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保险业的风险管理与制度创新
内容提要:随着居民财富迅速扩大,国家扩内需政策的推动,汽车等消费需求的增长,未来对财产保险的消费需求将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这将对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保险公司应区别客户类别,建立相应的客户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客户管理措施,理顺管理架构体系、坚持事前调查制度、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严密监控分类考核,同时要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建设。
关键词:财产保险 风险管理 制度创新 准入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9)012-037-03
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经济和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而实施的保增长、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力地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向好,投资力度持续加大,经济结构逐步改善,经济转型步伐加快。随着中央和地方大批基础建设投资项目的启动,国内消费市场政策逐步到位,加之居民财富迅速扩大、风险防范意识增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保险消费需求强烈,汽车生产和消费市场快速回升,预计今年全国汽车销售将突破1000万辆,财产保险行业将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当前,中国财产保险业发展快速,渠道业务保费收入占整体业务的比重不断上升,成为业务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样也构成风险管理的重点。现行经营机构主要依靠核保策略、费用调节等手段管控风险,实现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益的管理目标。而核保策略则主要依据历史数据、经验判断衡量承保业务风险。由于受个人客户素质各异、公司客户管理水平差别、法制环境建设进程、监管力度逐步强化、区域信用等级差别,以及保险公司管控能力强弱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和影响,不同险种累积的风险暴露期长短不一,导致由此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具有空间和地区间的差异性和滞后性,这种差异性和滞后性已包含一定的风险成本,若拟定的承保策略未能悉数考虑或基本包含外部经营环境及内部管理能力等制约因素,承保费率厘定不能有效地覆盖风险,则经营和管理风险将会以较高的经营成本承载。风险评价标准将产生无差别衡量同类险种不同客户风险状况问题。若没有实施有效的客户风险分类管理,以时滞的核保策略管控风险,势必不能全面考虑承保客户和业务渠道的品质、管理因素,进而有效地界定客户风险和渠道风险。因此,我匀必须尽快地建立起承保客户和业务渠道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承保风险管理策略,从多角度、分层次,全方位地识别风险、量化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
实施业务渠道风险分类管理,是根据客户的管理水平、风险状态等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承保策略,有针对性地量化业务渠道风险,及时监控,分类管理,建立渠道客户的进入、退出机制,根据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确定风险管控起点。
选择优质客户合作,合理配置资源,增强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可以有效地拓展风险管控区间,前置风险管控措施。
一、建立客户风险管理制度
设置风险观察期,在风险可界定的前提下评价渠道业务客户风险。评价要素包括代理机构的管理水平,业务质量等。分类确定渠道业务客户所处风险管理类别。依据不同的风险管理类别,施加有差别的管控措施。
(一)优先发展类。具有保险监管机关核发的经营保险专,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和营业场所,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管理规范。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兼业代理单位,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汽车销售4s店:
车险满期赔付率在55%以下,非车险已决赔付率低于35%,剔除分期付款的应收保费率低于2%,手续费支付合规,核心业务占比持续提升。
(二)重点关注类。具有保险监管机关核发的经营保险专、兼业业务许可证,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和营业场所,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管理规范。
注册资本在500至1000万元间的专,兼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代理公司。
车险满期赔付率在55%至65%比率之间,非车险已决赔付率低于35%,剔除分期付款外的应收保费率低于2%,手续费支付合规,核心业务占比持续提升。
(三)合作限制类。除前述法定条件外,车险满期赔付率超过65%,剔除分期付款非车险年度应收保费超过2%,非车险业务简单赔付率超过40%的。
(四)合作禁止类。虚假保险中介机构;违规经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记录被监管部门惩罚或注销许可证的。
公司可按月监控指标达成情况,对于新开办的渠道可设观察期,在观察期内超越以上指标者可维持合作,观察期后一个季度内持续达到以上各类指标者则采取限制措施。对列入“合作限制类”的业务渠道和代理机构应停止业务合作协议的执行,停用代码、清理单证、清收保费、清算手续费对“合作禁止类”的业务渠道不得发生业务往来,停止使用代理代码。
二、严格客户风险管理措施
(一)理顺管理架构体系
