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现代医学伦理学问题
器官移植现代医学伦理学问题
覃俊理 广西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
摘要: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的成功率不断提高,许多器官衰竭的患者因为器官移植手术的存在而获得了新生,然而,器官移植的道德是否合理在生命伦理学界产生了不同的声音。本文主要从死刑犯器官利用的伦理上阐述医学伦理学在现实医疗活动中的应用。 关键词:医学 伦理学 器官移植
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的成功率不断提高,因而器官捐献也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自愿要求捐献遗体的人越来越多,一些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不断有人提出愿意捐献遗体的意愿,医学伦理学越来越受到各国医学教育界的关注。
1. 活体器官移植面临的医学伦理学问题
器官移植是摘取人体的某一器官,并将其移入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另一个体(异体移植)的相同部位(常位)或不同部位(异位)的临床技术。器官移植手术能够将即将衰竭的生命从死亡线上拯救回来,使得人的生理机能重新得到恢复,然而,器官移植不光给患者带来了福音,它涉及到的伦理问题也给器官移植术带来了无限困扰。[1,2]
李伦认为同种器官移植及异种器官移植都会产生一系列的伦理学问题[3],周华等从活体和尸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学方面也阐述了相关问题
[4],而丁树芹、雷寒、徐静村等也从器官移植与捐献作了相应的剖析并给出了对策[5]。如此看来,我国的器官移植面临的伦理学问题主要在器官来源、尸体器官移植、活体捐献、胎儿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以及器官分配的伦理原则等方面。
2. 死刑犯器官利用
近几年,随着器官移植研究应用于医疗机构的出现以及自愿要求捐献遗体的人越来越多,一些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不断有人提出愿意捐献遗体的意愿,但成功实现遗愿的似乎并不多见。如果在违背死刑犯生前意愿的情况下利用他们的器官,即便是作救人或是医学研究之用,都是不道德的;若是利用他们的器官去进行商业上的不当得利,则更令人震惊。但死刑犯的弱势地位和相关制度的漏洞和缺失,让心怀不轨的人乘虚而入,让相关管理人员有心无力。以上个案反映出死刑犯想要真正捐献出自己的器官并不容易,在执行环节上困难重重。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器官供体缺口很大,虽然死刑犯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去拯救别人的生命,但是他们的愿望经常无法实现,于是,我们眼睁睁看着数倍于他们数量的患者因我们制度上的缺失而死去。
2.1 支持者的观点
肯定器官移植的人的观点认为这是尊重生命,而敬畏生命、珍重健康,是我们当前时代的主旋律。因为生命是一切价值的客观基础,因为救死扶伤、减轻乃至消除患者的痛苦是所有医疗活动的基本出发点。每次器官移植都至少涉及两个人的生命。器官移植伦理作为医学技术理性的内容之一,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体现了医学的本体与目的,是医学本体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活体器官移植中,不仅要尊重供者勇于奉献的高尚品德,更应该充分考虑供受者生命的神圣性和术后的生活质量。[6]哲学家阿尔贝特·史怀泽认为生命伦理学的基石就是敬
畏一切生命。他认为,“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如果没有对所有生命的尊重,人对自己的尊重也是没有保障的。基于这一观点,我们不仅要尊重病人的生命,更要尊重死刑犯的生命。在生命至上的大原则之下,因为处决后摘取死刑犯的器官并不是加重对他们的惩罚或者伤害,因此利用死刑犯的器官去挽救因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病人,不仅没有增加死刑犯的痛苦,而且给了病人一次生的机会。其次,是对罪恶的补偿,伦理学上的恶是指违背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或事件,死刑犯所犯下的滔天大罪可称得上“大恶”。从死刑犯的角度来说,捐献器官无疑是对自身“恶”的补偿,对良心的一个交待。他们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想要通过捐献器官来行“善”,无论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都是一件立功赎罪的好事。有的死刑犯或许因为一时冲动而铸下大错,其本人需要接受严厉的惩罚,而与此同时,他的家人的身心和名誉也会因此受到重创。死刑犯愿意捐献器官来救助他人,不仅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良心不安,也是为了自己的家人走出罪名的阴影,过正常的生活,减轻精神上的罪恶感。捐献器官本身就是一种善举,死刑犯这么做不仅补偿了自身的“恶”,也让其家人得到一丝安慰。
