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加大国有资产监控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委派到国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等岗位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 会计委派工作在县国资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权和责任
第五条 县国资局和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为县国有企业会计委派主管部门,行使以下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需要确定委派会计的受派单位;
(二)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制定委派会计工作的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按委派人员实行“双重考核”的原则,以委派机构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制定相应考核制度;
(四)负责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受派公司的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制度;
(二)支持和配合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委派会计人员的正当职权,不得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三)根据单位制度监督和管理委派会计,向委派单位反馈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提出本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受派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和资金收支情况;
(二)参与受派单位经营活动的决策、制定财务计划、预测分析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状况;
(三)督促受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各种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缴款项,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受派单位正当权益,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和私设小金库、虚报盈亏和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行为,要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对抵制无效的要及时向委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组织和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宣传财经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企业资金合理运用,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五)遵守企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统一领导和管理,积极工作,热情服务,依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参与经营预测、决策活动,提供正确、真实的会计资料,为企业领导当好参谋;
(六)维护会计法制、严肃财经纪律,统一管理企业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参与拟订受派单位财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预测、分析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坚决制止“小金库、账外账”违规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有权进行会
计检查和监督,监督受派单位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质量,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必须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清楚、报告及时。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严禁做假账、报假数、开假票;
(八)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执行制度、秉公办事,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违反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揭露。对重大问题或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九)服从委派机构的管理监督,按要求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向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有权向企业领导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十)定期向委派单位和受派派单位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和企业经营成果,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和报送财务报表;
(十一)委派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委派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一般任职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政治思想好;
(二)身体健康,热爱会计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具有会计专业知识,掌握有关现代化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具有财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根据工作要求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委派资格,予以调离或免职: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委派机构考核两次不称职的;
(三)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十条 会计人员的委派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按有关程序直接委派。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委派实行回避和定期轮岗制度。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委派主管部门和受派公司“双重管理”原则,以委派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受派公司的管理。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工资报酬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发放,不得在派驻企业领取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具体与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的年度考核同步,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实行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工作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具体包括:
(一)受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受派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情况;
(三) 受派单位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受派单位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财务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受派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的问题;
(二)有不廉洁行为的;
(三)与受派单位串通共同作弊的;
(四)接受受派单位给予的报酬或福利的;
(五)在受派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的;
(六)对重大问题不抵制、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七)泄露受派单位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七条 受派单位发现委派的会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委派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十八条 受派单位对委派的会计人员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业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