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
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
◎ 王 西 阁
摘要 : 法治信仰 是 实现法 治的基本 前提 。大 学生的法 治信仰 状况 , 直接 关 系到 中 国 法治建 设 的前 程 。 由于传统 法文化 的 影响 、 高校 法 治教 育的不足 、 社会 现 实支持 的欠
缺, 大学生 的法治信仰 极 为不足 。 育 大学生 法治信仰 , 培 要扬 弃传 统法 文化 , 建新 的 创 现 代 法 治文化 ; 出高校 法治教 育 的价 值取 向 , 突 营造 校 园法 治氛 围 ; 纾解 阻碍 法 治 的
实践症 结 . 优化社 会 法治环境 。
关键 词 : 大学生
法 治信 仰
培育
中图分类 号 : 1 4 文献 标识 码 : G 1 A 大 学生法 治信仰 现状
一
、
法治认知不足。 法治信仰是在法治认知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治的信服和尊崇 。 法治认知 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 是法治信仰最基本的表现 , 没有对法治的了解和熟知 , 法治 信仰便无 从建 立 。法 治认 知并不是 指对 法律 条文 的熟 知 , 而是对 诸如 正义 、 自由 、 等 、 律 平 法
权 威 至上 、 控权 、 利本 位 等法 治 的基本 原 则和 精神 , 权 以及法 治 作 为一种 理想 的社 会 治理 模 式 , 于人类社 会生 活 的价 值和 意义 的理解 和认 知 。多数 大学 生对法 治 的理解 仅 限于 : 治 对 法 就是依 法 治 国 , 就是 国家机 关依 法行 使 职权 , 是社 会 民众 严格 遵守 法 律 的规 定 而不 逾矩 , 就
也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社会的普遍守法 。把法治理解为普遍 的守法是表面的、 肤浅的, 这种 理解 只是 说 明了社会普 遍 的守法是 法治 的表 征 . 是并 未说 明人 们为 什 么要守法 , 这里 人 但 在 的需 求与 法治 、 律是脱 节 的 , 法 因而 也就不 可 能产生 对 法治 的信仰 。人 们之 所 以要守 法是 因 为法 治 的本 质是对 权 力 的 限制和对 权 利 的保 护 , 障人权 , 重人 的价值 和尊 严 , 而实 现 保 尊 进
人类 社会 生活 的和谐 . 终是 法治 的终极 目标 和关 怀 。法治 中的法律是 非人 格化 的 , 始 它是 正
义 的化 身 , 民众 权 利 的保 护神 , 是 法律 条 文 的字里 行 间都 应充 满 两个 字—— 权 利 , 正如 列 宁 所说 :宪法 就是一 张写满 人 民权 利 的纸 。 ( “ ” 哩解 了法 治 的本 质和 终极 目标 , 能建立 人 的需 才 求 与法 治 、 律 的链 接 , 能对法 治 、 法 才 法律产 生 热情 和忠诚 , 才能 由对 法治 的认 知进 而形成 也
对法治的信仰 。 法治情感不足。法治信仰中包含着情感因素 , 这种情感表 明, 法治主体对法治作为一种 理想 的社会治理模式
充满热情 , 对法律忠诚、 信任 、 尚, 崇 以至依赖 , 对法治社会具有强烈的 期盼之情 , 以巨大的热情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没有对法治的信任与热爱 , 并 法治信仰便无从
・ ・
建立。正如伯尔曼所说 :法律情感 , “ 对于任何法律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情感 , 不可能纯粹从 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得到充分的滋养 。 这类情感的存在 , 有赖于人们对他们 自身所固有 的终极 正义性 的信仰 。 ② ”只有 当主体 对法治具 有发 自内心 的热 爱 、 信任 、 依恋 情感 时 , 法治 信仰才 能
真正建 立 。现 实 中 , 大学生 的法治 情感 是缺 乏 的 : 虽然 多数 大学 生对法 治是 理想 的社 会治 理 模式 , 都具 有认 同意识 , 对法 治还 谈不 上 真诚 的信 任与 热爱 , 法律 还 缺乏 一种 神圣 崇拜 但 对 和依恋 意识 , 到事 情 不是 首先 想 到求 助于法 律 , 是求 助 于人情 、 系 、 遇 而 关 权势 ; 同时对 法 治 建 设 的参 与表 现 出被 动 、 漠 。 冷 法治 理性不 足 , 知行脱 节 。理性是 人们 从理智 上选择 、 调节 、 控制 自我行 为 的能力 。法 治
