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目标实现,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装备制造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的科技项目管理。
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业务战略驱动、生产目标导向的原则,按以下项目分类组织实施:
(一) 依据项目类型分为:
1.重大科技专项
2.超前技术储备技术项目
3.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含新产品开发、决策支持研究)
4.重大现场试验项目
5.研发设计制造一体化项目
6.集成配套技术推广项目
(二)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分为:
1.国家、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A类)
2.装备分公司及陕西省、宝鸡市等地方政府科技项目(B类)
3.公司级科技项目(C类)
4.所属单位级科技项目(D类)
第四条 科技质量处是公司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业务对口衔接工作。
(二)负责制定公司科技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立项、实施、经费、保密和知识产权、验收、后评价等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五)负责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及科技奖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其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人事处负责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力资源的调配、调拨等管理。
(二)规划计划处负责将科技规划计划纳入到公司投资计划,负责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的下达,并组织科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三)财务资产处负责科技项目经费落实、拨付、使用、核算和配合审计等相关工作。
(四)企管法规处负责科技项目合同管理、项目考核等工作。
(五)审计监察处负责科技项目合同审核,项目经费使用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 钢管研究院是公司科技项目的重点实施单位,依据公司下达的项目计划,完成项目的实施,并负责为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实验/试验条件,以及技术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 其它所属单位是科技项目的一般实施单位,依据公司下达的项目计划,完成项目的实施,并配合其它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 公司科技项目实行两级管理。
科技质量处负责钢管研究院及直属机构科技项目(包括A、
B、C类项目)的管理,以及所属单位承担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公司所承担的A、B类科技项目,将在上级单位的领导下开展管理工作。
其它所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承担科技项目的管理,其中 A、B、C类项目在科技质量处领导下进行管理,D类项目由所属单位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并在科技质量处备案。
第九条 公司科技项目的管理依据以下程序执行:
(一)立项
(二)实施
(三)经费
(四)保密和知识产权
(五)验收
(六)后评价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
(一) 年度计划项目公示
(二) 公开招标/计划下达
(三) 开题论证
(四) 计划任务书签订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项目公示:科技质量处对年度科技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公示(包括5年规划的年度分解计划、本年度征集项目和追加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计划下达两种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公开招标:科技质量处组织进行项目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计划下达:科技质量处根据项目特点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应就项目编制开题设计报告(见附件1),并参加项目投标答辩论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二) 关键技术和技术研究路线
(三) 预期成果和考核指标
(四) 研究进度计划
(五) 前期研究基础和支撑条件分析
(六) 外协合作计划
(七) 经费预算明细表及经费预算说明
(八) 项目经理人选、项目组成员
(九) 知识产权及保密情况等。
第十四条 计划下达:科技质量处根据项目特点并结合所属单位的优势,指定项目承担单位,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开题设计报告(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开题论证:
通过招标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招标答辩意见修订完善所编制开题报告,报科技质量处。
通过计划下达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向科技质量处提交本项目开题报告。由科技质量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施单位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最终开题报告。
第十六条 计划任务书签订:根据最终的开题报告,由科技质量处组织编制计划任务书(见附件2),经公司审核批准后,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
第十七条 每个科技项目设置一名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长),多家单位联合承担的科技项目,每个承担单位可设一名项目副经理。项目(副)经理不得兼任两个(含两个)以上公司科技项目的项目(副)经理。
重大科技项目可根据需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专家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
(一)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70%以上时间投入到本项目的研究和组织管理工作。
3.根据项目要求需具备的其它条件。
(二)项目经理在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管理下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科技项目实施,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技术路线,组织参加主要研究工作。
2.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管理所需工作材料的编报,并向任务下达方和承担单位报告工作。
3.负责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保密、技术资料归档和对外管理等工作。
4.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使用科技项目经费。
5.负责项目成员的推荐和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A、B、C类科技项目,在必要的情况下,项目组下可设课题组,对课题组组长(课题长)要求可参照项目经理的要求,并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项目组主要成员一人最多同时参加两个项目,每个项目组参加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5人,重大攻关项目参加人员
原则上不多于20人。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应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原则上不得低于总体研究内容比例的70%,确需委托外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开题报告中明确外协内容、目标、合作单位及经费预算,在计划任务书签订后组织实施,外协招议标需依照公司《招议标管理办法》执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新增外协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向科技质量处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外协内容,目标,合作单位及经费预算等,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项目中若有外协内容时,在项目考核兑现时将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需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开题设计报告时提交国际合作方案,明确外协内容,目标,合作单位及经费预算,国际合作项目的内容原则上不得超过整个项目内容的50%,在计划任务书签订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施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签订计划任务书之后,项目经理依据计划任务书的进度要求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进度计划和人员安排等。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项目人员组织,所需设备,实(试)验条件和HSE管理等保障科技项目实施的必要
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科技项目实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取得重大进展,进行重要试验,进行产品试制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主要阶段,项目经理应及时向科技质量处报告。遇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时,应及时通知科技质量处。
