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税局税收征管优化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大规模的试点“营改增”之后,我国基层政府的税收将面临空前挑战。因此,本研究试图分析“营改增”后,我国基层税收征收单位如何能更优质的完成征收税收的任务。 【关键词】:“营改增”;地税局;征收;优化 以“营改增”为重要内容的增值税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作为“十二五”期间最重大的税制改革之一,“营改增”注定了要受到诸多关注,一方面,增值税在全国税收收入中占据最大比重,另一方面,营业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必定不愿意轻易放弃。“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将交通运输部门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缴纳的营业税改成缴纳增值税,现在更是连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了进来,此举旨在减少重复征税,并促进经济结构改革。上海最为中国经济最有活力、体量最为庞大的地区,当仁不让地承担起首个试点地区的重任。上海在试点的同时,国务院也正酝酿着新一轮的试点,经过7个月的论证,2012年7月25日,中央出台了试点的新时间表,其中北京市从2012 年9 月1 日开始,江苏省、安徽省从2012 年10 月1 日开始,福建省、广东省从2012 年11 月1 日开始,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从2012 年12 月1 日开始。 一、“营改增”后的影响 从此次税制改革试点的情况可以看出,试点持续时间比较短,扩围范围十分广,究其根源,是近几年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倒逼税制改革提速,只有大幅度大踏步地给企业减负,才能刺激生产,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动力。另一方面,此次改革之所以把服务业放在如此重要的位置,也是出于调整经济结构的愿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力争使得经济增长不再高度依赖资源、出口、投资等方面,让内需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三极。 二、“营改增”后征税所面临的困境分析 2.1具体操作性政策期待明确。一是工业企业在前期筹建过程中,发生的计入不动产的地质勘测费、建筑设计费、规划设计费、电力设计费等,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没有明确规定。如不能抵扣,则与“营改增”改革初衷相违背。二是“1+6”行业范围的明细划分与界定,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难把握。三是广告业中的标牌制作,原来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营改增”后如何征税,亟待进一步细化。这将涉及到以后国税部门文化事业费征收的基数。 2.2防控风险难度加大。目前,交通运输企业挂靠经营方式在全省都很普遍,也是该行业经营特性所决定的,加之以前地税部门征管模式予以认可,故“营改增”后要求交通运输企业改变经营管理模式难度很大。近期,各地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增值税数额庞大,可能与地方政府做大盘子,要求运输企业尽量多开票有关。对于因开票带来的虚增税收支出,由地方政府以财政返还方式予以补偿,这对企业经营成本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却给国税管理带来潜在的执法风险。 2.3财政扶持政策引超监管漏洞。“营改增”试点实施后,我省对因改革造成的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的部分给予财政扶持政策,在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部分纳税人主观上对取得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积极,因为即使税负增加了,也由财政资金兜底,过于依赖财政扶持政策,违背了“营改增”的初衷。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超税负财政返还政策,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大了税务机关监管难度,可能造成接收方的税收流失。 三、地税局税收征管优化分析 3.1统一税种。根据我国某市试点方案,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扩围延伸至“1+6”行业,填补了现行第三产业因主要课征营业税而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的现象,进而在征收增值税二、三产业之间形成更加完整、严密的抵扣链条,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 提高了征管质量与效率。“营改增”后,广东国税系统负责征管的增值税纳税户数将明显增加,19 万户企业纳入试点,与之对应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划入归口国税部门,因此一线征管人员不足的问题凸显。同时,试点改革对广东税收征管的影响还体现在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两种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上,“营改增”后,对于广东试点行业不须再区分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增值税行为与兼营非营业税行为,统一缴纳增值税,将大大简化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双方征纳工作流程。 3.2、加大对试点企业的政策辅导,提高企业完善改革的积极性。国税部门要不遗余力的对试点企业进行全覆盖的辅导,在企业面对改革的同时不出现纳税成本增加使其消极应付等现象。对在某些行业中比如交通运输业税率提高导致的税负增加的企业出谋划深策,使其更好地度过改革困难期,提高企业竞争力。深入贯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扶持政策,统筹专项资金,快速足额地对税负增加企业予以扶持,确保其在改革期间顺利过渡。积极收取试点企业的反馈,在作为特区特殊的经济环境下,以自身特色为依托,在现有的财政体制结构中开拓出合适并且高效的结构变化。 3.3、按税务征管查基本职能,调整优化税务机构设置。税务机构的分设带来了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协调成本过高的问题,但国税、地税彻底合并在当前不具有可行性。众所周知,我国税务机构分设后,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税务干部已近百万,实施彻底到位的“休克疗法”,大量分流税务人员,不仅会影响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也将带来令人担忧的社会稳定问题。为了兼顾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税收征管效率、社会公平等诸多因素,优化税务机构设置应通盘考虑,分步推进。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现有国税部门负责稽查,地税部门主管征管的基本思路,首先对国税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职能整合,待条件成熟后,再着手进行两套机构的实质性合并工作。 参考材料 [1]. 苏明锻、宗惠: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跟踪研究――基于厦门市试点考察[J]. 时代金融2013年第12期。 [2].张富强:论营改增试点扩围与国民收入分配正义价值的实现[J].法学家2013年第4期。 [3]. 张秀莲:优化税务机构设置降低征税成本[J].财会月刊2007年第4期。 [4]. 李 渊、王 静:税收征管资源的整合[J].税务研究2011年第1期。 江苏省靖江市地方税务局 鞠纪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