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岗证管理制度
上岗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树立企业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识别公司员工,加强安全管理,并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加员工互相了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管理范围为公司所有员工,企管部为本制度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 员工上岗证由企管部统一制作,正面是姓名、性别、部门、职务及公司编号,背面是有关使用注意事项和发证日期,上岗证须贴有员工相片和加盖上岗证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四条 员工上岗证为员工出入工作场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它身份证明。
第五条 工作时间员工应按规定佩戴上岗证,以示识别。
第六条 员工出入工作场所及厂区未按规定佩戴上岗证者,禁止出入。
第七条 上岗证一律挂在上衣左胸前或正胸前,不得挂于腰际、放在上衣口袋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佩戴上岗证处理。
第八条 上岗证若有遗失或损坏,应即时到企管部补办,补证费20元。如为故意损坏,则加罚10元。因公或自然损坏的应在报请部门主管或车间主任签证后,到企管部补办,不扣取费用。
第九条 上岗证只准员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雇及移交法办:
1、利用上岗证在外作不正当的事情者;
2、将上岗证借给他人非法使用,以致严重破坏本公司名誉及引起事端者。 第十一条 新进员工,须在进厂转正后一星期内办好上岗证手续,并缴回临时上岗证。
第十二条 员工离职时,应将上岗证交还企管部注销,不能交回的扣发工资50元。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佩戴上岗证,并由企管部追踪查核,发现管理人员未佩戴上岗证者每次罚款10元,员工(含保安人员)未佩戴上岗证每次罚款5元。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主管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如一个月内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该部门(或单位)总人数10%的,该主管(或单位负责人)亦应罚100元。
第十五条 员工每月累计五次无佩戴上岗证者,予以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3年1月10日
XXXX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