2.2 反对者的观点
对死刑犯器官利用持支持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对其器官的利用过程中很难让死刑犯做到知情同意,会违背医务人员不伤害的义务,而且可能会造成器官的商业化。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做到真正的知情
同意。死刑犯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但他们的民事权利并没有完全剥夺,尤其他们被处决后如何处置自己身体的问题上,因而对于自己的身后事如是否进行器官捐献仍然有知情同意的权利。但由于他们的身份特殊,这种权利难以真正行使,有关人员也没有被硬性规定和要求去进行告知,换言之,他们跳过或者忽略了知情同意这一必不可少的程序。如果现今社会处在一个实行普遍义务捐献的模式中,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是合法公民们的自愿捐献,而不是死刑犯的器官,那么他们就会与合法公民一样经过知情同意程序,在之后的实际工作中就不会出现问题。但在一个将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作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中,不遵循伦理规范和原则,滥用的事件就很容易发生。
3.综合讨论器官移植应注意的伦理问题
我们认为,器官移植虽因技术、经济、伦理等方面的原因,目前还不能普及,但它作为一种救死扶伤的现代医学技术,绝不能放弃。人的生命价值是不能单纯用金钱去衡量的。在医疗资源和病人经费支付能力能够承受的前提下,我们应积极运用这一现代技术,尽力抢救病人的生命。当然,在发展器官移植技术的同时,也应同时解决有关的伦理问题。在现实情况下,有条件的利用死刑犯的器官不失为缓解器官紧缺的办法。尽管存在着诸多伦理争议,例如死刑犯的器官是否背负着罪名、医生面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器官捐献,究竟是该保障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还是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捐献后又如何按照程序进行分配等等,这些普遍存在的伦理难题确实摆在眼前,但我们也应该正视利用死刑犯器官的必要性。死刑犯的器官既可供移植,又可供研究,
在挽救生命的同时,也促进了医学的发展。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无明文禁止利用死刑犯器官,而是规定了可以利用的三种情况。在有益、尊重、公正的伦理学框架下,有限度的支持这一行为,才是尊重生命的最好表现。与此同时,遵循尊重生命、知情同意、自愿无偿、非商业化、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推进相关的制度建设,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管理模式,如建立死刑犯器官利用的调配网络、健全死刑犯器官利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死刑犯器官供体的激励与补偿机制、加强死刑犯器官利用的监督机制,使死刑犯器官的利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推行新法规新制度的进程中,一定会遇到困难与质疑,但这不应当成为死刑犯器官合理利用的障碍,而是促进其长远发展的动力,让社会各界正视死刑犯器官的利用,正确引导社会大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与态度,这才是推进死刑犯器官合理利用的主旨所在。
同时,坚持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原则;坚持人体器官自愿、无偿捐赠的原则;坚持审慎对待人体活体器官移植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坚持知情同意、家属参与的原则;坚持群体利益与公共安全优先的原则。这才能真正为全人类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西西,王毓墩.我国器官移植面临的伦理困境及解决途径[J].健康研究,2009,29(6):477.
[2]司小北,王丽字.人体器官捐献补偿系统的构想及相关伦理思考[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9):19.
[3]李伦.器官移植:从技术理性到生命[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36-39
[4]周华,贾志缃,王晶晶等.器官移植面临的伦理学问题思考[J].中国药物与临床,2009,9(4):352
[5]丁树芹,雷寒,徐静村.关于器官移植与捐献法律制度的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O,(5):325—326.
[6] 唐海燕.器官移植伦理原则初探[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科学社会版),2005,26(3):14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