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告示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凭证,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告示如下。
一、门诊、急诊患者必须凭挂号凭证至相应专科就诊。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本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疾病概况、诊断、建议、医生签字和盖章及当日时间)。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骨折)不超过1个月。病休起始日指从患者就诊之日或次日开始。
四、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五、凡涉及交通事故、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六、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按相关部门要求开具证明。
七、门(急)诊、住院患者医学诊断证明书分别加盖门诊部、医务科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科室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请妥善保管。
十、原则上医学诊断证明书事后不予以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