理性是人们根据内化于意识 中的法治原则、 法律规则要求 , 来调控 自我行为 , 控制非理智行 为、 冲动行 为 的能力 。相 比于认知 和情感 , 性精神 是法 治信 仰 中最 高层次 的组 成部 分和最 理 根本的标志 ,因为法治信仰的归宿和最高表现是法治行为。只有具备 了足够的法治理性精 神, 法治信 仰才 能外化 为法 治行为 。 从这方 面来 看 , 学生 的法 治信 仰是不 足 的。 大 法治 理性精 神 不足最 直接 的结果 和表 现就是知 行脱 节 。近年来 发生 的大 学生 犯罪 案例 中 ,多数人 对法 治、 法律有认知甚至认同意识 , 但在行为上却表现 出对法治精神的背离 , 有些是 明知不可为 因心存侥幸而为之, 有些是明知不可为因冲动而为之 , 表明大学生没有足够的理性约束 自己 的行为选 择 , 控制 情绪化 的冲动行 为 。大 学生 同违法 犯 罪行为 作斗 争 、 追求优 良法 治秩 序 的 主动精神 和行为 也很鲜 见 。要 么是 事不关 己高 高挂 起 ,要 么 是在 涉及 自身利 益 时求助 于权
势 、 系。 关
二 、 学生法 治信仰 不足 的原 因分析 大
传统法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特征是 “ 德主刑辅”其主体精神是权力本 , 位、 义务本位 、 集团本位的 , 法只不过是“ 绳顽警愚” 防民之具” 正如梁治平教授所言, 的“ , 传 统法 文化 中“ 只有 家 、 , 国 而没 有个 人 ; 只讲 人应 该 、 必须 或 不得 怎样 , 而不讲
人 能够 怎样 , 至
于公 民权利 一类 的东西更 是 闻所 未 闻 。法 主要 就是 刑 , 不是 至高 无上 的 , 不是 普遍 的秩 它 也 序 , 听命 于权 力 , 属 于礼 教 , 来都 是 统治 者 的镇 压 工具 , 不能 做 捍卫 民众权 利 的武 它 从 从 就
器”‘ 。 这样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很难内化为主体对法的动力 , 只能让人们对法敬而远之。 无 “ 讼” 思想是传统法文化 的基本价值取 向,无讼” “ 思想付诸实践 , 使人们形成强烈 的“ 贱讼” 、 “ 厌讼” 甚至是“ 仇讼” 心理 , 这种思想和心理 由于文化的惯性 。 至今仍深深影响着人们的观念 和行 为 。今 天 , 在很 多人 的思想 意识里 , 进法 院 , 为 被告 , 成 是耻 辱 的 , 丢人 的 , 一旦 被对方 告
上法庭 , 就意 味着双 方 的根本对立 和彻底 决 裂 。“ 无讼 ” 思想 让人 们进 一 步远离 法律 , 甚至 是
轻视法律。 同时引礼人法 , 以礼为社会生活的最高行为准则 , 更是让人们把法律放到了一边 。 因法 文化 导致 的法 治信 仰缺 乏 是全 面 的 、 体性 的 , 整 几乎 涉 及到 所有 现行 的法 律 制度 , 及 涉
到受这 种法文化 影 响的所有 社会 成员 。 大学生 不是生 活在世 外桃 源里 , 也必然 要受 到这种 法
文化 的影响 。
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 目前高校法治教育 尚未引起足够 的重视 , 现有的法治教育途径 比 较 单一 , 仅是在 大一 阶段开设 法律基 础课 ( 门 的政 法 院校 和法律 专业 除外 )通 过课 堂教 学 专 , 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 , 缺乏法治认知、 法治情感 、 法治理性 、 法治信仰的价值导 向教育 , 忽视 对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和法治人格的塑造 ( 这种重知识灌输轻法治理念教育的倾 向即使在 专 门 的政法 院校 和法 律专 业 也是 普遍 存在 的) 。同时 高校 管理 特别 是 学生 管理 行政 色 彩过 浓, 过分强调学生对校规校纪的遵守 , 而忽视学生应有 的权利 , 再加上个别领导 的弄权腐败 。 使得高校缺乏法治教育的氛围。这些必然有碍于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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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社会现实支持的欠缺。 思想信仰需要实践 的印证与支持。 如果大学生在学校接受的法治 理念 , 培养的法治情感信仰 , 得到了社会现实的支持 , 他们确实感受到法律 的至上权威 , 法律 的平等和正义 , 法治所带来 的良好社会秩序和人 际的和谐 , 那么他们 的法治信仰会更坚定 ,
