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城管执法过程中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
摘自 国土资源网
何谓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干扰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事件。它的参加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成百上千人,这类事件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社会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当则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管理体制,利益关系和活动领域等都处在深刻的变化之中,整个社会生活的原有模式逐渐被打破,利益冲突普遍,社会矛盾增多,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开展,城管执法工作以职能广泛、地位重要、战斗力强的特点而日益成为行政执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数万名城管执法人员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不可否认城管执法工作毕竟是一新生事物,它还很不成熟,也无多少经验可言,在日常工作中还可能出现各种新问题,这就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在我们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旦处理不当也极易产生群体性事件。就年身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几十人、上百人的群体性事件也曾发生过,参加者有农民、下岗职工及其少数民族及其他各类群体。因此,如果有效的处理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如何在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中的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点
所谓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即是指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事先缺乏预见多名相对人或群众参加的妨碍城管执法工作的恶性事件。
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无先兆,难以预见,往往在城管执法日常工作中因各种原因而突发。参加者或为相对人的家属、亲友数人或为不同门店的业主多名,伴有不明真相的多名群众参与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在当前城管执法工作中也不鲜见。危害严重。此类事件最终往往会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毁损,导致城管执法工作被迫停止,从而损害城管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矛盾尖锐、行为激烈。行为人为逃避管理或处罚通常采用殴打辱骂执法人员、毁坏财物等过激行为,造成混乱局面以求乱中取胜,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相互效仿、反复出现。由于少数领导思想保守,怕事畏难,谨小慎微,对于城管执法中出现的突发性群体事件,最后往往做大事化小,淡化处理。不同程度的放纵了某些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给其他群众造成了城管执法就怕闹,闹了就可不受罚的错觉。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危害
首先,由于城管执法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具有突发性,它的发生直接破坏了执法工作的正常秩序,打乱了城市管理的日常计划。
其次,破坏了城管执法部门的形象,损害了城管执法工作的权威。此类事件往往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个别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会造成社会对执法部门的偏见。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也会受不法人员的蒙蔽而对城管执法工作心存芥蒂。
最后,阻碍了政府依法行政进程,羁绊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脚步。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政府依法行政进程中的生力军,直接体现了地方政府的执政水平和工作作风,也反映了一个地方的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城管执法工作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无形中激化了矛盾,撕裂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关系,制造了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降低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三、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分析
1、不依法行政,是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
执法人员不能依法行政成为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内在因素。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由于素质较低、法治意识淡薄不能严格执法或无视程序执法,或执法不公或滥用职权,这些都直接挑起了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时候城管执法部门并不存在过错,仍然会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究其原因,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执法部门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以及在行政管理中养成的“衙门”作风。 此类不依法行政的种种行为,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城管执法越集中的区域,矛盾越多。日积月累,受伤害的群众面越扩越大,矛盾越积越深,一旦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有把柄被抓住,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加上群众情绪激动,从而导致矛盾在短时间内激化进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2、执法力度加大,导致行政执法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爆发点。
一方面国家逐步推进城市化进程,社会各个领域的城市建设如火如荼,居民对城市的容貌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也使得城管执法力度加大,触及少数人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城管执法部门处在与群众直接接触的前沿。同时社会风气、党风的败坏,腐败现象的恶化,基层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等等,又加剧了干群矛盾。由此,城管执法部门时常处在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执法人员就成了各种矛盾渲泄的对象。执法过程稍有不慎,即便是毫无过错,也容易爆发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
3、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无法获取执法相对人的理解和信任。
与公安、交通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相比,城管执法工作内容较多,加上开展时间较短,以至于不能为大多数群众所熟知,甚至常常被误会和曲解,这就使许多群众的思想还停留在老一套上,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较多疑问和错觉,往往不能积极主动的配合和拥护。同时对当前城管部门所做的工作缺乏必要的宣传和介绍,使管理相对人不能接受新的执法内容和深度,容易与过去和他人进行比较,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长久贯彻缺乏信心,心存侥幸和不满。对群众的法制宣传还存在较大的盲点,特别是涉及城管部门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广度、深度,远远不如刑法、民法等一些普及性法规的宣传。不少群众认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你政府就拿我没办法。而这些部门法规往往又与群众的日常生活、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若群众不能理解你的执法行为,必然产生对立情绪,而导致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预警机制不足,削弱了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掌控能力。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作为领导者缺乏对执法尺度的把握和对执法过程的领导能力,再由于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缺乏预见性和掌控能力,使此类事件愈演愈烈,导致严重的后果。
5、 事后缺乏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完整处理机制。
由于事后缺乏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完整处理机制,不能保证事件发生后城管执法工作的继续实施和执行。实践中由于执法力度不够,危机处理机制不健全,事发后往往不能一如既往、坚持不懈,导致执法工作停滞不前、前功尽弃,这样的结果极大的纵容了不法行为,为以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再次发生埋下了种子,最终形成相互效仿、冲突不断的恶性循环。
四、预防和控制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执法过程中既不能害怕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放弃执法要求,更不能为了执法随意侵害群众的利益。而应当从缓解疏导社会矛盾、密切干群关系的角度出发,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减少执法矛盾,减少诱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执法因素。
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凸显了民本思想,封建帝国亦有此识,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法机关更应以人民为本。要教育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使他们知道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衣食是人民给的;要使我们的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之中,要做到为民执法不动摇,达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其次,要依法行政。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彻底杜绝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根本途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失职不作为和越权乱作为的腐败行为。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法,才有最广泛意义和最大程度的公正和文明,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偏差,减少执法矛盾。
第三,要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发现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从而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第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阳光城管形象。通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切实提高执法队员思想政治觉悟。深入开展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岗位竞赛活动,坚决杜绝各种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尽快扭转城管执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让每个岗位都成为树立阳光城管形象的主战场,让每个执法队员都自觉成为阳光城管形象的塑造者。寓服务于执法工作之中,时刻不忘人民利益,在坚决矫正违法的同时,处处为当事人着想,真正实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执法工作理念。
第五、加大对城管执法部门职能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只有提高了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认识,扩大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威信,让群众知道了城管工作的权限和意义,让那些与百姓生活、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城管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老百姓才能熟悉懂得城市管理的政策法律,明白城管工作的内容和意义,才会理解支持城管执法工作,才会用正确的态度对待我们执法活动,才会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明大理识大体,而不会随波逐流,推波助澜。
第六、积极做好事前预警工作。仔细分析城管工作特点,找出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总结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做出事前预警,积极应对。对执法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做出认真评估,结合不同的执法内容,不同的执法环境和不同的执法管理相对人,事先准确判断执法活动的可行性,提出完整的应急预案。在城管执法领域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参与闹事的,有的是当事人亲属,有的是随波逐流的旁观者,有的则是别有用心的人。因此,在处置过程中要区别对待,对大多数不明真理的群众,应以政策教育为主,而对那些借机闹事危害执法活动的少数不法分子、闹事人员应果断带离现场,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办,即使是当事人也应严格依法办事,绝不手软,给予严厉打击。依此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城管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改好一户,带动一片的目的,从而达到预防控制城管执法过程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