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乃为政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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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社会结构的开放。2011年发生在北非的民主运动使我们以旁观者的身份清醒地看到: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公平正义,不能包容,即使暂时发展了,也难免动荡、分裂乃至内战的命运。社会包容,在有限的空间里给“异”提供适宜的生长条件,和谐发展,是一个健康的方向。政治民主意义上的包容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日常生活中的包容还有待人们充分注意。
日常生活中的包容,无论是作为社会文化还是社会心态,这可能是我们现在面临的更为困难的问题。如果民众在日常生活层面缺少包容的普遍社会心态,缺少对权利的尊重,要指望政府有对权利的普遍尊重包容就很难。作为社会文化的日常生活包容,对民族而言,更具有奠基性。
就社会文化角度言,“包容”的核心内容有三:第一,主体性精神。主体性的精神、主体性的文化,是平等权利主体及其包容的前提。然而,一方面,我们似乎有了主体性精神,有了自觉权利意识;另一方面,我们似乎又缺少主体性精神,缺少对权利的尊重。我们是否真的有了严格意义上的主体,值得存疑。大家都在要自由,但是追求的似乎是为所欲为的自由。我们的社会或者缺少必要的权利意识,或者虽然有了权利意识,但却缺少平等的权利意识。平等权利的主体性精神是交互主体性精神,这种平等权利的主体性精神,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大众都提出了极为重要的价值规范性要求。
第二,公民的自主、主动性。奠基于平等权利基础之上的包容文化,一定是公民以主体身份出现的自主、主动的包容实践,而不是被动的包容对象。公民的自主实践通过公民的自我社会组织方式实现。因而,在此意义上,包容的社会文化要求公民的广泛自我组织。社会应是广泛自治组织的生命有机体。包容的主体是无绝对主体的主体。应当警惕包容被念歪,成了被动态的。包容的主体如果是唯一独大的,而非多个平等的,就有可能出现一方包容、怜悯、包养另一方的情形。包容须以社会充分发展为基础,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包容。
第三,包容的制度化、法制化表达,社会结构的包容性。包容作为一种社会文化与社会精神,一定要以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式表达,否则,哲学意义上的商量、对话、共在都难以实现。我们的社会结构,并没有摆脱城乡、户籍等诸多身份等级束缚,这种社会结构已严重不适应社会文明与进步。只有建立起一种新的包容性的社会结构,民族才可能有光明的未来。包容的制度化、法制化,即为制度包容、法治包容。包容如果不制度化、法制化,就会在包容的名义下侵犯一切既有价值准则与法律规范,沦为人治。如,对外地人的接纳,对小商贩的合理管理,对自由言论的保护,只有变为具体法律,才会有真实包容。当然,法治包容之“法制”本身须是善法,须以包容
□余源培,复旦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期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各地纷纷凝练出具有特色的价值理念或取向。一些城市将包容构建于其中。这反映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人民的要求。包容首先是为政之必要,因为执政者是倡导和
构建包容的领导者,而且是第一身体力行者。章士钊先生曾说过:“为政有本,其本在容。何以为容?曰:不好同恶异。”为政包容才有社会包容。
包容对于执政者来说,意味着涵盖和协调社会政治共同体内部各种利益主体之需要,以及有充分利用有益于事业发展的诸国际因素的性质和能力,从而保证政治共同体的稳定和促进事业的发展、秩序和活力,以实现其特定的政治任务。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从“官德”的高度,将包容视作为执政者能够吸引、容纳、引导社会力量的程度、范围、形象和能力,总结出“有容乃大”,“宽以济民、宽以济猛”,“不能容人者无亲,无亲者尽人”等道理。包容更是现代人类政治文明的要求,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治理意味着对不同生活方式的认同与容让,意味着对他者权利的尊重,“意味着人们并不孤意固执地将自己的特殊性普遍化;意味着并不简单地将异己者排斥在外;意味着包容的范围必然比以前更为广泛”[1]。
包容对中国共产党来说是一种优秀的政治道德,即坚定地相信和依靠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确保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坚定地相信自己提出政治主张的正确性和可行性,并且转化为自身的“德性”修养,以德服人,以理服人,说服和团结一切可以的人;以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包容意味着必要的“忍耐”、“让步”和“妥协”,不追求所谓的“纯粹革命性”,不搞清一色和关门主义之类的“左派幼稚病”。唐代诗人孟郊写道:“
君子山岳定,小人丝参考文献:
1]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译.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北[
京:人民出版社,2001:1006.