行为会 更积极 。然 而现实 是残酷 的 : 一 , 治最 首要 的特 征是 对公权 力 的 限制 , 至尊 , 其 法 法 权 在法下 , 然而 现
实 中公权力 在一些 地方 和一 些人 手 中的嚣 张和 恣意妄 为是 怵 目惊 心 的 , 摆 能
平一切 的主要 是权力 , 而不 是法律 , 人们 在现 实 中感 受 到 的是 权力 的威 力 , 而不是 法 的威严 。
其二 , 法律 工具 主义 思 想 , 论 在法 学理 论界 还是 在 实践 中仍 然 大量 存在 , 给人 的感 受不 无 法 是 人们 利 益 的保 护 神 , 而只是 各 级官 员 手 中治 国、 省 、 治 治市 、 县 …… 的工具 , 们在 法律 治 人
面前感受到的不是权利 , 而是遵守的义务。 媒体 中的一些法治节 目也主要是一再地告诫人们
要 守法 , 因为 “ 网恢恢 , 而不漏 ”“ 法 疏 ,多行 不 义必 自毙 ” 。这样 的法律思 想 和宣传 , 只会 让人
敬畏法律 , 疏远法律 , 而不会产生亲近法律的情感和需求 。其三 , 司法体制不完善 , 双重领导 体 制 以及 财政权 、 人事权 不独立 , 使得 检察 院 、 院的独立 司法 权难 以行 使 ; 法 司法实 践 中腐 败 现 象严重 , 案 中索要 钱财 , 办 办关 系案 、 情案 , 人 同样 的案件 、 同样 的法 律事 实却 有不 同的审 判结果 ; 案难 , 案难 , 立 结 执行更 难 , 司法 的天平不是 倒 向权 力 , 就是倒 向金钱 。 如果 说权力 的
嚣 张恣肆让人 们产 生 的是 “ 用法 律把权力 关 进笼 子里 ” 的期 待 , 么 , 那 司法 的不公 却会 让人 们 放弃这 种期待 , 丧失 对法 治 的信 心 , 诚如 英 国大哲 学家 培根所 说 :一次 不公 的 ( “ 司法 ) 判决 比 多次不 公平 的举 动 为祸尤 烈 。 因为这些 不平 的举动 不过弄 脏 了水 流 , 而不公 的判决则 把水 源 败坏 了。” 戋酷 的社 会现 实会让 大学 生在学校 里培 养起 的法治 情感和 信仰 顷刻间荡 然无存 ,
造成 大学生知 行 的脱 节 、 治人格 的分离 。 法 三、 大学 生法治信 仰培 育对 策 ( ) 弃传统 法文化 . 一 扬 创建新 的现代 法 治文化
文化 对人 的影 响是 根本性 的 , 局性 的 。人创 造文化 , 全 反过来 , 文化 也能 塑造人 。 培育 要
大学生的现代法治信仰 , 必须从根本上解构以人治思想为主体精神的传统法文化 , 建构新的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培育现代人文精神。 为此就要大胆吸收、 借鉴国外优秀法治文化成果 , 理 性地 设计 法治 建设 的 目的、 任务 、 段 , 目的、 意识 、 步骤 地灌 输 、 手 有 有 有 宣传 、 及现 代法 治 普
文 化 的基 本精 神 , “ 用 法至 上 ”“ 利本 位 ” 自由、 、权 “ 平等 、 利 、 权 民主” 现代 法治 意识 涤 荡人 等
们的心灵 , 解构其头脑中传统法文
化的人治理念 , 摈弃法律工具主义思想 , 培养健康的诉讼
心理 。
解构传统法文化, 并不意味着对传统法文化的全盘否定。 相反 , “ 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 淀, 只能更新 , 不能铲除 ; 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 , 就失去了前进 的历史与文化的 基础 。我们需 要从 固有 的法律传 统 中 , 出滋润 了五 千年 中 国的源头 活水 , 引 需要 科学 地总 结 和吸收 有价值 的 因素 ” 传统法 文化从 总体 上是 缺乏法 治传 统 的 , 不可否 认 , 。⑤ 但 传统法 文化 中也存在 着大 量 的、 现代法 治 文明有着 借鉴 意义 的合 理 因素 , 体现 民主性 精华 的罪 刑法 对 如 定原则 ; 德治 与法治互 补 ; 以法为 教 , 综合 为 治 ; 民贵君 轻 的民主 意识 ; 有教无 类 的平等 精神 ; 对社会弱势群体 的法律保护 ; 、 情相统一以缔造和谐 的法律环境 , 法 理、 等等。这些原则 、 方 法、 精神 、 理念不仅是传统的, 也是现代的, 可以跨越时空 , 具有强大 的生命力。 且 , 师 产生于 西方的法治文化也只有获得了中国传统文化 中这些对法治并不排斥的文化 内容的支持才能
