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识培训
法务办知识培训(二) 公安机关相关知识
公安办案流程
一、 立案 1、 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对于、,都应当接受。 注:三者区别:
2、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立案或不立案 3、 不立案的监督
复议( 日内该机关)、复核( 日内上一级公安) 二、 侦查 1、 侦查行为
1)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经程序,持续时间不得超过特别重大的不得超过 小时 2) 询问证人、被害人
3) 勘验、检查:场所、物品、尸体、人身 4) 搜查
5)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6) 鉴定 7) 辨认
8) 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 9) 通缉 2、 侦查羁押期限
个月个月(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个月(省级检察院)+无限时间(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 注意:重新计算时间 另有重要罪行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三、侦查终结
起诉:写出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
一、 种类
强制措施
二、 拘留 1、 适用情形 现行犯
被害人、在场的人指认的 身边或住处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流窜、多次、结伙 2、 期限
(提请批捕)(特殊延长) 流窜、多次、结伙: (提请批捕)+ (检察院做决定)= 天 3、 拘留后的处理
1) 提请批捕
2)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批捕的
移送检察院起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释放、移交行政机关
三、 逮捕
逮捕的条件:有证据:发生了+他做的+证据属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难点讲解:侦查羁押期限与拘留期限有什么关系? 侦查羁押,是从拘留之后的逮捕开始算的,见下面示意图:
留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移送检察院起诉 释放或移交行政机关
查 终 结
一定是当事人被逮捕了,才涉及到“侦查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