性伦理关系及其包容精神为规定。假借法制而推行不包容,实则是在进一步扭曲与放大社会矛盾,制造更大的不包容、不平等。“对不包容者是否包容”的问题,也只有在法治的意义上能被合理回答与解决:即法治范围内的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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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争。”“山岳定”就是宽大恢弘的气度,“宰相肚里可撑船”,不争“私利”和“小利”。统一战线就是中国特色包容性政治的生动体现。包容并不是中国共产党可有可无的立党和执政价值取向,而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品质的内在要求。
话虽这样说,但是我们党在取得政权之后,由于地位发生变化,更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和支配,在1956年以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搞以阶级斗争为纲,搞“一言堂”,追求“舆论一律”,只承认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家”,大搞“兴无灭资”运动;到了“文革”时期更是停止了一切包容政治,连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活动也被停止,奉行“政治岂容协商”的做法。这种专断的政治生态,不仅与人类政治文明相脱离,更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相违背,其结果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的是挫折和灾难。“文革”结束后,中国共产党越来越重视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越来越重视执政理念和方式的转变,越来越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价值观、生活方式和就业方式等方面的多样性,越来越重视社会分化情况下如何进行正确的整合。和谐与包容就是在这种社会进步中应运而生的健康政治生态诉求。
包容的要义是“和而不同”,前提就是积极正确看待和处理社会中以利益为核心的各种“同”与“异”,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所谓“同”即共同性、一致性;所谓“异”即差别性、多样性。从哲学上说,“同”是相对的,“不同”是绝对的,“和”就是共荣共存共发展,就是团结,就是联合,就是力量,就是和谐。包容是以承认差别为前提的,它迥然不同于“好同恶异”。以此为执政之本,才能“得道多助”,才能“得民心者,得天下”,才能达到真正的社会和谐。如果以为权力在手,就可以大搞“好同恶异”,可以不重视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听不进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对社会上多样性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对各种自己不喜欢的“异”进行排斥和打压,就会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就会走向专制独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化者的利益、价值观、生活方式等多样性,领导者对于一些不同利益诉求、观点和意见常常是处于“未知”或“异质”的状态,因此更需要用一种包容的心态去对待。诚如齐格蒙特·鲍曼所说的那样:“对被质疑的、未知的相反的诠释给予更多的宽容,更心平气和地、视阈更宽广地对一些业已猜出或尚未置疑的可能加以包容。”[2]包容是分化社会政治整合的必需。赫尔穆特·施密特指出:“在全球化时代,迫切需要树立一种对其他文明和宗教的有关学说持尊重和宽容的普遍愿望。这种宽容不是漠不关心式的宽容,而是出于尊重和重视世界上所存在的、在历史上出现的其他基本信念而产生的宽容。”[3]包容可以化解多元利益主体间的排斥和紧张,使相互对话和协商成为可能。
包容作为执政之要,其重要性可以从四个维度认识:其一是社会政治稳定的维度。安全和秩序是公民最基本的公共社会需要,否则政治生活就会处在混乱和激烈对抗之中,就会出现社会危机。这就需要执政者能够包容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并在这种博弈中建立一种相对平衡稳定的秩序,协调利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其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维度。我国国家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民主政治,要求能够广泛地包容各个利益主体,并且通过法定的渠道得到合法的实现。这是民主政治赖以存在的基础。随着市场化带来的分化,人民的范畴比计划经济时有更强的包容性,涵盖了我国所有的劳动者、爱国者和建设者。其三是保证国家内部的有机统一。通过政治包容使得各种力量都能够参与到国家的共同事业中来,这样才能形成普遍的共识和认同,国家才能实现有机的整合。缺乏充分包容的强制性政治秩序,只能是机械的、表面的、缺少活力的和脆弱的整合。其四是科学决策的维度。包容可以提高执政领导的有效性和政绩的实效性。这就是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将各种意见都表达出来,相互沟通、交流、交锋和探讨,最后形成决策,方能保证集中力量将大事办好。
实践包容并不容易,需要我们加倍努力。首先是搞好民主政治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包容客观上要求我国的政治体系具有更大的开放性和协调性,从而使得更多的政治主体能够参与其中。目前一些执政部门确实存在着政治参与不足和参与失效的情况,这使得各方面利益和意见不能及时传达到相关党政部门。因此,包容要求从制度上拓展我国公民利益的表达渠道,畅通这种利益表达渠道,使不同群体和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和新兴阶层能够获得必要的表达空间,使社会不同阶层、群体、个人通过有序的民主政治参与,达到共识、共融、共通、共享。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很有必要。说到底包容价值取向的健康构建是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问题,执政者要具备正确的权力观,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其次是提倡多向度的“换位”思考。执政者在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包容性,决定了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顾及各类不同人群的利益,使多元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需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尽可能充分地聚集到党和政府的决策过程之中。