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种子法配套规章中的七大常见问题
02-26
本内容摘录自第九届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种业高峰论坛”,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吴晓玲演讲,为大家解读种子法配套规章中的七大常见问题:
一、同一生态区引种,农业主管部门不给备案,能否销售?
是可以销售的。在符合引种条件的情况下,确实是提出了申请,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没有受理,申请者可以保留申请证据,种子可以销售。如果追究责任,这属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与种子销售者无关。
二、8月15日之后,两证只有一个到期,另一个未到期,是否需要重新办证?
另外一个没到期的证件,如果经营信息没有变更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但到期的证件,无论是种子生产许可证还是经营许可证,都需要按照新的规定重新办理。
三、有效期内变更生产信息是否需要重新办证?
不需要重新办证,但需要提交相应变更信息的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四、超过保质期种子能否销售?
如果种子质量没有变化,仍然符合标签描述的标准,即使过了保质期,仍然可以销售。
编者注: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采用下列示例:质量保证期6个月。
五、风险提示如何标注?
之前新法中要求,要包括种子贮藏条件以及销售区域主要病虫害、高低温、倒伏等因素对品种引发风险的提示及注意事项。企业主要是根据品种审定的信息要求如实描述;审定多年后,品种抗性等会随之发生变化,需要企业及时变更新的标注信息。
六、标签二维码如何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