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行政管理的理念与方法
论宗教行政管理的理念与方法 摘要:坚持宗教管理的科学性、艺术性和创新性是现代宗教管理理论和管理思想的必然要求。而关注从宗教行政管理的“疏”与“堵”、“知”与“行”、“柔”与“刚”、“德”与“法”、“古”与“今”、“内”与“外”等方面对于搞好新时期宗教的行政管理,落实党的宗教民族政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宗教;行政管理
前言:宗教行政管理的理念与方法是宗教行政管理与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寻求新的管理思想和理论,从管理意识和策略上探求宗教行政管理的新模式、新途径是现代宗教行政管理的客观必然。其中如何处理好“疏”与“堵”、“知”与“行”等多种关系,是科学规范宗教行政管理、创新管理理论、实践管理艺术、落实党的宗教民族政策的客观要求。
一、“疏”与“堵”
对于宗教行为的有关活动是采取“疏”还是“堵”的管理方式,是宗教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艺术的的客观体现,也是衡量宗教管理者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高低的标准之一。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大禹治水”的故事说明治水之道“堵”不如“疏”,而笔者认为宗教事务的管理却与治水不同,需要“疏”、“堵”兼施,方能管好。宗教不仅仅是人的一种观念,还是一种社会普遍确信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公共评价一致的结果。它涉及到对人的品行评价的观念,如善与恶、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邪恶、诚信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等。对于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的管理,是“堵”还是“疏”,应根据宗教活动性质与宗教管理的政策不同,以及宗教管理的规律和需要,结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才能决定采取哪种管理方式,以便实现新时期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在宗教行政管理上,一方面应该采取“疏”的方式,通过对信教群众行为规范的疏导,使其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全面提高其道德文化素养。
在政策的制定、物质的使用、人员的管理,以及宗教活动的开展、宗教场所的开放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引导、支持、管理,并切实落实宗教管理的“三治”方针,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使宗教活动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相适应。另一方面,对地下非法的宗教活动采取“堵”的方法,坚决取缔和打击害国害民的“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相关活动,将正规合法的宗教组织的相关活动纳入到国家的宗教事务管理之中,并给予相应的保护和自由。可见,实现宗教管理“疏”与“堵”的统一,就能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打击非法的有害社会安定团结的邪教组织。
二、“知”与“行”
在宗教行政管理工作中首先需要管理工作者对相关宗教发展历史和内容、宗教的特点以及群众基础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做到“知”,在“知”的基础上坚持贯彻和落实党的宗教、民族政策,实现宗教管理科学之“行”。200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强调,“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宗教工作,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努力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并进一步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回。这些思想对我们正确地认识宗教,处理好宗教管理中的“知”与“行”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中国哲学史上,关于“知”与“行”的关系,王阳明提出了“知行合一”的思想,即“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并认为应该克服两种倾向:一种是只着重“行”,而不着重“知”。这种“行”由于没有相关思想内容知识的指导,其结果是“冥行妄作”、“懵懵懂懂”,缺乏自觉性;另外一种只重“知”而不着重“行”。这种“知”由于是没有符合行为实践的规律的“知”,所以也只是“口耳讲说”、“茫茫荡荡”,没有什么实际效果,不能对行为实践产生正确的影响。王阳明强调要用“知”来指导“行”,以便“行得是”;又用“行”来实现“知”,以便“知得真”,强调知与行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哪【3】”。这对于我们今天在宗教行政管理方面有一定借鉴意义。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p艘”。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为此,作为宗教管理工作者应该深入学习各种宗教的起源与发展历史、各种宗教的属性与各项功能、宗教的本质与特征、宗教的信仰状况、群众基础,以及宗教与哲学、艺术、科学、民族、国家、政党等方面的关系,深刻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切实贯彻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方针,坚持“知”与“行”的辩证统一,在“知”的基础上“行”,在“行”的基础上“知”,才能达到宗教管理的科学性和艺术性,才能实现宗教工作的最佳管理效果。