扎根、 生存 、 芽 。 发 在法 治宣传 和教育 中 , 方 面我们要 用具 有世 界意 义和 全人类 价值 的法 治理 念 、 治原 一 法 则 和精神 等来解 构 中国传统法 文化 中的人治思 想 ,另一 方 面我们 也要认 真发 掘 和总结 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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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化 中的先进性资源 , 使两者恰 当对接 , 在传承、 借鉴和创新中创建现代法治文化 , 为大学 生法治 信仰 的确立奠 定 良好 的社会 文化 氛 围。
(r 突 出高校 法 治教 育 的价值取 向 , 二) - 营造 校 园法治氛 围
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养成 . 奠基点是在学校 , 园的法治氛围对大学生法治信仰 的养成 校 起 着至关 重要 的作用 。因此 , 应从 培养社 会 主义合 格建设 者 、 构建 社会 主义 民主法 治社 会 的 战略高度 , 高度重视高校的法治教育, 做到两个“ 突出” 突出法治教育中的价值取向 ; : 突出 高校管 理 中的法治取 向
突 出法治教 育 中的价值 取 向。 法治教 育不仅 是 向学生灌 输法律 知识 , 重要 的是要 让学 更 生领会法的精神 , 体认法的价值, 培育法治理念 , 形成法治信仰。 从近年来发生的大学生犯罪 案例中可知, 犯罪行为与主体 的法律知识并不是正相关关系 , 甚至有的大学生本身就是法学 院的学生 。 富 的法律 知识并 不必 然产生 守法行 为 , 反有 时反而 给主体提 供 了规避法 律 的 丰 相
优势。自 的守法行为来
自 觉 法治信仰 , 而法治信仰源 自 对法治精神的理解 , 自 源 对法律正义 性 的信任 。 “ 法律 只有在 受到 信任 、并 且 因而并 不要 求强 制力 制裁 的时候 ,才 是最 有效 的 ;
… …
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 的传统 , 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 那
就是 , 法律 不仅是世 俗政 策 的工具 , 且还是 生 活的终 极 目的和 意义 的一 部分 。” 出法 治 而 ‘ 三 教 育的法治 价值取 向 , 要引 导大学生 体认法 治 的价 值 。 一 亚里 士多德 早就 明确提 出 ,法治 优 “ 于一 人之治 ” 。法治 虽然 不是最 完美 的 , 实 践证 明是人 类迄 今为 止发 现 的最 好 的社会 治 但是
理模式 , 建设法治社会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趋向。法治代表了人类社会数千年来在政治管理 、 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方式上的理性思考与选择, 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和走 向现代文 明国 家的必然选择。 法治之所 以被认为是最好 , 是因为 , 法治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 , 追求公 平与 正义 , 实现人类 社会 的和谐 , 是符合 人类 的根本 利益 的 , 这 是符 合历史 发展趋 势 的。 法治
也 能通 过一 系列非人 格化 的原则 、 程序 、 规范 和制度 保 障法治 价值 的实 现 。只有通 过课 堂教 学, 通过 法律 实践 , 引导学生 对法治 的价 值从 理论上 认 知 , 践上 体认 , 实 才能 使大学 生对 法治
产 生认 同感 、 亲近感 。二 要启蒙 大学生 的主体 意识 、 权利意 识 。法 治 的着 眼点是 权利 , 治 的 法
各 个环节 都是 以权利 为核心 : 立法是 为分 配权 利 , 法是 为落 实权 利 , 法是 为得 到权利 , 执 守 司
法是为救济权利。 如果个体没有主体意识 、 权利意识 , 也就不可能产生对法治的需求 , 法治的
