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管理责任,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批制度。
一、通用部分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门)审批(备案)。
1.矿井水平延深设计安全专篇,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审批。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2.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3.矿井水平延深设计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备案。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4.两个水平及以上同时生产的煤矿,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备案。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5.开采深度超过开采下限(大中型煤矿开采深度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m以内)的矿井安全生产及灾害防治技术论证方案,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备案。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6.矿井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方案,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备案。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二)下列情形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
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煤业公司。煤业公司组织审查或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批。
1.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总(副总)工程师主持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安监等部门技术人员编制,负责部门为安全监察处。
2.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由教培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负责部门为教培中心。
3.列入集团公司计划的技术改造方案。由技术改造主管科室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技术改造主管科室。
(三)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煤业公司审查或批复。
1.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副总)工程师主持组织试验主管科室、试验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负责部门为试验主管科室。
2.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总(副总)工程师主持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安监等部门技术人员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四)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报矿审批,副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副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
1.试验涉及一般安全生产问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由试验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试验主管科室。
2.采煤工作面临时停面超过10天,编制顶板管理、“一通三防”、设备管理和防治水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分别为生产技术科(顶板管理)、通风科(一通三防)、综采办(设备管理)和地测中心(防治水)。
(五)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矿长审查批准。
1.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总(副总)工程师组织分管副总、通风副总、安监处、通风科、机电办、综采办等相关部门审查。
2.在井下进行照相、录像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宣传科编制,总(副总)工程师组织分管副总、通风副总、安监处、通风科等相关部门审查。
二、采煤专业
(一)下列情况之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审批或备案。
1.开采煤层群时上行开采技术方案,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由计划科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2.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开采设计变更,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由计划科负责牵头组织设计,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二)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煤业公司审批或备案。
1.矿井充填开采设计方案。由计划科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2.月产量10万吨以下综采或放顶煤工作面设计方案、薄煤层综合机械化开采工作面设计方案,以及设计变更方案(主要包括工作面布置方式变更、生产系统变更、设备配套变更等)。由计划科负责牵头组织编制,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3.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制订的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由矿审批,报煤业公司备案。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三)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报矿审批,副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副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
1.综采工作面设计、综采放顶煤月产量10万吨以下工作面设计。由计划科牵头组织设计,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2.薄煤层综合机械化开采工作面设计。由计划科牵头组织设计,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3.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以及针对条件变化补充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综采办。
4.采煤工作面开采作业规程,以及针对情况变化,作业规程修改或补充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5.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6.在地质条件复杂的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
能的支柱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8.用采煤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运送物料时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移动刮板运输机时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9.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编制的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0.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防倒防滑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大于25°时,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时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爆破时,保护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综采办。
11.处理工作面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2.采煤工作面收尾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3.采煤工作面撤除作业规程,以及针对条件变化补充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综采办。
能的支柱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8.用采煤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运送物料时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移动刮板运输机时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9.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编制的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0.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防倒防滑安全技术措施;倾角大于25°时,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时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爆破时,保护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综采办。
11.处理工作面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2.采煤工作面收尾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3.采煤工作面撤除作业规程,以及针对条件变化补充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综采办。
14.切眼使用的拖移绞车采用其它方式固定时所制定的专项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5.高瓦斯区域采煤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16.挖底、刷帮、挑顶浅眼爆破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7.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制定的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三、掘进专业
(一)下列情况之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煤业公司审批。
1.生产矿井开拓方案。由计划科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2.采区设计方案。由计划科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3.冲击地压防治专项设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4.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二)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报矿审批,副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副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2.作业规程补充修改及复审。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
技术科、机电办、综采办。
