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金宏系统问题解答(第二期)
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
第二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 问题1:中行的客户反映企业版数据导入太迟,要到下午3点半左右才能看到基础信息。
答:企业何时能见到基础信息,关键取决于银行接口文件报送时间。
如果银行接口文件在7:00之前发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那么企业版和外汇局版在9:30左右可以看到业务数据;如果银行接口文件在7:00-12:00之间发送到总局,那么企业版和外汇局版在15:30左右可以看到业务数据。目前中行的情况属于后者。
问题2: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无核销专用联打印计数功能,有重复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隐患。
答:核销专用联打印后须加盖银行印鉴才能生效,因此银行应规范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另外,外汇局在办理核销业务时也会以电子数据作为参考。
问题3:未找到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核销专用联的打印界面。 答:(1)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打印链接:申报单管
理->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申报单查询->核销专用联查询打印。
(2)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打印链接:申报单管理->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申报单查询->已申报(已审核) 信息查询。
问题4:外汇金宏系统银行版申报系统无查询申报单的导出功能,建议开放导出功能。
答:银行版是全国大集中系统,为全国所有银行网点提供服务。前期试点和压力测试表明,用户进行申报单导出时,会给网络流量带来很大压力,影响正常申报业务开展,故不提供此功能。但为了满足银行使用数据的需要,目前,银行版已向各银行总行提供了申报/核销信息反馈接口,定期向银行反馈有关数据,各银行可在此基础上自行开发满足自身需要的各种功能。
问题5:外汇金宏系统查询涉外收入申报等信息的时间间隔限制为30天,不便于银行查询了解企业较长跨度时间内对银行结算量等信息。
答:银行版是全国大集中系统,为全国所有银行网点提供服务。为了充分保证实时性业务的办理速度,根据前期试点和压力测试情况,系统对查询功能做了一定优化和限制。
为了满足银行使用数据的需要,目前,银行版已向各银行总
行提供了申报/核销信息反馈接口,定期向银行反馈有关数据,各银行可在此基础上自行开发满足自身需要的各种功能。
另外,系统对申报单查询功能的时间间隔限制改为31天,以便于对于整月的查询。
问题6:根据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一次收汇中含有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码…‛,请明确后者是否需要在系统中操作和传送?如何操作?另,如果客户前来申报时能够提供该笔预收货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并填写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时能否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答: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部分预收货款的,出口单位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操作,即出口单位应待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进行核销专用信息补充申报。银行应在核销专用联上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业务公章。
对于单笔预收货款,按照《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银行不得对单笔预收货款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问题7:外汇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操作规程(试行)》和进出口核销两个管理办法分别对送交外汇局的纸质申报/核销单据作了不同的送交单据、送交时间和送达部门规定。而对外付款的三单合一单据没有考虑这些情况。如客户提出旧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取消后,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时只有一联申请书(申报主体留存联)作为核销联,但是该联申请书也要作为单位的会计记帐凭证,会计记帐时间要求及时,一般早于核销时间,因此单位再去外汇局办理核销业务时核销联已经作为会计凭证装订,单位留存的申请书核销联少一联。再如目前的对外付款单据基本规定是银行一联、外汇局一联、申报主体一联,而按规定如涉及进口核销外汇局一联即要送给申报部门,又要送给核销部门, 如何处理?
答:根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核销主体留存联‛退还进口单位,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因此建议企业自己留存复印件。
关于外汇局留存联的问题,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送‛。
问题8:对于5月18日之前叙做并已出具核销专用联的福费廷业务,5月18日收汇后如何处理,是否还需补录核销信息?
答:对于5月18日之前叙做并已出具核销专用联的福费廷业务,在5月18日以后(含)收汇的,需要在外汇金宏系统中录入该笔收汇的核销专用信息,并在核销专用信息‚收汇类型‛中的‚福费廷业务‛、‚已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选项后打‚√‛。
问题9:客户反映既要填《涉外收入申报单》又要填《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两者大部分内容相同,重复劳动,是否可以简化或者取消后者。
答:不能。
问题10:《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口单位的境外收汇,应当在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同时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是指企业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凭报关单与核销单完成该笔款项的核销吗?还是先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内申报相关核销信息,过后企业再凭报关单与核销单进行核销,同时为企业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
答:企业进行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与办理核销业务是两个行为。出口单位境外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应当在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同时进行。对于何时办理核销业务,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在报关之日起210天内核销均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