这就需要进行必要的“换位”思考,“设身处地”设想自己处在别人的地位,从而比较充分地倾听各方面的民情、民意,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做到兼听则明,使各种合法利益群体都有可能参与决策过程,通过整合形成合力;这样做也可以减少决策的偏颇和恣意。有一种决策做法被人们尊为“黄金定律”,即“你希望别人怎么待你,你就怎么待别人”。换成中国的传统说法,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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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人”。但是,这还不能完全解决当今纷繁复杂社会的问题。一些学者又提出“白金定律”加以补充,即“别人希望你怎么对待他,你就怎么对待他”。执政者在决策过程中,有了“换位”思考,就能打破“我们对他们”、或者“他们对我们”的人际间的隔阂格局,将不同利益主体整合进平等互利的“我们”关系之中。
为此,在思维方式上还要进行创新。不能单向度地偏好“趋同”和“趋上”的思维定势,应当更多地提倡求实思维、求异思维、逆向思维和发散性思维;执政者也要具有虚怀若谷的雅量,敢于和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逆耳之言,容得下尖锐的批评。我们现在有的执政者就是唯上是从,片面喜欢“同”,对于不同利益、意见、观点往往是以警惕、怀疑、排斥的眼光盯牢。为此可以在传统“求同存异”的前提下,适当补充“存同求异”,主动地征求和整合不同意见,平等地进行交流、交锋和交融。切不要表面上走过场,实际上把“异”晾在一边,更有甚者做出“同我者昌,异我者亡”的事情。
孔子讲“和为贵”,他主张“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贵和就是重和谐,“和”是差别、矛盾的协调。“和实生物,同则不继”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包容作为价值取向,表征的是一种原则、一种规则、一种制度、一种心态。这里就存在着“度”的设定。包容不是搞折中主义,也不是搞和稀泥和“捣浆糊”,它实际指向善恶是非分明。包容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才会有正确的方向、蓬勃的生机;党的领导性需要建立在包容性基础之上,才能有益于彰显其民主性和正确性,并不断地改善其领导。不承认差异就无需、无法形成包容,但是又要努力使这种差异不至于突破政治共同体,不会造成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动荡和分裂。这就是统一性(同一性)。“所谓统一战线,其实质就是要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之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实现全国各民族、各党派、各阶层、各方面人民最广泛的团结。”[4]这个“共同目标”就是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大业。包容是有原则性的价值取向。对于那些涉及重大是非、重大原则问题,要旗帜鲜明地坚持正确的立场,做好思想引导和转化工作。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137.
[2]齐格蒙特·鲍曼.现代性与矛盾性.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70.
[3]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69.
[4]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北京:中
□夏禹龙,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关于上海应积极倡导的价值取向的讲话中,指出“包容的基础是尊重。这句话,和维护公民的权利”
我是很赞成的。把包容与公民的权利紧密地联系起来,是说到问题的关键点上了。什么叫包容?
就是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尊重和维护你发表反对我的意见的权利。不尊重公民的权利,怎么叫包容呢?公民的权利是基础性的,没有这个基础,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包容。包容成为一种社会心态,就有可能促进社会的和谐。那么包容的反面是什么呢?可以说是排异。如果没有包容的心态,那就会处处排斥异己,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焦虑的心态,产生各种过激的反应。如此又怎么能建立起和谐社会呢?我认为,在目前世界经济危机加剧、国内矛盾多发的情况下,包容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在比较宽松平和的环境下,要讲包容比较容易。本来欧洲外来移民问题早就存在,但问题不那么大。现在经济不景气了,失业很严重了,本土居民排斥外来移民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文化冲突也加剧了,这就是一种社会的过激反应。我国国内的情况也是如此,群体性事件上升很快,往往一件小事就会引发不小的社会冲突,这都是社会心态缺乏包容的反映。
要培育包容的价值取向,当然要靠教育。要进行道德和心理的教育,要发扬优良的文化传统,这都很重要。但是,我仍要讲提高社会心态,而不仅仅是单个人的心态。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社会条件,舍此,就形不成普遍的社会心态。什么是这种相应的社会条件?首要的就是要培育和形成健全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首先要有合格的公民。老百姓要有充分的合法权利,而且自己知道自己的权利,能自觉维护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有了公民才有公民社会。老实说,我们的公民权利是不充分的,残缺不全的,我们的公民意识也是不太够格的,对自己的权利认识不很清楚,主动行使和自觉维护也不够。有了公民,还要形成社会,就是说要自行组织起来,形成代表自身利益、参与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即我们现在所称的NGO。这样,就形成了公民社会。如果没有健康的公民社会,那么,在当前社会利益分化、矛盾多发的情况下,各个人的分散的利益要求就没有办法整合起来,通过正常的通畅的渠道去表达,更不要说参与对等的协商谈判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央文献出版社,2002:340.
包容的基础是尊重和维护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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