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人民调解员+法官"办案模式调查
大量上诉案件无需开庭审理得到解决一线主办法官抢先办案局面形成
洛阳“人民调解员+法官”办案模式调查
发布时间:2016-08-12 10:07:44【我要纠错】【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调查动机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打官司不再难”成为现实,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现象基本消失,与此同时,大量社会矛盾以案件的形式涌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然而,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员不变、案件增多的情况下,却出现了无新发信访案件、一线主办法官抢先办案的局面。为何会出现这种变化?《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进行了深入调查。
“民事案件一审在基层法院调解率还是比较高的,但经过一审调解失败,法院作出判决后再上诉到中院,调解成功的几率很小。”曾担任过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涧西区两个基层法院院长的胡博文,有着这样的认识。
如今,他的这种认识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作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立案信访工作的班子成员,他指着案头的一组数据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我没想到,今年1至7月进入二审的案件调解率达到55.24%。”
这种变化源于洛阳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暨市诉调对接中心的运转。
洛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尤清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洛阳市综治委发挥组织领导、推动协调作用,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基础上,建立市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在实体化运作中,为增强第三方调解的公信力,实行“人民调解员+法官”的办案模式,将人民调解的“柔性优势”与司法调解的“刚性优势”相结合,将人民调解员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与法官专业的法律审判知识相结合,实现调解效果最大化,其核心就是畅通诉讼和调解的衔接渠道,有效整合法院、调解组织、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力量,形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全市推选6名值守民调员
61岁的范生兰家住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李地村,担任村治保主任、监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热心公益事业,在当地有着较高威望。去年年底,他被洛阳市司法局推荐到市综治办,作为在洛阳市中院值守的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暨市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
6月26日,范生兰接到洛阳市中院诉讼服务大厅转来的一个案件:胡某等11名职工上诉某企业案,一审调解失败后作了判决,当事人不服,如果处理不好,职工们有可能会出现过激行为,企业生产发展也会受到影响。
“让当事双方满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调解结案是最好的方式。”范生兰与法官胡豫勇经过认真研究案情,发现了双方的怨气和问题所在。企业方的怨气是,给职工开的工资高,最高的1万元以上,口头约定社保自缴,自动离职、跳槽,还要经济补偿,问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怨气是,企业没有诚意解决问题,否则不会闹到劳动仲裁、法院,问题是曾围堵过企业大门。
范生兰和人民调解员陈新民到被告企业方了解情况,对企业目前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表示理解,但指出了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保金等违法之处,建议尽快化解双方的矛盾,安心生产。他们又找到原告方的职工代表做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了保障,申请撤诉。
范生兰是6名值守人民调解员其中一位。
尤清立说,洛阳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暨市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均由市司法局推荐,市综治办考核同意后予以聘任,共有6名,市中院推荐4名资深法官作为值守法官,从法官角度对案件调解的合法性进行引导,划分为3个调解室,实行“人民调解员+法官”的办案模式,调解诉调对接平台分流的案件。为增强第三方调解的公信力,还专门成立法律咨询工作室,选聘8名资深法官、律师担任法律咨询专家,为当事人提供解疑答惑、法律建议等服务。
在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上,对案件的受理、登记、分流、调解等流程予以细化,并制定工作纪律、回避制度、考勤制度、学习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在衔接机制纵向上,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暨市诉调对接中心与县、乡、村各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实现了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在横向上,市级层面31个行业专业矛盾调处化解平台作为中心的工作网络,进一步加强了法院与行政机关、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组织的衔接,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模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案件进入中院二审立案程序后,无需进入诉讼程序便得到有效解决,在及时化解矛盾的同时减轻了群众的诉累,充分发挥了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洛阳市中院院长曲海滨说。
