬推行“君权神授”思想。(2)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3)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4、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5、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12卷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6、罗马法律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诉讼法。历史地位:(1)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各“蛮族国家”对原罗马帝国的居民仍适用罗马法。(2)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称为“注释法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中的“评论法学派”,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被西欧许多国家所采用。法国是最早接受的国家之一,德国早在13世纪就已广泛采用,在西班牙也同样受到重视,就连英国也受到影响,吸收借鉴了罗马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和精神。(3)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推进了西欧法制的发展进程,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
7、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主要线索:主要是自公元5世纪中叶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7、18世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开端前欧洲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1)公元5-11世纪封建社会形成和巩固时期,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法相融合的产物。公元13世纪后,地方习惯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2)从公元12世纪初开始,首先在意大利然后在法、德展开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史称罗马复兴。(3)教会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规定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而且在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犯罪与刑罚、诉讼等方面都有规定。发展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院管辖的范围不断扩大。(4)公元11世纪前后,随着西地中海沿岸海上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西欧商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中世纪后期,随着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西欧各国法律开始走向统一。英国与西欧大陆各国不同,其法律发展变化走的是一条独特的道路,就是西
方两大法系的由来。(5)公元12世纪开始,在欧洲封建社会内部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涌现出一批自治性的工商业城市。具有相对独立性和高度自治权,设立有市议会和法院,并创立了自治城市法。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完善,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2)是团体本位的、属人主义的、具体的、世俗的法律。(3)是封建性的、与神学密切联系的、具有相当完备体系的法律。
8、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团体本位的法律。(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是具体的法律。
(4)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是世俗的法律。
9、教皇国家制度: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早期基督教会的势力受到严重打击,却仍然残存下来。其后,随着西欧封建化的加深,教会势力重新抬头。公元756年,法兰克国王丕平为酬答教皇为其加冕,赠与教皇土地使之成立教皇国。此后,教会地位不断提高,其司法权也进一步扩大,教会法不仅适用于教徒,对世俗居民也具有强制性。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10、罗马法复兴的进程: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各“蛮族国家”对原罗马帝国的居民仍适用罗马法。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亚马菲城发现了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原稿抄本,引起了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伊尔纳留斯等人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称为“注释法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中的“评论法学派”,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被西欧许多国家所采用。意义:(1)法国是最早接受罗马法的国家之一,并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使罗马法的影响进一步深入扩展。(2)德国早在13世纪就已广泛采用罗马法,18世纪“潘德克顿”学派兴起,罗马法以更广泛的方式适用于德国。(3)在西班牙也同样受到重视,就连英国也受到影响,吸收借鉴了罗马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和精神。(4)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推进了西欧法制的发展进程,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
11、拜占庭法的渊源及对斯拉夫人国家法律的影响:
12、民法法系的形成和发展:民法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罗马全盛时期,统治阶级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广大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罗马法。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相融合。12世纪后,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从而奠定了民法法系的基础。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产生,确立了民法法系的模式,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它以罗马法为基础,成为当时最完整、最典范的法典,得到了广泛传播,其影响遍及欧亚、美洲许多国家。正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形成了资产阶级一大法系-大陆法系即民法法系。
法国民法典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治地位的背景下制定的,它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肯定和维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1800年起,拿破仑领导了全面立法活动,他任命著名法学家为起草委员会委员,多次主持和出席有关会议,在其直接干预下,1803年2月5日-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全文陆续通过。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命令公布施行。基本特点:(1)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2)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3)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4)注重实际效用,缺乏理论概括。(5)继承了罗马法传统。
13、1947年日本宪法的特点:(1)确立国民主权的原则,(2)确立了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责任内阁制,(3)扩大了国民基本权利和自由,(4)规定了“放弃战争”
的条款,体现和平原则。
