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条款解释
前程无忧每周分享 201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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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分享导读
《社会保险法》看点分析
《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期施行。
1. 热点关注
《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于企业和员工,需要关注哪些呢?
1) 对于企业
2) 对于员工
2. 分享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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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热点关注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它将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普及力度建立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将极大的推动全民社保保障意识和全社会的“社保”参保比率。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员工,它的影响和普及力度都是空前的。
1) 对于企业
a. 5个险种齐全的社保,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企业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属于“违法”;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必须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失业及工伤”否则亦属于“违法行为”。
涉及条款:
第10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23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
第33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44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53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 险费。
b. 险种参保不全,企业将直面经济赔付与员工纠纷
一些企业基于“成本”考虑,不为员工缴纳工伤、失业、生育,想借此为企业“省
钱”,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应有的权益;而通过《社会保险法》,企业的不妥行为将直接面临不可预料的经济赔付和员工纠纷。
涉及条款:
第41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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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46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48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49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54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55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5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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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c. 对于不缴社保的用人单位,规定很强硬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强制性,并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以前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费,一般只是罚款。而《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还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下达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由此,《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使违法企业面临更大的索赔风险与成本压力。
d. 欠缴或不足额缴纳社保,企业面临更大索赔风险
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用直接打到员工的工资,由职工自己去缴社会保险费行不行?
《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相关机构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拍卖抵款:如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征收机构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主管担责: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拒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应缴保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都强化了社保征缴的手段,杜绝企业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涉及条款:
第62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 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63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84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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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86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对于员工
a. 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放宽
根据国务院原规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如不能具备此项要件,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对此,《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意味着,即使有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尚不足十五年,但并不代表其丧失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法律赋予了此类职工予以“补救”的合法渠道,即通过“继续缴费满十五年”来成就其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在此配套规定之下,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倘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但就其本人而言仍可有三种选择:第一,继续缴费满十五年,继而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三,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涉及条款:
第14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16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17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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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 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19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b. 医保费用垫付由第三方支付,然后追偿
直接结算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一是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
医疗费的问题,新法规定了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中,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二是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如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涉及条款:
第28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29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
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30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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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
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32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c. 工伤垫付由用人单位或第三方支付,然后追偿
直接支付原来由用工单位支付的三类费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现行由用人单位
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依法追偿;三是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涉及条款:
第41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42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全文网址链接: http://www.gov.cn/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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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享小结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执行,前程无忧人事外包部门也将结合新法陆续为您带来更多的分享。欢迎您随时联系我们咨询各项政策解析、操作建议和人事外包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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