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制度
xxxxxxxx公司
人事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
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除董事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
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其职位等次如下:
第四条 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需雇佣工员(辅助人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
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分为下列二种:
1. 生产操作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2. 辅助人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 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
以聘约或合同。
第七条 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经理申请总经理核
准招募。
第九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任 聘
第十条 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
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1. 部门经理、工程师
1) 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具有实际工作经验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 任本公司部门副经理、助理工程师2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2. 部门副经理、助理工程师
1) 具有硕士学位者。
2) 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 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 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 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 高中(高职)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 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1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4. 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 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
格者。
2) 曾任本公司生产操作作业员、辅助人员1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5. 任用规定
1) 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 部门副经理、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资格的
限制。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
规定优先升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
具有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1. 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2. 守卫:具有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3. 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4. 总机值机员:具有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1. 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2. 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3. 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4. 通缉有案者。
5. 贪污公款有案者。
6.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7. 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试用及报到
第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
触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十六条 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 表现填具
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
曾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写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
缴验身份证、毕业证、体检报告、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岗位工作,不
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职务派免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十一条 职务的派免除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部门经理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写
调派意见表报总经理核定派免。
第二十二条 职务的调派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免)令。
第二十三条 职务的委派经核定后需要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 调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经理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
事相互配合,可填写人事调动单呈核派调。
第二十五条 被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它人员应于七日内
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被调员工由于所管工作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二十六条 被调员工可按照出差旅费支付办法报销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
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二十七条 被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
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二十八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解 职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自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 "资遣"及"免职
或解雇"六种。
第三十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自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经核准前
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1. 员工因服兵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2.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 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6个月者。
2)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3)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4) 自请停职者,于退伍后15天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5) 因生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
休。
6) 因罪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
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公司规章,经本公司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雇者即予免职或
解雇。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
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签字后才能离职。
服务守则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
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
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四十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
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除规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其它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
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每月迟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
天论处。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天论处。超过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
第四十三条 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过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以旷工半天论处。
第四十四条 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
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接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托
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四十六条 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
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四十七条 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1. 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2. 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3. 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4. 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5. 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6. 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7. 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
不在此限。
8. 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账簿表册或函件。
9. 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
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公司员工交接分为以下两种:
1. 主管人员交接。
2. 经管人员交接。
第五十一条 主管人员是主管各级部门的人员。经管人员是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1. 单位人员名册。
2. 未办及未了事项。
3. 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4.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5. 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6. 未办及未了事项。
7.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接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
8. 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定处
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9.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
日内接收完毕检查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10.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
日内接收完毕,检查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
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
导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假期与出差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
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1. 国家法定节假日。
2. 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3. 其它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4. 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五十六条 员工请假分为下列七种:
1. 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7天为限。
2. 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
年累计以30天为限;住院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3. 婚假:
1) 员工结婚按国家劳动法执行。
2) 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
3) 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4. 产假:按国家劳动法执行。
5. 丧假:
1) 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 其它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6. 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
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7. 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8.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五十七条 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 处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处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核准。
2. 处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副总经理核准。
3. 经理级人员由总经理核准。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
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五十九条 请假逾期,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2. 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
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3.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
逾期者按国家劳动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
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
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六十二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六十三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它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六十四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离职者,按
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
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5天。服务3 年以上未满5
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 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六十七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1. 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
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部门,一份逐级转呈各部门经理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2. 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记录卡),应找职务代理人,
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3. 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
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无补休假者,可按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
改发奖金。
第六十八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1. 事、病假累计超21天者。
2. 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时可借支差旅费,按借支办法规定。
值 勤
第七十条 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各
负全责外,可另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
1. 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2. 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
3. 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险事项。
4. 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5. 公司交办各项事宜。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勤,其时间规定如下:
1. 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间止。
2. 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 更)。 夜
班:下午五时半起至翌晨上班时止。
第七十二条 员工值勤轮值表由各分支机构编订,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员按时值勤,
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勤员工姓名悬示于明显处所。
第七十三条 值勤员工应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处所连续执行职务,不得中途间歇或随意外出,
并须在本公司事务所或工厂内所指定处所膳宿。
第七十四条 值勤员工遇有事故发生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者,
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办理。
第七十五条 值勤员工收到急要文电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1. 属于职权范围内者可即时处理。
2. 非职权所及者,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处理。
3. 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主管。
第七十六条 值勤员工应将轮值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写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门转呈核
阅,报告表另定。
第七十七条 值勤员工如临时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可由服务单位主管
报请核奖,并于每年度终了时,考核其值勤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
第七十八条 值勤员工在规定值勤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应于记大过处分,如因情节重大误及
公务者得从重论处。至于处理紧急事件如有失当,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十九条 值勤员工如因病或其它事故不能值勤时,应先行请假并自行安排代理呈准,出
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八十条 本公司员工值勤可支领值勤津贴,其标准另定。
考 核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1. 试用考核
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1-3个月。试用1-3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 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部门试用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2. 平时考核
1)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 核,
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 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出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
参考。
3. 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经商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4. 年终考核
1) 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1次。
2) 考核时,担任初考各部门经理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考勤记录、
填写考核表密送复审。
3) 考核年度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1. 试用人员。
2. 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3.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
名册报备。
第八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出勤等项目,并
可各细分,以各细分分数评定(每项分数考核表)。
1. 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2.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3.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成遗误。
4.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5. 所有请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6. 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7. 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消者。
8. 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第八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 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 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 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 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第八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 所有请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两
星期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 记过一次者减发20%。
3. 记大过一次者减发60%。
4. 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八十六条 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奖 惩
第八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1.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施行确有成效者。
2)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2.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顺利完成者。
3) 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3.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 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 节省物料,有显着成绩者。
6) 其它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4. 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相当记功1次,记功3次相当记大功1次。
第八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
惩处。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 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 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 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 记大过达2次者。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工作不力、屡教不改者。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对象者。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睡觉者。
浪费物料者。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其它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惩戒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
予免职或解雇。
第八十九条 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周知。
第九十条 本章所称嘉奖、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第九十一条 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
其组织规程另定。
待 遇
第九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待遇分为 1. 薪资;2. 职务补助;3. 特别津贴;4. 酬劳金。各级
员工薪水核定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另定。
第九十三条 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与临时员工的待遇,视实际需要以聘约或合同予以规
定。
第九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职务加给应按所任主管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分别规定。其标准
另定。
第九十五条 本公司年终决算有盈余时,可按照章程的规定提拔奖励金发给编制内的员工。
其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福 利
第九十六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起见,可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其组织
及办法另定。
退休与抚恤
第九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因超过规定的年龄或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职务者,可予
以退休。其办法另定。
第九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亡或在职死亡者,给予抚恤。其办法另定。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
第百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