三、“柔”与“刚”
“刚”与“柔”是宗教行政管理理念、范畴与方法的重要内容,是宗教管理艺术的重要体现。在宗教行政管理中采用“柔”和“刚”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是管理工作科学性与艺术性的必然要求。在宗教工作中采取“柔性化”管理,会获得被管理者的理解和配合,并可以提高被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顺应宗教活动自律性、自党性特点的需要;在宗教工作中采取“刚性化”,管理则更能体现出宗教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法制性的要求,使管理工作更加严谨与规范,达到宗教管理所应具有的高效、科学的工作要求。但是,宗教的行政管理必须“刚”“柔”结合,因为刚过之,柔不及,易失众;柔过之,刚不及,易失威。真正做到柔中有刚、刚中有柔、刚柔并济、柔刚合一,才能适合现代宗教事务管理的需要。由于宗教常常是通过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人生的一些基本价值和信念,这些价值和信念都是人的一些善德品质,如施善、仁爱、怜悯、诚实、公平、正义、平等、献身等内容的反映。所以,宗教是以仪式和信仰的方式,在人的心灵深处,
通过控制人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培养人的善德品质,行好事,做好人。有良好宗教的社会,一般会有良好的秩序。同时,宗教也有着负面的影响。由于信仰产生的激情导致过分的狂热,而对其他宗教和非宗教的渎教行为的强烈排斥,又是产生另—种灾难和无秩序的根源。所以,这就要求宗教管理工作者善于运用“刚”“柔”两种手段,妥善处理好宗教的积极与消极影响。首先,要真正理解宗教行政管理“柔性”的精髓。宗教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要通过宗教文化所具有的文化价值,提高广大信教群众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依靠他们的主动性而非强制力来实现宗教活动的各项积极功能,树立共同的宗教文化价值观。其次,要在宗教管理事务实践中做到“柔中带刚”。这就要求对宗教行政管理的外部环境因素具有灵活快速的响应能力,对宗教活动的各种变化具有应对适应能力。在处理宗教问题时,讲究宽严适度、刚柔并济的技巧,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对于涉及全局、涉及违法问题的,一定要坚持原则,旗帜鲜明,毫不含糊,以果断的态度坚决处之;对于局部的枝节问题则应以柔性的手段,灵活处置。同时,由于传统的中国行政管理机构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设置,这种刚性结构效率高、便于指挥,但是层次过多,容易造成部门之间关系不紧密、等级过于森严、信息反馈慢、沟通困难等问题。这必然会影响在宗教管理中对各种因素变化的快速反应能力。因此需要在行政管理机关中设置一种结构扁平化、多极化、智能化、网络化、外部导向的灵活组织,才能使“刚柔相济”的宗教行政管理方式得到贯彻落实。
四、“德”与“法
宗教行政管理还需要具有“德法并重”的管理理念、范畴与方法,坚持“以德为主,以法为辅”的原则。中国古代的道德精神就公德而言,就是仁、礼、智、信、孝、节、义等,而私德主要包括勤劳、勇敢、热情、忍耐等。它所形成的一套规范是安排社会等级秩序的规范。这种秩序包括三大体系:一是国,二是社会,三是家。国家的秩序主要是君臣之间的关系,有仁、礼、忠等道德规范调整;社会秩序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讲仁爱、诚信、义气等;家庭、家族的秩序主要是父父子子、长幼有序、敬老爱幼、孝敬父母、男尊女卑、女子守节等。这三方面的关系包括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全部关系。西方是以个人为核心的社会,靠宗教、道德和法律使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形成了共同的价值观念。
庞德认为,道德、宗教和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三大手段,即使法律已成为了现代社会首要且最终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但它仍离不开道德、宗教等其它手段的支持。在中国,儒家主张以礼治国,并将仁、义、札、智、忠、孝、信、爱等作为基本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范畴四㈣。强调宗教管理的“德”是要求宗教管理工作者应该以礼待人,以礼待教,以自由、平等、博爱、正义与秩序的精神善待宗教,“遵道守德”坚持宗教管理的内在规律性,深刻理解宗教文化的知识性、包容性、融洽性。创造良好的宗教文化管理氛围,承认宗教文化价值的多样性、差异性和宗教文化的多元性。
按照宗教活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办事。同时,强调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我国的《宪法》、《刑法》、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其内容对于维持宗教活动的合法权益,
加强管理,促进宗教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坚持“德法并重”、“德法兼治”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社会的安定团结服务。为此,要根据宪法制定各省市自治区相应的行为守则、。音理条理和法规,把一切宗教活动纳入道德与法制的管理轨道,真正做到宗教的行政管理既合德,又守法。
五、“古”与“今
