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标008-2008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
目
Q/CC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Q/CC 008-2008《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是在Q/CC 008-2006《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标准与Q/CC 008-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2812分组,分组名称为“后副车架总成”;
----增加3640分组,分组名称为“车辆灯光控制系统及传感器”; ----增加4137分组,分组名称为“昼间行车灯”;
----增加10*15分组,分组名称为“发动机带自动变速器组合模块”; ----增加附录D “零部件识别码实施细则”,规定了同名称、同基本功能、不同状态件的编码规则; ----增加附录E “零部件颜色代码实施细则”,明确了颜色简码的表示方法; ----对表A.1(续) 的“车用音响装置”分组中的分组号进行了勘误。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附录D 、附录E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CC 008-2006。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标准化科归口。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标准化科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士超、刘玉兰、孔欣欣、刘美英、陈冲。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Q/CC 008-2004、Q/CC 008-2005、 Q/CC 008-2006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各类汽车产品零部件的编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城汽车系列车型的零件、总成和装置的编号。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的专用装置部分的零件、总成和装置的编号及汽车标准件和轴承的编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C/T 265—2004 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组
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的分类。 3.2 分组
表示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 3.3 零部件
包括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 3.3.1 总成
由数个零件、数个分总成或它们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一定装配级别或某一功能形式的组合体,具有装配分解特性。 3.3.2 分总成
由两个或多个零件与子总成一起采用装配工序组合而成,对总成有隶属装配级别关系。 3.3.3 子总成
由两个或多个零件经装配工序或组合加工而成,对分总成有隶属装配级别关系。 3.3.4 单元体
由零部件之间的任意组合而构成具有某一功能特征的功能组合体,通常能在不同环境独立工作。 3.3.5 零件
不采用装配工序制成的单一成品、单个制件。或由两个及以上连在一起具有规定功能,通常不能再分解的(如含油轴承、电容器等外购小总成) 制件。 3.3.6 零部件号
指汽车零部件实物的编号,亦包括为了技术、制造、管理需要而虚拟的产品号和管理号。 4 汽车零部件编号
4.1 汽车零部件编号表达式
完整的汽车零部件编号表达式由企业名称代号、组号、分组号、零部件顺序号、识别码、源码、变更经历代号和颜色代码构成。
零部件编号表达式: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名称代号 组 号 分组号 零部件顺序号 识别码 源码 变更经历代号 颜色代码
注: □ 表示字母;○ 表示数字;◇ 表示字母或数字
4.2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长城”二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CC ”组成。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当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对外技术交流过程中需使用汽车零部件图样时,其最前面应标注企业名称代号。企业内部使用时,企业名称代号可以省略。 4.3 组号
用二位数字表示汽车各功能系统分类代号,按顺序排列,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 4.4 分组号
用四位数字表示各功能系统内分系统的分类顺序代号,按顺序排列,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 4.5 零部件顺序号
用三位数字表示功能系统内总成、分总成、子总成、单元体、零件等顺序代号,零部件顺序号表述应符合下列规则:
a) 整车总布置图的编号为“0000000”;
b) 总成的第三位应为零。当总成代号不足的情况下, 允许第三位用5表示; c) 零件第三位不得为零;
d) 三位数字为001~009,表示功能图、供应商图、装置图、原理图、布置图、系统图等为了技术、制造和管理的需要而编制的产品号和管理号;
e) 对称零件其上、前、左件应先编号为奇数,下、后、右件后编号且为偶数;
f )共用图(包括表格图) 的零部件顺序号一般应连续; g) 零部件编号细则见附录C(资料性附录) 。 4.6 识别码
用一位字母区分同一车型中相同名称、相同基本功能零部件的不同状态。为避免混淆,在使用字母时,不得用“I ”、“O ”、“X ” “H ”。识别码实施细则见附录D (规范性附录)。 4.7源码
描述车型中的构成:指车型代号或车型系列代号,由一位英文字母和两位数字组成。当使用字母时,为避免混淆,不得用“I ”、“O ”、“X ”。 4.7.1源码的编号格式:
□ ○ ○
车系代码 源码流水号
车系代码由大、小写的英文字母表示,源码流水号由两位数字组成,从“00”开始。当源码流水号排到99时,数字和字母调换排列顺序,用来表示新的源码。
4.7.2 相同车型不同配置在源码后用A 、B 、C …区别,但不得使用“I ”、“O ”、“X ”、“H ”。 4.8 变更经历代号
当零件、总成的结构、尺寸、热处理、表面处理等作变更时,应改变图样的变更经历代号。代号中的英文字母应大写,并从A 顺序使用,代号中的数字用0~9的自然数。为避免混淆,不得用英文字母中的“I ”、“O ”、“X ”、“H ”。
4.8.1当零件或总成在原产品图样基础上变化不大,并且变更不影响互换时,不改变图样的变更经历代号。
4.8.2当零件或总成在原产品图样基础上变化较大(例如:同一零件的再次开发、铸件改锻件、热处理要求、表面处理要求等),且首次变更不影响互换时,用A1表示。以后再有类似的变更,依次用A2、A3、A4„
4.8.3 当零件或总成在原产品图样基础上首次变更影响互换时,则应跳过A1而用B1表示。若再次变更且不影响互换时,用B2表示。如果再次变更影响互换,则应依次更改字母,用C1表示。 4.9 颜色代码
当零部件涉及颜色状态的区分时,须在零部件编号中增加颜色代码表示。颜色代码在编号中的表示方法见附录E (规范性附录)。 5 汽车组合模块编号表达式
□ □ ○ ○ * ○ ○ ○ ○ ○ — ◇ ◇ ◇ — □ ○
企业名称代号组合功能码顺序号源码变更代号
汽车组合模块组合功能码由组号合成,前两位组号描述模块的主要功能特征,后两位组号描述模块的辅助功能特征。例如:10*16表示发动机带离合器组合模块;10*17表示发动机带变速器组合模块;17*35表示变速器带手制动器组合模块。组合功能码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
(规范性附录)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
A.1 汽车产品零部件编号中的组号和分组号见表 A.1。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