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关于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村关于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村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赣市办发[2012]6号文件)及《关于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扎实有效推进我村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从2012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我村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任务,其中2012年完成 户。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规划先行,结合农村“山、水、田、园、路”等自然条件,科学规划选址,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改造建设。
2、政府主导、农民主体。政府在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中起主导作用,尊重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一户一宅、节约用地。执行“一户一宅”,控制占地
和建房面积,体现地域特色。利用空闲地、空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及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4、分类分批、统筹推进。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最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示范带动,分类分批实施改造,统筹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5、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村、镇、县“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做到“扶持政策、改造对象、补助标准、审批结果”四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改造范围与标准、要求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农村危旧土坯房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为C 级危房(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或D 级危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稳定性和承载能力,构成整幢危房)的农村土坯房。
(一)改造范围与对象
1、改造范围。改造范围为全村集体土地上的危旧土坯房。
2、改造对象。居住在D 级和C 级危旧土坯-房的农户。
(二)建房标准
1、占用宅基地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60—90平方米。
2、公寓式联户建房: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3、乡(镇)村统一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三)补助标准
1、新建房屋补助标准: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两红”人员)及革命烈士的遗孀危房改造,每户补助 万元;
(2)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两红”人员及革命烈士的子女家庭危房改造,每户补助 万元;
(3)其他列入改造范围的D 级危旧土坯房改造,每户补助 万元;
(4)因灾倒房、新列入深山移民、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计划的对象补助标准按照各自的补助政策及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2、修缮加固房屋补助标准:每户补助 元。
3、信贷补助:对享受建房补助后仍资金不足的困难群众,可向银行申请5万元以内的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贷款方式为:以产权抵押、自然人担保、联保等方式向银行申请最多2年期限贷款,市、县财政按照基准利率各给予40%贴息,借款人负担20%利息。
(四)改造要求
1、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规定。凡另行选址建房的改造户在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签订《退宅协议》并将老宅基地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流转他人、复垦的前提下,方可享受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贴息贷款和占用宅基地新建房屋。
2、新建房屋须采用规划建设部门推介的《赣南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户型设计图集》,同时满足抗震设防,节能环保的要求。
3、鼓励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实施建设,同时积极争取列入增减挂项目,对列入增减挂项目的经验收后,给予相应的用地指标奖励或经济奖励。
三、改造方式
按照农村危旧土坯房的质量鉴定结果,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旧土坯房属整体危险(D 级)的应拆除建新,属局部危险(C 级)的可修缮加固。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拆除无保护价值的废弃、空置、闲置危旧土坯房,鼓励农民进城镇购房或联户建公寓楼,或转为城镇居民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一)拆旧建新
制定优惠和奖励政策,加速宅基地流转置换,鼓励采取集中连片式拆旧建新,有序引导农村人口由自然村向较大村庄、边远村庄向交通便利村庄、一般村庄向中心村、小城镇及县城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
1、集中新建:集中建设形式分就地集中新建和异地集中新建两种。
(1)就地集中新建:凡符合村庄布点规划、鉴定为D 级危房的农村土坯房比较集中的村庄,申请对象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在统一拆除危旧房后,按村庄建设规划要求集中新建。
(2)异地集中新建:为适应新型城镇化趋势,散居变聚居,建设新型社区,提升改造品位,鼓励按照规划在中心村。
2、原址建设。凡符合布点规划的村庄,对鉴定为D 级危房的零散改造对象,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在拆除危旧土坯房后,按新户型规划要求在原址新建。
3、盘活置换。对分散供养五保户、特困户,可对现有的旧校舍、旧厂(场)房、旧办公楼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进行妥善安置。鼓励经济实力较弱的群众购买本集体范围内质量较好的旧房进行置换。
4、修缮加固。属局部危险(C 级)的农村危旧土坯房可修缮加固。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和科学艺术价值,特别是记载红色文化历史和凸显客家民居风格的危旧土坯房,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予以重点修缮保护,并鼓励采取购置修缮等形式,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旅游产业。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对集中新建点要通过多途径解决部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加大资金筹集力度。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救助、挟贫安居等与农村土坯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土坯房改造资金。将县拨付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配套费列入年度资金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资金发放。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拆旧建新的拆除旧房时先拨付20%补助资金,工程主体封顶后拨付50%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搬入新居)付清全部补助资金。异地新建的完成基础工程后先拨付20%补助资金,工程主体封顶后拨付40%补助资金,拆除旧房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搬入新居)付清全部补助资金。
五、操作程序
(一)自愿申请
符合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情况登记表和危旧土坯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
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改造对象,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方可填写审批表和登记表,并上报镇政府核查。
(三)入户核查
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并说明原因。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审批公示
审批结果要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及县、镇两级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领导监督电话。同时,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旧土坯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竣工验收
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竣工后,镇政府和村委会先行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查找问题,搞好整改,验收后报请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验收。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成立以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强化跟踪落实。要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农户建房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落实工作机制。
(三)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挂点帮扶机制。村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并与“三送”工作相结合。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黑板报、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工作,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共 村党支部
村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