价 值对其 而言是 无价值 的 , 又怎么可 能产 生对 法治 的亲 近与信 仰 ? 因此 在法治 教育 实践 中 , 要 着力对 大学生 主体意识 、 利意识 的启 蒙 , 是培 育大 学生法 治信 仰 的前提 。三 要培养 大 权 这
学生的法治理想。 大学生的法治信仰, 不仅关系到 自 身人格的健全、 权益的维护 , 更关系到国 家法治的未来。 当信仰与国家 、 民族甚至人类的未来相连接时 , 会更坚定 , 更执著。 因此 , 在法 治教育中要结合思想政治教育 , 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 历史使命感 。大学生不仅要 自身 信仰法治 , 更要把法治当做社会理想 , 做法治的“ 布道者”执著追求法治理想国的实现 。 ,
突 出高 校管理 中的法 治取 向。目前 我 国高校管 理 中普 遍存在 人治
色彩浓 厚 、 政化趋 向 行 严重的现象 , 管理制度 、 决策、 行为 中无不体现出权力是老大 , 利益向权力倾斜 , 师生合法权 利如不求助于权力则很多情况下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以至于教职工争着干行政 , 学生争着当
干部 ,校长一走廊 , “ 处长一讲堂 , 科长一操场”虽然有些夸张, , 但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高 校的现实 。权力集中, 决策“ 一言堂” “ 、家长制” 作风盛行 , 官本位倾 向严重 , 大学应有的民主 自由精神普遍缺乏 , ( 有法 包括校内的规章制度 ) 不依 、 权力腐败时有发生。如果 高校管理不 能做到法 治化 , 让身处 其 中的大学生 具有很 强 的法治意 识 、 想 坚定 的法 治信仰 , 怎么 可能 ? 培 育大学生的法治信仰 , 首先要给予大学生一个法治氛围浓厚 的校园环境 。 这就要求高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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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法 律至 上 、 利本位 、 权 民主 自由等法 治 精神 , 依法 治校 , 实现 高校 管理 的法 治化 。高校 管
理法治化的首要 问题是政府要依法行政 , 做到“ 放手 ”还高校办学 自 ( 主权) 补位”提供制 和“ (
度 规范 、 财政投 入 、 场秩序 等方 面 的公共 服 务 )实现 大学 与政府 之 间关 系的科 学性 和法治 市 ,
化, 阻断高校行政化的诱 因。 其次是高校内部管理循章办事。 ~要依据宪法、 高等教育法等国 家法律 、 法规 , 立健全 以大 学章程 为核心 的内部管 理制 度 , 建 本着权 利本 位 , 学规 范教 师与 科
学校、 学校 与学 生 的权利 、 义务 关 系 ; 二要 各级 管理 者和教 师率 先垂 范 , 格循 章 而为 ,其身 严 “ 正, 不令 而行 ; 身不正 , 其 虽令不 从 ”“ ,子帅 以正 , 敢不 正?”三要 完善权 力制约 机制 和权利 孰 ;
救济制度 , 特别是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并保证其 良好运行。
( ) 三 纾解 阻碍 法治的 实践 症 结 , 化社 会 法治环境 优 进 入社会 , 大学 生 的法 治信 仰能否坚 持 , 关键 在 于是否 得 到实践 的 印证 与 支持 。如前所
述, 社会现实给以大学生法治信仰的支持是欠缺的, 现实 中存在着阻碍法治的诸多因素 。 其 中主要 由公 权 力缺 乏制 约 , 大于法 现 象严 重 ; 权 法律 工具 主 义思想 和做法 盛行 ; 司法体 制不 完善 , 司法正义 难 以保 证 。 纾解 阻碍 法治 的实 践症结 , 优化社 会法 治环境 。 以从 以下几 方 面 可
做 出努力 : 制约公 权力 , 树立 法律权威 。法治 的价值 和特征 之一是 对公 权力 的限制 。什 么时候 公权 力得 到 了有效 的制约 , 什么 时候 法律 权