14、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的特点:(1)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2)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3)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4)注重实际效用,缺乏理论概括。(5)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历史地位:拿破仑法典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治地位的背景下制定的,它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肯定和维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它以罗马法为基础,成为当时最完整、最典范的法典,得到了广泛传播。由于拿破仑对外征服和法国殖民势力的扩张,其影响遍及欧亚、美洲许多国家。正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形成了资产阶级一大法系-大陆法系即民法法系。
15、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1)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①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②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③在民事责任方面,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2)规定了法人制度。(3)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①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加以特别保护。②保留有中世纪家长制残余。③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历史地位:1900年德国民法典成为继1804年法国民法典后大陆法系的又一面旗帜,为20世纪以来众多国家编纂民法典的主要范本,它确立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结构及其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民法原则被广泛接受。它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任用巨大,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它以深厚的哲学底蕴、坚实的法学基础、严谨科学的法律结构、博大精深的法典化技术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16、商法典编纂以来商法的发展:法国1807年商法典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并为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商法典颁布后,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又有许多商事法律出现,诸如票据法、银行法、合伙法、海商法等等,使商法典只起到商法通则的作用。现代时期,商法的主要变化是(1)商人责任。1919年3月18日法律加强了商人责任,要求商人向商业局登记,并为第三人提供信息。(2)合伙公司。19世纪末以后出现这方面的大量立法。(3)合同和票据。增加了商业合同的类别。(4)破产法。经过1838年、1889年两次修订,商法中改变了严格的破产程序。
17、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英国大约从17世纪开始推行殖民扩张政策,相继在世界各地建立了许多殖民地,并在当地推行英国法。经过几个世纪的殖民统治,英国法已深深融入当地社会,成为殖民地占统治地位的法律规范。到19世纪英国成为名副其实的“日不落帝国”时,普通法系也最终形成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殖民地获得独立,但大都加入了英联邦,依然保留着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传统。普通法系非但没有解体,反而通过英联邦这条纽带得到进一步加强,英国法的许多新发展都可能对英联邦成员国产生重大影响。基本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受英国法的影响,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
18、普通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1)普通法。(2)衡平法。(3)制定法。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判例法为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19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主要区别:(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3)制定法的比重和任用较大。(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5)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20、美国宪法三权分立制度:美国宪法规定,国家管理形式是总统制的共和国,国家机关按“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建立。由国会、总统、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和司法权。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除立法权外,还有宣战、弹劾等权力。总统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
元首和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拥有指挥和监督联邦全部行政的大权,有官吏任免权、发布行政命令权、外交权、军事权、事实上的提案权、赦免权等。联邦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干涉。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确立了由最高法院解释宪法以及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从此掌握了司法审查权。 制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的立法享有批准权或否决权,联邦最高法院可利用司法审查权宣布其违宪而使之失效。总统有行政权,但任命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和缔结条约,必须经参议院2/3议员的同意;总统虽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两院如各经2/3议员再次通过,即可推翻总统的否决,当然生效;总统如有违法失职行为,国会则可进行弹劾。联邦法院有司法权,司法独立,但联邦法院的法官须经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国会还可以弹劾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
21、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与演变:15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人之间的口头契约日益增多。16世纪,出现了英美契约特有的对价制度,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至19世纪,英国契约吸收了大陆法系契约的某些重要原则。进入20世纪后,契约自由原则受到极大的限制。法国民法典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在法国民法典颁布后的民法发展中,传统的民法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出现了新的契约形式。缔约人的自由意志开始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约束,出现了“强制契约”、“定式契约”和“集体契约”等形式。
英美契约必须包括的要素:(1)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2)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3)必须具备有效的对价(对价原则①对价无须相等,②过去对价无效,③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④平内尔原则,⑤不得自食其言原则),(4)标的和格式必须合法。
22、衡平法的特点:衡平即平等、公正。(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2)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相当简便、灵活,以快速、经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3)衡平法只关注那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4)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1)两种法律分别由不同的法院创立并加以实施,各自有不同的实施领域、诉讼程序和救济方法。(2)从实施领域看,普通法是全方位的,衡平法只关注那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3)从救济方法看,普通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衡平法则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4)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而衡平法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