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供货质量保证协议
长期供货质量保证协议
需方: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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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 (以下简称供方) 法人: 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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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高,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质量管理
1. 供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提供给需方稳定、合格的产品,这些制度至少应包括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工
序检验和控制管理制度,出厂检验和试验管理制度,质量岗位责任制度,
质量奖惩制度等等。
2. 供方应不断改进其品质,愿意配合需方不断提高各自的品质管理体系,
达到品质目标。建议供方参照ISO9001 管理体系进行质量管理,需不需
要进行认证由供方自行决定,需方不做强制要求。
3. 供方应严格按照经需方认可的,体现于相应的图纸、技术协议、国家标
准及行业标准等当中的质量和技术规格要求生产或供应货品。如有任何
变动,需方负责书面告知供方更新有关图纸,供方需第一时间进行书面
回复并严格跟进相关的变化。
4. 供方发生如下变更时:图纸变更,制造条件变更(重要材料变更、加工工艺变更、工装模具变更、第三方变更、第三方制造工厂变更,等等),供
方必须进行相关检测、实验证明产品满足需方技术及质量要求后,再通
知需方并向需方提供样品及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才能正式供
货。
5. 需方提出的任何质量投诉,供方应立即采取更正行动予以改进并在 72
小时内反馈给需方。
6. 供方对重要原材料(重要材料清单签定协议时提供给需方确认)应进行
严格的定点采购,并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及批次管理。供方如需更改或
增加供应商,供方必须及时通知需方,经需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配套供货。
否则一经发现违反以上要求、出现质量问题、产地不一或弄虚作假欺骗
需方等情况时,责任归属供方。
7. 供方因生产能力等原因,需把需方产品的一些重要、关键的生产工序或
零件委外加工时,必须立即通知需方,需方是根据零部件的重要性来安
排是否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否则由此造成需方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并有权中止与供方的供货关系。
8. 样品送样评审时,供方必须同时递交《QC 工程图》,《出厂检验指导书》及全尺寸检测报告及需方要求提供的可信赖的特殊性试验报告。送样评
审不合格时,供方如需再送样时,需同时提交《纠正预防措施单》,确保对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确实、有效的措施;否则需方有权不继续样品评审作业。
9. 批量生产时必须同样品试作时工艺相同,如变更时供方需提出制造条件
变更申请,需方工艺科书面确认后,方可重新制作样品,重新送样评审。
10. 需方按本协议向供方发出《进料品质异常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措
施联络单》等,供方应在接单三天内签署意见后签字、盖章返回需方,并认真实施改进措施,使问题得以解决。
二、质量管理督察
为保证供方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确保供方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质量控制,需方在如下情况下对供方进行必要的督察:
1. 当供方产品发生重大异常时;
2. 需方根据需要定期对供方进行质量督察。
三、验收程序
1. 供方交货时必须提供:重要材料证明、产品要有合格证,并标明执行标
准,生产日期、自检报告(尺寸、性能),否则需方有权拒收,因此带来的相关损失由供方承担。
2. 货到指定地点后,需方根据需要组织入厂验收,确认产品质量。验收标
准包括《进料检查指导书》、相应的图纸、样本、采购规范、技术协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发现不合格项目即为不合格。
3. 需方对供方产品不合格的统计范围,包括需方入厂检验、生产过程、用
户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品。
四、不良品处理方式
1. 需方在检验过程、生产使用、用户使用中发现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
问题,需方以《进料品质异常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措施联络单》等形式通知供方确认。供方如有异议,应在接单后72 小时内答复;否则,即视为供方同意需方的判定。
2. 供方授权专人处理不良品事宜,以方便联络,提高处理效率。需方按照
抽样检验规则判定为批量不合格时,供方应进行100%全检,自检合格后才能重新送检。
3. 供方应对在需方及需方客户发生的不良品进行调查、分析、改进、追踪
及保存相应记录。及时修正《检查指导书》、《QC 工程图》及《作业指导书》。并应把需方的《进料品质异常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措施联络单》归档保存。
4. 需方在检验过程、生产使用、用户使用中发现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
问题,通知供方前来处理时,供方应在接通知后七十二小时内答复需方临时处理对策,供方有义务根据通知派授权代表按《长期订货协议》约定的时间到需方处协助处理。若供方没有按时答复及处理,需方视为供方同意需方的处理方式,造成的成本及工时损失由供方承担,从供货款中扣除。
5. 需方无原则退回属于供方责任的不合格物料,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应
在规定时间内到供方的所在地共同确认后做出处理(包括确认结果为供方责任的确认期),前两周内需方每天对乙的不合格物料收取价值5‰的仓储费,以后每周按上周仓储费新增两倍收取仓储费用。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供方仍不到需方处理,报废所得资金划归需方。
6. 需方在入厂验收中发现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月度批次不合格
率<10%时,供方为需方免费更换不合格品;月度批次不合格率≥10%时,
供方应递交《预防纠正措施单》,确保对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确实、有效的措施;否则需方有权进行减量交易;月度批次不合格率≥30%时,供方应停止供货,并进行整顿,整顿合格且工序稳定后递交《预防纠正措施单》,确保对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确实、有效的措施;需方根据需要,到乙方生产现场验证,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供货,验收没有通过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7. 供方应自行派人负责不合格品的退货,需方有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在需方