(二)项目经理每月20日前应向科技质量处提交项目月度进展报告(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末,项目承担单位要从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等方面对项目进行总结,向科技质量处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并附相关试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由科技质量处牵头组织对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阶段性监督检查包括: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成果及创新点,成果应用及效果,外协进展,知识产权管理、经费使用情况,重点突出存在问题和相应对策等。
定期检查为每半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依据公司安排进行。采用自查、抽查、稽查和汇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结果直接列入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考核,并与项目奖励挂钩。
第二十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科技质量处负责对跨年度项目
组织阶段性验收,并提出下年度结转计划。
第二十九条 对由公司提出调整计划任务或终止的科技项目,由科技质量处下达书面调整或终止意见后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理提出调整计划任务或终止科技项目的,由项目经理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或终止申请报告,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以项目为基本单元实行专项管理,承担单位应按照公司《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专账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科技项目经费在项目执行期间可跨年使用。
第三十一条 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应以科技项目预期发生的支出为依据,不得重复预算,并应扣除已通过其它途径列支的人员费用等。科技项目经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科研设备费、其它直接费用、人员费、管理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外协经费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以国际合作为主的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确需超过此比例的,应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严格按计划使用。对于5000元(差旅费2000元)以上支出应在资金预算中做出说明。
由公司总部科技质量处直接管理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月20日之前上报下月度项目资金预算(见附件3)。同时,项目需要招议标的,应将招议标计划同时上报。
由各所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由其科技管理部门每月25日之前向科技质量处上报所负责项目的本月实际支出和下月资金预算。
第三十四条 凡按规定程序立项的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结合公司财务制度要求提出申请,科技质量处开具公司《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拨款通知单》经审核批准后,由财务资产处给予付款。
对于5000元以上(差旅费2000元以上)费用支出,应结合已上报的申请内容,对经费发生后拟定目标的完成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试验报告、调研报告等),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保密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科技保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技项目全过程的保密工作。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保密协议,项目经理与项目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核心技术的科技项目,科技质量处在组织进行知识产权文献检索和技术分析的基础上,在计划任务书中将明确预期产生的知识产权目标、任务。
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应及时按公司《科技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科技项目产生的可以申请专利的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科技质量处认可后组织申请。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组成员中的临时聘用、进修、培训等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涉及关键、重要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具体人员范围由项目经理界定。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秘密,其相关内容不得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展览、展示。在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中,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科技项目应限制接触人员,具体按公司《科技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验收
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运行中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科技质量处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四十一条 科技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验收申请表
(二) 计划任务书
(三) 财务决算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 项目验收评价报告
(五) 科技成果应用证明
(六) 项目研究报告
(七) 技术有形化资料
(八) 外协验收资料
第四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验收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由科技质量处组织,由科技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项目验收组(人数应为单数,一般应在7人以上)。项目经理汇报,验收专家组进行质疑、评议,最终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查计划任务书中规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三)审查成果达到相关考核指标要求的情况;
(四)审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审查知识产权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对项目的技术含量及水平进行界定;
(七)如果有外协的,对外协取得的成果及对项目的支撑作用进行审查。
(八)其它有必要验收的事宜。
第四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要形成验收报告。验收组应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由验收组长和主审人签字认可。
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并有重大突破、通过验收、
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四类。
第四十五条 科技项目经验收后,全套验收资料归档保管。
第七章 科技项目的后评价
第四十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完成后,公司要对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科技项目后评价按照公司《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后评价,提出后评价结论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后评价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科技质量处备案。
第八章 考核与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对承担单位的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为科技项目计划完成率、阶段检查及课题验收优良率和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率等。
第五十一条 对考核优秀的、验收通过并有重大突破的、取得显著应用效果和效益的项目组及承担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不履行项目经理责任,考核结果较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取消项目经理资格。不通过验收或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计划任务提前终止的,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承担公司科技项目,
并对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 不按计划任务书执行的;
(二) 挪用或滥用科技项目经费的;
(三) 擅自开展外协的;
(四) 弄虚作假、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未履行保密、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
(六) 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质量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科技项目开题报告格式
2.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3.项目资金预算/招标计划/项目月报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