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1 目的
加强驾驶员日常管理,保证车辆安全运行,更好地服务于生产经营。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车辆、生产车辆、客车及特种作业车辆驾驶员。 3 管理职责
3.1综合保障部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日常考核的管理,牵头组织驾驶员的技能、素质、业务能力及安全教育培训等;负责定期对驾驶员所驾车辆进行检查评审。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驾驶员的日常管理,搞好所属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驾驶员因人为违章等所发生的一切问题承担管理责任。
3.3管理工程部负责兑现驾驶员日常管理等考核结果的经济责任制。 4 管理内容与办法
4.1驾驶员所驾车辆必须与驾照相符,即在准驾范围内。各部门要定车定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借车和变更驾驶员;未经统一协调安排,任何人不准私自安排用车。
4.2营运车辆驾驶员须持由交通部门颁发的营运上岗证上岗。
4.3叉车、电瓶车、装载机等特种作业车辆驾驶员须持由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车辆驾驶证上岗。
4.4车辆驾驶员须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机械性能良好,使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雨天及雪天行驶,驾驶员视路面干燥情况清理车辆。
4.5驾驶员负责对所驾车辆进行年审、二护、保养、维修等工作。
4.6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装载货物妥善运输,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4.7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
貌行车,做到“十不准”:1)不准酒后开车;2)不准无证驾驶;3)不准强行超车;4)不准盲目开快车;5)不准人货混装;6)不准驾驶室超员或车辆超载;7)不准带病开车或开有故障车;8)开车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9)不准随意把车交给他人;10)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4.8货运车辆驾驶员及特种车辆驾驶员所驾车辆出入公司须接受检查,并对所载货物及工位器具型号、数量进行核实,在传达室做好相应登记。 5 有关规定
5.1机动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年审及二护的,每次对驾驶员给予200元罚款;车辆漏审、脱审造成的损失由车辆所属部门承担。
5.2驾驶员因人为原因造成随车物资流失、车辆损坏、运输产品磕碰伤等现象,属轻微的每次对驾驶员给予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全额赔偿或追究责任。同时对所属部门负责人追究管理责任,每次给予100-500元罚款。
5.3车辆燃油消耗统一制定标准,按公司规定执行,每月由综合保障部专人进行车辆燃油和里程登记,驾驶员所驾车辆超出定额燃油的,超出部分由驾驶员承担,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5.4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的检查、日常保养维护,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情节严重的,给予驾驶员500元以上罚款。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维修后验收工作,凡因车辆维修后未进行验收工作并导致车辆出现二次故障的,给予驾驶员每次200元-500元扣款。禁止驾驶员未经允许私自维修车辆、借维修车辆谋取个人利益,一经核实,驾驶员除承担全部费用外,全公司通报处理并调离驾驶员岗位。
5.5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须保留第一现场同时通知所属部门有关责任人及综合保障部车辆管理员,驾驶员不得私自通过保险公司维修。由综合保障部车辆管理员根据事故责任及损失大小,上报主管领导并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发生单方事故,驾驶员未经允许私自通过保险公司维修的,由驾驶员
承担所有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并给予驾驶员200元-1000元扣罚。
5.6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扣发当事人三个月工资。
5.7驾驶员凡因证件不符、伪造现场、更换驾驶员、酒后驾驶、超载行车、不按信号灯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及违反公司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并给予当事人罚款500-2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5.8特种作业车辆驾驶员凡因随意更换车辆、叉车载人行驶、野蛮驾驶、货叉升高时行驶、靠路边行驶、超载工作、货物超高、用货叉尖工作、推拉操作、突然快速操纵手柄、随意改变叉车的用途等违反特种作业车辆操作规范的,每次给予当事人100-500元罚款;造成车辆、货物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所有损失。
5.9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因驾驶员未按时清洁车辆,影响车辆美观的,每次给予驾驶员100元-300元的扣罚。
5.10驾驶员凡受到投诉,投诉内容属实的,按以上相应管理办法给予考核。 6 附则
6.1本办法由综合保障部负责修订、解释。
6.2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