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兰考县人民政府令
(第 5 号)
《兰考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县 长 周辰良 二O一二 年 十一月 二十日
兰考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我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有关乡镇、各部门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提倡县城居民家庭植树、种草、养花,鼓励单位、团体、人民群众营造纪念林,栽植纪念树。
-1-
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绿地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城区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建城区绿地率达到30%。新建区、居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50%以上。
第十条 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建设工程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化。
-2-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应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公用等部门新建管线,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二)单位自建的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3-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的水域。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和绿地。 (五)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六)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的用于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应当按责任范围适时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界定归属:
(一)凡属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由绿化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及收益归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归栽植单位所有。 (三)各类住宅小区、开发单位栽植、管护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为开发单位所有。公房院内由房产所有单位统一栽植管护的树木,归房产所有单位所有。公房住户经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在房前屋后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住户所有。
(四)居民在私房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居民个人所有。住户栽树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4-
树木所有权争议应依法解决。争议解决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及时补植树木或按有关规定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赔偿标准参照2005年4月19日开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第9号令《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执行。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或拆除园林绿化设施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管理单位,险情消除后5日内到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依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9(三)项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9(五)项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城关镇、城关乡、产业集聚区、兰开工业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兰考县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7-
-8-
说明:
1、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赔偿。
2、造成树冠或树木根系50%以上(含)损伤,树木主干表皮50cm(含)以上损伤,树干45°倾斜,树干断裂1/3(含)以上的,视为造成树木死亡,按附表一规定标准赔偿。
3、造成雪松、广玉兰、桂花树等名贵常绿树木死亡的,按附表一规定标准的300%赔偿。 4、造成银杏、合欢、腊梅等名贵落叶树死亡的,按附表一规定标准的200%赔偿。 5、造成树冠或树木根系25%以下(含)损伤的,按附表一规定标准的10%-30%赔偿。 6、造成树冠或树木根系25%以上,50%以下(不含)损伤的,按附表一规定标准的25%-60%赔偿。
7、造成树木主干表皮20cm以下(含)损伤的,按附表一规定标准的15%赔偿。
8、造成树木主干表皮20cm以上,50cm以下(不含)损伤的,按附表一规定标准的15%-40%赔偿。
9、造成树木45°以上(不含),70°以下(含)倾斜的,按附表一规定标准的50%赔偿。 10、造成树木70°以上(不含),95°以下(含)倾斜的,按附表一规定的20%赔偿。 11、造成树木主干断裂1/3以下(不含)的按附表一规定标准的50%赔偿。 12、经批准移植绿化植物,按附表一规定标准的50%赔偿。
-9-
2
2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