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讨论稿)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业务细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期权合约
第四条 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五条 本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100元。
第六条 本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七条 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1指数点。
第八条 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2个月及随后2
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九条 本合约当月与下2个月合约的行权价格间距为50点,随后2个季月合约的行权价格间距为100点。
第十条 本合约的行权方式为欧式。行权日与到期日为同一天。
第十一条 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即为到期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第十二条 本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本合约的产品代码为IO。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四条 合约月份为当月及下2个月的,交易所挂出平值期权合约,并在该平值期权合约上下至少各挂出3个行权价格合约。合约月份为季月的,交易所挂出平值期权合约,并在该平值期权合约上下至少各挂出2个行权价格合约。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挂盘合约数量。
第十五条 本合约交易采用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限价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第十六条 本合约的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
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十七条 本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0%,最低保障系数为0.5。
第十八条 本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某一股指期权合约最后15分钟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不高于每手2元。
第五章 行权与交割
第二十条 本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沪深300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在到期日对到期的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买方持仓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于实值额大于交易所规定的期权合约行权手续费的实值期权,交易所视为买方提出行权申请,买方在行权日规定时间之前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的除外;
(二)对于虚值期权、平值期权以及实值额小于或者等于交易所规定行权手续费的实值期权,买方提出的行权申请
无效。
看涨期权实值额为:max((交割结算价-股指期权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0)。看跌期权实值额为:max((股指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交割结算价)×合约乘数,0)。
第二十二条 本合约的行权手续费标准为不高于每手2元。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约的每日涨(跌)停板价格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减去)上一交易日沪深300指数收盘价的10%,上市首日涨(跌)停板价格为挂盘基准价加上(减去)上一交易日沪深300指数收盘价的10%。计算结果小于最小变动价位的,以最小变动价位为跌停板价格。
第二十四条 本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系列持仓不得超过5000手;
(二)某一合约系列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3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系列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系列单边总持仓量的25%。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违规行为,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