大调解网络实现案件分流
“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离婚财产分割等案件,凡是官司打到二审环节的,承办法官都会感到棘手。判决后,有的当事人还会申诉,甚至信访。”洛阳市中院民一庭庭长孙世良说。
在姚某与任某交通事故纠纷案中,20多岁的女子姚某驾车将66岁老人任某撞成一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2万元,姚某赔偿118.7万元。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找到法官说:“我无车无房无工作,一月收入才2000元,不是不愿意赔偿,按一审判决执行,我每月的实际支付能力1000元需要100年才能还清赔偿款。大不了,我一死了之。”而任某认为,“我这么大岁数了,被撞成伤残,如果赔偿不到位,我也不活了”。
案件委托诉调中心进行调解后,人民调解员陈新民接受处理。他从一个老人的身份出发,与双方进行了沟通,请任某理解姚某的处境,请姚某振作起来,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不能逃避赔偿责任。在陈新民的调解下,双方表示相互理解,谁都不愿意出交通事故,均作出让步,在赔偿事宜上达成协议,案件顺利了结。
“过去,不管案件难易程度,分到哪个法官手里,哪个法官就要办,很难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曲海滨说,法院面对大幅增长的案件数,传统上的诉讼和调解模式已难以应对,而且有相当一部分纠纷客观上也不适宜由法院解决,案件分流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通过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暨市诉调对接中心进行案件分流和矛盾化解,实现了多元联动,案结事了。
“积极构建大调解网络的形成是矛盾化解多元联动的基础。”谈起诉调对接机制的形成,曲海滨认为,与相关行政机关和社会调解组织进行对接,充分借助民调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志愿者等各方面的力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快速的纠纷解决渠道,实现调解主体的社会化、多元化和集约化。
在诉讼和调解全程无缝对接上,洛阳市中院在立案时,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移交诉调中心进行调解,从而使大量矛盾化解在诉前。承办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具备调解条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派给诉调对接中心,由专门的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从而使办案法官专司审判,进一步为法官减负。
洛阳市中院规定,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诉讼费则在减半的基础上再减半,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另一种形式的“双服务”和“双减负”,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赢得了当事人的满意。
截至目前,洛阳市中院没有发生新的信访案件,从源头上减少了涉诉信访问题。
助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郏文慧是洛阳市中院民一庭新型合议庭审判长,过去常用“白加黑”“五加二”来形容自己的工作。如今,她的案件比原来的结案数多了近一倍,手头还没有积案。
2014年,她个人结案173件,当时在全院最高。2015年,她个人结案227件,同样的工作强度,办案数量却足足多了54件。而今年上半年,她个人结案152件,调撤案139件,调撤率50.6%,比去年同期提高213%。
“诉调对接机制,让我腾出更多精力处理疑难案件和有信访因素案件的审理和化解,也助推了以新型合议庭为平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郏文慧说,诉调中心整合多方资源,将调解和审判双向对接,一方面将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从业务庭分流出去,另一方面法官已经接手的案件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调解可能,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还可以移送到诉调中心进行调解,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合力。
“以往,案件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裁判文书则由庭长和主管院长签发,‘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的问题十分突出,我们优化资源配置,组建了36个新型合议庭。每个合议庭由1名审判长、1名主审法官、1至2名法官和若干名审判辅助人员组成,赋予合议庭审判长直接签发的权力,减少审批环节,审判效率明显提高。”曲海滨说,现在法官把案件质量看得比什么都重,调解结案化解纠纷最彻底,判决的案件需要经得起检验。
目前,洛阳市中院原先在服务保障部门的20余名法官主动要求重回审判一线,在审判执行岗位上的法官达到95.4%,审判一线人员与服务保障人员的比例达到了75:25,法官们从过去的“不想干”变成了现在的“不够干”,审判质效明显提高。
洛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综治委主任吴孟铎表示,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暨市诉调对接中心的运行,减轻了中级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实现了诉讼与调解的有效衔接联动,促进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与探索,为解决各类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提供了新的途径。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责任编辑: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