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应然价值判断
司法过程的应然价值判断
[摘 要]司法过程不仅仅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加工车间,而且是为理性的粉碎社会纠纷体系提供更加成熟的原则或者规则,因此在以司法过程为基础来做出司法过程中产生建立社会秩序的原则或者规则的价值判断是构建法治社会关于法律实现构建社会秩序理论的必要进路。
[关键词]司法过程 原则 规则 价值判断
司法过程是一个被动的过程,没有当事人提起诉讼,就没有司法过程这一概念的诞生。司法过程的内容的充填是主动的建构过程,在逻辑建构的施展过程中,一方面加深了对于已有制度文本的解读,另一方面延伸和拓展了原有制度文本的层次和内涵。司法过程首先表现为在既存文本与纠纷事实之间穿梭引线的过程,其次是对现有法律与纠纷事实之间由于人类认知进步而呈现的缺口进行补全或者填充工作。前者表现为司法自律,后者是司法创造。司法过程的自律表现在司法者必须以已然存在的法律文本作为自己进入司法过程中履行司法义务的至上原则,否则司法就不是法治情境下的司法,很有可能出现擅断性司法或者任意性司法;司法过程的创造则表现为司法者既已现有的法律文本作为自己决策司法过程的基础,同时又不完全受制于现有法律文本的束缚,在司法过程中往往逃逸,自此创新产生了新的法律规则。自律来自于已有的法律规则,创造依托于原则的开放型。司法过程中的创新实质就是(原则)规则的产出路径:
1.由一个典型个案到一个具有普世意义的典型规则。严格地说来,个案尤其是能够产生一项规则的个案,在社会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典型代表意义。这种典型的个案也许是非常简单的一个案件,但是这个案件所具有的突破既存法律文本约束力的力量却是无与伦比。从一般个案的处断到普世规则的建立,一方面表明了自律与创造之间的激烈斗争,另一方面揭示了司法过程的真正实质即创造性。这种创造性来自于对于个案所能代表利益的充分理解,对于案件所能揭示的权利的确认。一个权利意味着至少一个规则的问世,其产生的根源基于个案特殊事实的存在。我们纵观任何一部法典,无一不是对过去以往案例所揭示的规则的汇编,若说有预测性,只不过在语言的宽泛性上进行打造,刻意地为不能规制的社会的将来发展所呈现的事实留下模糊地带,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司法者有限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以保证立法者的虚荣心。任何通过纯粹逻辑的力量来修缮已有的法律文本的想法,要么是妄想,要么是碌碌无为。社会需要产生了法律,法律的出现又保障了社会需要。但法律本身不能因为存在就可对整个社会发挥保障功能,这一功能恰是在法律活动的时候方能实现,而实现的空间则在于司法过程中的每一个个案对于司法者的启迪和刺激,并在社会授权与司法者和能动性司法得到司法环境宠爱之际才能为法律文本的增添色彩,完成从个案到规则的产出价值实现。
2.由社会的共同需求到大众规则的制订。法律根基于社会生活的客观事实判断,社会的共同需求是社会综合因素的合力所使。这种合力对于社会的各个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