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改革草案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事业编制员工
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讨论草案)
说明:
1、本办法仅是一个草案,为大家共同制订我校的绩效
工资实施方案提供一个线索。
2、请各处室自行打印后,发到本处室所有教职工手中,并请他们提出文字性修改意见(写出增加、减少或改写的具体内容)。
3、在提出修改意见时请注意把握个人诉求与相关的政
策要求,部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4、修改意见请以处室为单位收集后于元月5日送到人
事处。
一、目的与指导思想
为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公平、合理兑现事业管理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借鉴我国改革的成功经验,改革之初,稳步推进,既重效率,更重稳定,观察效果,逐步完善,本着集思广益,大家一起办好大家的事的思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阜人社[2012]67号文件专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总则
(一)考核对象:根据阜阳人社局和财政局《阜阳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确定我校绩效考核的对象为事业编制人员,根据我校具体情况,本办法事业编制人员分教学、教辅、工勤三个系列分别考核。
(二)考核周期:每半年(一个学期)为一个考核周期。人社会局和财政局相关工作流程,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要待次年三月经人社局核准、财政局拨付后发放。
(三)绩效考核原则:
1、政策性原则。绩效工资改革具有着很强的政策性,我校的绩效工资改革方案的制订和执行都要与上级的相关政策相吻合。
2、公益性原则。考核是为了完成上级要求的工改工作,既提高职工积极性,又保持和谐稳定,以便更好地发挥党校的职能。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方案和考核程序、结果公开,对党校工作人员进行公正公平地绩效评价。
4、绩效挂钩原则。坚持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分配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5、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原则。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遵章守纪、努力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倾斜。
(四)绩效工资的计发:经人事、财政部门核发的我校事业编制人员的绩效工资,其中70%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如数发放。另外30%分为两部分:三分之二(即总额的20%)作为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至考核期末,如无扣罚,则如数发给本人;如有扣分,则将扣分折罚的部分扣出,合入后一部分。另外的三分之一,及各人被扣罚的部分,合计作为奖励性基金,在期末,按照本考核办法规定,根据各人的得分计算发放。
(五)考核机构设置: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李平任组长,耿霖、吕猛任副组长,黄家盛、李霖、张燕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领导小组之下,负责会议记录、有关文件资料及考核结果的统计与公示等工作。办公室由吕猛任主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工会中非考核对象1名、作为考核对象的三部分职工各推举1名代表组成。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临近退休的老同志,在其工作的最后二年,本人书面申请不参加考核的,可不参与,领取其原数工资。
2、对于个别患有严重身心疾病的,虽未办理病退,但既有医院诊断证明、又被全校公认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可不参与考核。
3、公派外出短期学习的,视为正常工作。
4、研究生教学报酬(课酬、论文指导与论辩、班主任费)社会培训部办学的报酬(课酬和班主任费)属于工资外的范畴,在各自费用中解决,不纳入考核;驾驶员车补属单位支出按原办法执行,不纳入考核;兼职教师与公务员授课的课酬,另行发放,不纳入考核;事业编制人员在行政岗位工作的不纳入考核;发表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适当加分,经费和物质奖励部分,按原办法执行,不纳入考核。
5、在一个考核期内,旷工一个半月以上的,扣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6、因触犯刑法被判刑的,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尚未定案的,暂停计发。
7、因违反党纪被开除党籍或违反政纪被撤销职务的,该考核周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8、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到校上班,学校已作出处理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四、绩效分值计算
每人基础分为100分,扣分或加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扣分
1、教学人员授课时间迟到20分钟以上的,一次扣5分,无故不上课的,一次扣10分;
2、未经请假不参加会议的扣0.5分;坐班人员旷工一天扣1分;病假在5天以内和事假在3天以内不扣分,超过的,一天分别扣0.5分和1分。
3、拒不服从或没有按要求完成学校安排的本职正常工作(包括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由学校决定扣3-5分。
4、上班时间不在岗而耽误工作的,一次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一次扣3-5分。
5、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影响工作顺利开展、或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学校决定扣5—10分。
6、因工作严重失误或违反党纪政纪被作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分别扣5分、10分、15分、20分、25分。
(二)加分
1、撰写文章发表或工作受市以上表彰的,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3分、地市级加2分。
2、在校教学比赛中获奖的,一次加1分,在全市教学比赛中获奖的,一次加2分,在省教学比赛中获奖的,一次加3分。学校现行奖励政策不变。
3、专职教师授课达到平均课时(总课时除本校当期全部参与授课人数)的,加基本教学分20分。每超过平均课时一个10%的,加2分,但最多可得30分。每低于一个10%的,少加2分,但最少可加10分。参加试讲没有通过的,加5分。每个新专题一次性加2分。
4、教学效果获学员满意率85%以上的,另加2分。
5、在上一年度被评为优秀党员的,加2分;在上一年度工作考评被评为优秀的加2分,合格的加1分。一个部门的工作在全省党校系统被评为优秀的,在获奖的当周期内,该部门全体人员加2分。
7、科处室正职领导与临时负责人加管理分8分,副职与科处室下属机构负责人加6分。
8、每个考核周期期末,对工勤、教辅两系列人员进行履职情况民主测评,被评为优秀的,加20分;称职的,加15分;不称职的, 30%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9、主体班班主任加分:学期不足10天的短班,加5
分;10天上不足两个月的中班加15分;两个月以上的长班加20分。
10、学校统一安排的公益活动每半天加0.5分
个人总得分=100分-被扣分+加分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与资金的计算
1、扣分折合罚金:考核对象被扣分的,按分数以每分值20元人民币的数额从其预领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取。
2、奖励性绩效奖金总额=绩效奖金基金+扣分折合罚金
3、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奖金基金-扣分折合罚金。
4、个人获取奖励性绩效奖金的计算
个人奖励性绩效奖金金额=奖励性绩效奖金总额÷全
体人员分值总和×个人分值。
六、 考核程序
实行分灶吃饭的办法,教学、教辅、工勤三部分人员各自单独考核。
每学期结束后,分别在七月与一月,由各相关科、处、室将考核所涉数据资料报组织人事处。考核办公室汇总计算出各人的扣分罚款与应得奖金数额。然后公示5天。
七、特别说明
本办法是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起草
的,然后还要充分讨论、在达成共识后报校委会。经校委会研究同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有人提出本办法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明确强制性规定,则根据规定进行修订。若不存在这种情况,则5天期满,上报人社部门批准,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