在宗教行政与政策的管理方面处理好宗教管理“古”与“今”的关系,是宗教行政管理理念、范畴与方法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在宗教管理过程中既懂得借鉴历史上宗教管理方面的成功之处;又要吸取历史上宗教管理的经验教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分析宗教在历史上存在的根源以及在人类历史E所发挥的作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强大的国家机器,行政管理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由于在中国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统一的宗教力量,也没有形成独立自治的法律力量,法律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道德代替了西方社会宗教与道德的双重力量,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官吏的控制代替了法律。古代西方社会是宗教加法律的统治,而中国社会是道德加行政的统治,或者说人治加德治的统治。在中国宗教发展史上,统治者对宗教事务管理采取何种政策对宗教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唐初确定的崇奉道教的政策,大大促进了道教在中唐以后的恢复和发展,成为维持李唐王朝的精神支柱。
大历二年(767年),资州刺史叱干公奉为国家造三教道场,颂扬释、道、儒三教圣人【6】(r350---351)。后周太祖郭威尊儒崇道,其继任者周世宗柴荣,则大力推行崇道抑佛的政策,大规模毁坏佛寺、佛像,减少僧尼人数,限制佛教发展旧啤1)。这些都说明在历史上统治者对宗教采取什么样的行政管理与政策措施,对于宗教的状况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今天宗教工作的行政管理中应坚持古为今用、薄古厚今的原则,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处理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发展对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正确处理宗教方面的社会矛盾,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特别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贯彻宗教政策需要处理好宗教与民族、风俗习惯的关系,宗教与迷信活动的关系,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的非法活动的界限,贯彻宗教政策和科学无神论教育的关系,等等。
六、“内
竹宗教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历史文化现象,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宗教,宗教至今仍影响着世界约4/5的人口。我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是多种宗教信仰并存的国家。不仅有道教、各种民间宗教等本土宗教存在,而且有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三大世界性宗教存在。中国宗教的发展历史是中外宗教融合与传承的历史。比如佛教作为世界公认的三大宗教之一,自两汉之时传入中国后,迅速地深入到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与儒、道文化一起,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之一。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许多别具特色的佛教宗派,并创造了辉煌灿烂的佛教文化。无论是王朝的更替,还是社
会的变迁,都难以抹去佛教在中国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艺术乃至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至于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等宗教与中国文化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中外宗教文化交流的客观反映。可以说,不了解中国的宗教历史,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中国的过去与现在,也不可能很好地把握中国的未来。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作为世界各民族历史发展中几乎共有的文化现象,在—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然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活跃的因素。我国的五大宗教除道教外,都是由外国传入,而道教也传到国外,五大宗教同境外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宗教界的对外联系也更加频繁,这对于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具有重要作用。但宗教的行政管理以及相应的管理政策一定要考虑宗教问题的国际性,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既要开展宗教方面正常、友好的国际交往,又要避免外国势力利用宗教问题干涉中国内政,危害国家的安全。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渗透,认真解决好非法集会、私自传道、私设聚点等问题。我们绝不允许国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进行入侵和干涉。所以,从宗教行政管理与相关政策方面处理好“内”与“外”两个方面的关系不但是宗教行政管理理念、范畴与方法的重要内容,而且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安定团结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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