明确所辖机构。责任部门渠道业务风险管理职责。公司渠道业务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为组织贯彻监管机关和上级公司业务政策,制度。制定全辖业务管理制度、办法,指导辖内机构合规开展业务,规范客户经理和个人营销员管理及业务行为,开展代理机构资格合规性管理,管理渠道管理系统开发、维护及合规操作;拓展维护专、兼业代理机构渠道,搭建合作平台,保持保险监管机关、行业协会问工作协调,开展业务检查,分析,评价经营效果。辖属机构渠道业务管理部门职责为。贯彻监管机关和上级公司业务政策、制度,制定本机构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开展代理业务前期风险调查,形成工作报告;初审本机构代理协议并报上级公司审批,负责业务合作协议,档案等资料管理,建立协议,合同管理台帐,组织代理人资格考试,负责营销员继续教育报名,参训、展业证申领,资格证更换等工作,建立营销员管理档案等,管理业务渠道管理系统;拓展维护本区域专、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渠道,搭建合作平台,对代理机构分类指导,保证专业化,规范化运行,负责本机构客户经理和个人营销员队伍管理,规范业务行为,组织、推动银保等业务合作,按月分析渠道业务发展情况,配置渠道客户经理,开展客户风险分析,跟踪管理。渠道客户经理是负责建立代理合作关系,开展营销策划、搭配组合产品、推动业务活动等,从事渠道管理和业务服务的专业管理人员。渠道客户经理应以竞聘的方式产生,择优取才。其工作要求包括,坚持合规经营,规范业务操作,优化资源配置,搭配组合产品,强化专业技能,提高沟通能力,创新客户服务,提升合作层次。根据渠道客户经理所管理渠道业务规模、业务增幅、业务占比、业务结构、业务质量等状况,制订考核标准。包括各经营单位渠道客户经理分管单一渠道业务增幅应高于辖属机构同一渠道同期平均业务增幅,分管的渠道业务增幅应高于本机构同期整体业务增幅。
建立起有利于激发渠道客户经理潜能的薪酬制度。根据渠道客户经理业务达成和《渠道客户经理业务管理手册》操作情况,对渠道客户经理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考核。
(二)坚持事前调查制度
经营单位在与代理机构开展合作业务前须对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实施风险管控能力调查。拟新建业务渠道、或原有业务渠道需开办新业务时,须由公司分管总经理负责,由渠道业务管理部门,理赔管理部门及渠道客户经理组成渠道风险评估工作组,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从多角度开展可行性调查,评估风险状况,评定风险等级。
(三)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各经营单位仅限于与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经纪,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开展业务合作,不得与非法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严格审核合作方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项目是否含有“代理保险”项,个人代理人是否具有有效代理人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前,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险种,资金、单证等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并严格按流程开展业务,未明确业务操作流程的,不得签订合作协议。
合理配置资源,制定优质业务渠道加快发展具体措施。对管控能力弱、业务质量差,信誉度低的业务渠道和代理机构要及时终止合作。
(四)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仅限于在主营业务场所内利用便利条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除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外,不得在主营场所以外开设代理网点或派出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异地共保、异地承保、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业务等监管机关禁止的业务;严格遵守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明确保费收入资金划转操作流程和时限,车险代理业务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管理规定,实行零应收管理,非车险代理保费(分期付款除外)划转时限不应超过起保当月,月末清毕当月应收保费,分期付款业务严格按照保单约定时间划转保费;严格代理业务手续费管理,按照合作有协议,支付有发票、支付比例合规、有真实代理业务交易背景,纳入渠道管理系统管理,并以转账方式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加强业务单证管理,各经营单位为代理单位申领保险单、保险凭证等业务单证时,代理单位应由专人负责交接、保管单证,双方交接人须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代理单位业务印章。代理单位如采用现场出单方式,应在互联网络连接,软硬件具备的前提下,实现现场出单技术支持。按操作流程规定申请代理点代码、出单人员权限:禁止将任何理赔权及理赔权限授权至代理机构,未经允许禁止代理机构向客户承诺任何有关理赔事项;严禁利用辖内机构间经营策略和区域竞争的差异,不当套利经营,按月开展代理单位业务培训、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台帐记录、单证使用、宣传资料是否规范操作;每季度开展对中介机构代理业务合规性检查,及时纠正阴阳单、套打保单、截留保费等不规范操作行为。正确引导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宣传,禁止误导客户。除可在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注明“公司远程出单点”外,禁止代理机构悬挂含有公司名称及类似字样的招牌。禁止代理单位擅自印刷有关公司产品宣传资料或在公司下发的宣传资料上涂改相关内容。
(五)严密监控分类考核
加强渠道业务统计,分析、考核工作,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分渠道、分险种分析承保、理赔情况,动态监控业务发展。分类评价渠道客户风险,按照限劣扶优业务发展策略,及时调整风险结构。
按年考核辖内机构渠道业务管理和业务质量状况,按照不同类别确定考核标准,评价管理状况。考核指标可分为,管理类考核指标、质量类考核指标,如核心业务占比,车险业务满期赔付率、应收保费率、非车险简单赔付率、银保业务占比等。
三、加快风险管理基础建设
完善风险管理架构体系。按照前台业务拓展、中台风险控制、后台保障支持的管理职能属性,完善风险管理制约制度、约束机制、以明晰的风险管理架构实现风险制衡,有序管理。
开发渠道风险管理系统。整合客服、承保、理赔,信息技术、财务等方面信息资源,实现技术升级、资源整合。系统管理,提升能力的管理目标。
通过创新管理制度、再造业务流程、优化劳动组织、合理配置资源,实施业务渠道风险全过程管理,势必强化现代保险企业管理基础,实现公司可持续价值增长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