威 才能得 到 树立 。制 约公权 力首 先要 把公权 力 “ 关进 笼 子里 ”即通过 立法严 格界定 各级各 类权 力 的边界 , , 坚持 “ 法无 授权 即禁 止 ”慎重 规范 自由 , 裁量 权 的行使 。其 次是要 把权力 “ 晒在 阳光 下 ”即发 动社 会舆论 对权 力 的监督 作用 , , 保证 法 律 的执行 。坚 持“ 法无 禁止 即 自由” 健 全和 完善政 务公 开 、 , 责任 追究 、 闻 自由、 新 检举 人保 护 等制度 , 民众有条 件监督 , 于监督 。 让 敢 只有 如此 , 能让权 力公 开 、 明 、 才 透 公正 、 合理地 行使 ,
防止权力行使者滋长贪欲 、 越轨行权、 腐败变质。 祛除法律工具主义 , 启蒙法治精神。 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强调法律是实现一定社会 目标的 工具和手段。 母庸讳言, 现实的法律具有工具的价值。 但法律 的工具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 法律 既可能是维护正义之剑 , 也有可能变成权力的奴仆 , 按权力的需要任意塑造 , 如果“ 权力腐败 了”那 么“ , 法律 也会变 得无耻 ” 有不 确定性 价 值 的工 具 自然不 能成 为人 们信仰 的对 象 。 。‘ 如果 不祛 除实践 中的法 律工具 主义 , 重 塑法律 的神 圣性 和权威 性 , 要 无异 于痴 人说 梦 。在 法 治领域里 , 法律是一种价值理念 , 是人类理性的化身 , 是正义 的代表 , 是民众权益的保护神 。 法学理论工作者应着重于法治精神、 理念 、 价值及法治实现条件 的研究 , 而不应再纠缠于法 治是 工具 还是 理想 、 律 可不 可 以信仰 等争 论 之 中 ; 众普 法教 育 , 法 大 应着 眼 于 民众 权 利意识 的启蒙和信法情感的培养 , 而不应只从维护社会秩序的功利主义角度变普法教育为“ 守法教 育 ”应多 宣传 民众 享有 哪 些法 律权 利 , , 少讲 法律 有 哪些禁 止 性规 定 : 公安 、 司法机 关在 打击
违法犯 罪 的同时 , 多运用 法律对 民众进 行权 利保护 和权利 救济 。 应
改革司法体制, 惩治司法腐败 , 彰显司法正义。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也是最有 效 的手段 。维护 司法公 正 , 显司法 正义 , 彰 一是 要改 革和 完善 司法体 制 , 实 实现 司法独 立 , 切
目前主要是 实现 司法 系统在 财政 权 、 人事权 上 的独立 。只要财权 、 权掌 握在 地方 行政机 关 人
和党委手中, 司法独立只能是痴人说梦, 司法公正也就难 以保证 。 要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 , 可 以建立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 高人 民法 院垂 直 领 导地 方各 级 检察 院 、 院的体 制 , 司法机 关 最 法 使 的人 、 、 以及党 的关 系脱离 地方权
力机关 、 政机 关 和地方 党 的机关 的领导 , 财 物 行 尝试 法 官终 身任职制 , 确保 司法活动只服从法律, 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 的非法干涉 。司法体制的改 革和完善也是预防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 二是要通过提高司法机关进入门槛、下转第 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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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
注:
( h p / e iiei.gwk Wadroe.  ̄ t :d . kpda r/ii n evg1 )t / w o /
② C r t a  ̄ e H r n es n i dush u ed e eu g En nescu gf e i B z h n hii eV l l emanH seu dd e t eJgn bw g n, ieU t u h n br e ei u g sn p, e c r i d e
z s h n d m a d r o e n r n se r h r Bo n: o ve d g He b r G u d n 1 7 S wic e e W n e v g lu d He ma n He s s F t wek, n B u ir Ve a r et r n ma n, 9 7, . i
1 7.