厂房范围内免费向供方提供叉车等装卸工具。
五、生产过程管理
供方应建立和完善生产过程管理和控制,以确保提供给需方稳定、合格的产
品,这些制度至少应确保:
1.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的种类、数量、准确度和设备精度等能
满足生产和工艺的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点检,并保存有相关记录。
2. 具有与生产加工、装配调试、检验和试验、包装、储存等相适应的工作
环境条件。
3. 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都必须具备有效的合格证书。
4. 供方必须根据工艺要求,对于重要工序和关键工序制定及完善的《作业
指导书》。
5. 供方应严格按照需方确认的《QC 工程图》进行过程质量控制。
六、质量责任约定
质量责任约定的原则:供方应确保供货的产品符合需方规定的采购要求,不管需方是否进行入厂检验,都不能免除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质量责任。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确定实施检验和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其他说明事项如下:
1. 供方提供的产品如在需方入厂验收时被判为不合格,需方有权拒收。而
因需方生产急需,需要供方到需方现场全检、返工,供方应在接受到通知后72 小时内到达乙方进行全检、返修;如需方按照约定代为处理的,返工费用按照50 元/小时计算,工时由需方核算,不能返修需特采让步接受的,需方扣除供方特采批材料货款15%。
2. 供方所供产品在需方生产过程中被判质量不合格时,需方根据损失向供
方索赔相应损失。
3. 因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混装、印刷错误(有隐患)、物料与标识不符、
包装外观破损、变形等有质量隐患的不合格,需方有权拒收并退回供方,所造成的需方订单交期影响以及运输成本全部由供方承担。
4. 因产品质量问题,给需方造成损失,经双方确定其相应的损失由供方承
担(在生产、用户使用过程中停止或生产报废,需要返修,其停产损失费用(由需方核算)、废品损失(含牵连报废损失)和返修费用,由需方核算。
6. 当供方所供产品质量出现异常或存在质量隐患(包括需方检验、使用后、
售后反馈),需方有权对供方产品进行封存,封存后造成的停、转产、 返工等可计算损失的由需方核算供方承担,供方并向需方支付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7. 为防止退回供方的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如需方发现供方把
退回不合格品(或其它同类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或整批不合格品再次送货时,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并向需方支付该批物料(再次送货批)价值的两倍的违约金,需方并有权暂停供方供货关系。
8. 供方产品在需方发生质量或管理问题时,需方将发出《扣款通知书》。
供方接到《扣款通知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签字盖章回传给需方;供方如有异议,请务必在48 小时内书面向需方提出,需方将进行调解处理,并出具异议回复。如供方无异议则需方在到达通知处理期限后直接进行扣款。
9. 若供方在需方书面通知或异议回复后不予理会,而在期限到达并实施扣
款后再提出异议的: 若异议提出时间在扣款日起超过30 天内,需方同意复查的,供方必须向需方交纳500 元管理费用;若异议提出时间在扣款日起超过30 天,需方将不予理会。
七、 质量考核
为促进供方的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需方按照《供应商管理程序》,根据供方的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1. 月考核:每月一次,需方品质科和供应科相关人员负责考核并填写“供
执行,有下面几种奖励方式供参考:
A、经选为优良供应商,有优先取得交易的机会.
B、供应科根据考核得分,参照『合格供应商管理细则』在供应商之间分配
不同供货比率.
3. 处罚方式:
A、月考核成绩连续3个月评定75 分以下者,应接受减量交易,具体参照『合
格供应商管理细则』执行.
B、考核成绩连续3个月评定60 分以下者,则停止与其交易.
C、凡属供应商责任的品质不良及交货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应商负责
赔偿
九、争议的处理
1. 如供方如对需方的质量判定有异议,请务必在72 小时内书面向需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由供方向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申请仲裁,按照仲裁结果执行;
3. 仍不能解决的,提请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协议有效时间:自供方的货品发到合同指定地点之日起至供方的货品经
过需方组装完成发到需方的客户处两个日历年止。
十一、协议解除:供方提供的货品及供方行为不符合本协议所约定的要求,造
成需方经营受损失,需方可认为供方已不能履行协议,并因此解除本协议并函告供方,供方应无条件接收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星期内与需方核对清货款,并货款中扣除人民币5 万作为质量保证金,直到供方的货品经过需方组装完成发到需方的客户处两个日历年后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归还质量保证金,同时供方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协议有效期后,需方仍保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供方质量责任的权利。
十二、其他
1. 供方和需方在合作过程中,若供方带供方以外或隐患身份的人员到需方工
厂和向第三方泄漏需方的生产技术商业信息或公司名称等需方的合法权
益,需方有权立即终止供方的合作关系,并由供方赔偿由此导致需方的一切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供方提供的各种文件。
2. 供方供货过程中,应服从需方的管理要求,若有损坏需方财务时,需方有
权要求供方承担损失。
3. 供方和需方来往函件、传真等均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地址、传真号码传送。
4. 若供方把需方合作的业务转交第三方,供方有责任与第三方确定关于原供
需双方合作期间所产生的有效内质量责任的承担者,若第三方不承担该责任,则责任仍归属供方。
十三、本协议壹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协
议双方来往的传真、信件及后续签订的具体《进料品质异常处理反馈单》、《预 防纠正措施联络单》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需方单位(盖章):
需方授权代表: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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