③ C r t a 6plH r n es n i d ush ue d e eu gEn n r c ugt e i B z h n hii eV le, emanH seu dde et eJgn b w gn , i U t s h n b r e ei u g sn c e eu i d e
z ic e e W a d r o e n r n s e rh r Bo n: o ve d g He b r G u d n 1 7 S w s h n d m n ev g lu d Hema n He s s F i wek, n B u ir Ve a r et r n ma n, 9 7, . i
1 00.
④F. Fs rJg del,ue de eu gudJn edi ,. 7 转引 自 C r t a t e,9 7 S 10 r W. rt ;un sl Jgn bw gn n u gnz lS 1 , e e e hii eVi l17 ,. 0 . sn l p
( ht:d.iiei.gwk Wadroe.  ̄ t g e kpda r/ii n evg1 ) p w o /
⑥ Ri gr a a siR m n k En et h f i , t ee 0 7 S 3 3 tie f nk: o a f . i d us eAf r Mi hn 20 ,. 0  ̄转 引 自 ht:d .iiei.g d Sr i e c ae n t / e kp d o / p/ w ar
w k/ a d r o e . ii W n ev g 1
⑦⑩吴端 . “ 近代 青年
” 观念 的形 成与展开—— 以近代 日本青 年主义发展 的过程为例. 当代青年研究 [. 1 J2 0 10
( 1 : 、. 1 )7 6
⑧李工真. 德意志道 路一
现代化进程研究【 . : 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0 5 20.
⑨ S z loish sC n aba ,8 2年 1 oi pli e et ll t1 9 a tc r t 0月 1 日 ,头 版 。 H IN me o at3 oii u , 7 A V , L We rSmbr 8 Sz lm s , as
G hi e ta a hvPe lsh r u ubsz eem s at r i ru i e K h rei . S sc 3c t
⑩尼古劳斯 ・ 巴特. 桑 海德堡岁月[ 】刘兴华译 ) M( . : 南京 江苏人 民出版社 ,0 7年. 的儿子尼古劳斯 ・ 20 他 桑巴特
是当代德 国一位重要的文学家和文化评论家. ⑩桑巴特. 德意志社会主义[】 杨树人译 ) M. ( . :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 出版社 ,0 7 20.
作 者单位 北京 大学
责任 编辑 许
臻
( 上接 第 3 7页) 完善奖励和淘汰机制 , 提高司法机关从业人员特别是法官的的素质 , 同时加 大对 司法腐败 的打 击力度 , 护 司法 的公 正 。“ 有什 么 比起 司法者 的徇 私枉 法对 一个 法治 维 没 社 会 更为有 害 的 了。就法 官而 言 , 只是 纠纷 的 仲裁人 , 在一 般 大众 的心 目中, 是 他不 而且 他也 法律正义的宣示者。 因此, 司法的腐败, 即使是局部的腐败, 也是对正义源头活水的玷污。 如果 不 能得 到及 时有效 的矫正 , 足 以动摇法治 的根 基 。” 将 ⑨
注:
①列宁全集 ( 1 ) . : 民出版社 ,9 7 5 . 第 2卷 [ 北京 人 M] 18 :0 ② 哈罗德 ・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 中译本 ) . : 【 北京 生活・ M】 读书 ・ 新知三联 书店 ,9 1 2 . 19 :8
③梁治平. [ . : 法辩 M】 贵州 贵州人 民出版社 ,9 2 13 19 :5 .
④【 培根. 英1 培根论说文集[ 】 务印书馆, 8 :9. M府 1 3 13 9
⑤⑥张晋藩 . 中国法律 的传 统与近代转型 : 前言【 . :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0 5 1 24 84 9 2 0 :- 、2 - 2 . - ⑦ 】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 M. 梁治平译. 书店 ,9 14 . 三联 19 :3 ⑧ 王人博 , 程燎原. 法治论【 . : M】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0 1 1 1 2 0 :1 . ⑨杨一平同 法正义论[ . : 出版社 ,99 13 M】 北京 法律 19 :3 .
作者 单位 菏泽
学院 责任 编辑 纪
.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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