3.巷道不设支护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4.掘进巷道探查老空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5.冲击地压事故后恢复生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6.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7.采掘作业规程中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8.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开采的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9.冲击危险区域解危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0.从报废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1.巷道贯通(包括贯通各类硐室、采空区、各类安全技术边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2.掘进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段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3.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4.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15.挖底、刷帮、挑顶浅眼爆破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16.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制定的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四、机电专业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煤业公司。经煤业公司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1.矿井机电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2.生产或改造矿井中的供电、提升、排水、通风和压风系统的设计方案。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二)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煤业公司审批
1.矿井主井、副井提升系统的重大改造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变更。其中包括:提升机主电机、减速机、主轴装置、制动装置、天轮、导向轮、控制系统、主井装卸载、副井操车与信号、提升容器及其连接装置和安全闭锁功能。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2.矿井主井、副井提升机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的型号、规格变更,摩擦式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的延期使用。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3.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项目在矿井提升系统的试验。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4.矿井主通风机技术改造(包括节能改造)的设计方案。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5.矿井主通风机及其配电、控制装置的更新选型论证。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6.矿井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项目、中压进线和中压母联的建设与改造项目设计方案。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7.矿井主变电所综合自动化或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方案。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8.矿井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的施工措施和安全供电措施经矿审查后,报煤业公司批准。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9.受采动影响的地表35kV及以上等级架线的治理方案。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0.服务于全矿井或矿井各水平的主要排水设施新建或改造的方案设计。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1.矿井地面主空压机站的新建或主空压机的改造方案。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2.服务于全矿井或采区的胶带输送机,新建选型设计和驱动部
分改造项目的方案设计。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3.矿井胶带输送机集中控制的技术方案。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井生产系统装备检修管理办法》(兖煤股发„2007‟37号)规定要求审查的检修计划。由机电办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三)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编制,报矿审批,副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副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
1.矿井主要生产装备技术操作规程。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或车房、机电硐室的设备巡回检查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3.机电停产检修项目的施工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4.主要生产系统应急检修施工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5.矿井主要生产装备保护试验方法和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6.主要生产系统应急预案。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7.矿井主井、副井提升系统的施工技术措施。其中包括:提升机主电机、减速机、主轴装置、摩擦衬垫、制动装置、天轮、导向轮、控制系统、主井装卸载、副井操车与信号、提升容器及其连接装置、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分绳架。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
电办。
8.井筒作业安全措施。如:平衡钢丝绳的检查,制动钢丝绳、罐道、管线和分绳架等井筒装备的检查。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9.矿井主通风机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0.矿井主通风机配电、控制装置及其供电线路的检查、更新施工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1.备用主通风机失去备用状态的应急预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机电办配合,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12.矿井35kV以下(不含35kV)电压等级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3.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内l0kV(6kV)馈出线或低压的建设与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4.变配电所清扫检查、试验和安装的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5.受采动影响的地表35kV及以上等级架线的治理施工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6.电气预防性试验计划。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7.矿井电网短路参数计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8.非主要排水设施新建或改造的方案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19.矿井排水泵联合试运转计划或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20.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清理、检查和试验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21.服务于全矿井或采区的胶带输送机的安装,和驱动部分改造项目的施工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22.涉及矿井的供电、提升、排水、通风和压风系统的机电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措施,以及维护性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23.大型物料的起吊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2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在矿井主要生产系统上试验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25.涉及矿井供电和提升系统的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点机电安装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26.其他重点或有较大危险因素可能存在的机电安装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机电办。
五、辅助运输专业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煤业公司审批
1.矿井运输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2.新型高效矿井辅助运输系统或装备方案设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二)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报矿审批,副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副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
1.辅助运输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设计,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2.安装、撤除运输大型设备时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3.在特殊条件下,如斜巷内施工等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4.辅助运输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5.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性能试验等试验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设计方案,施工单位编写措施,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6.上山掘进倒拉牛绞车回头轮专项设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7.构成混合提升运输、绞车对拉运输系统的专项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六、通防专业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后,按程序
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门)审批或备案。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上报时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2.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由通风科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二)下列情况之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煤业公司审批
1.矿井反风演习计划。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方案。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3.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通风科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4.矿井制冷降温系统、矿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供水系统、注浆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由通风科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5.束管监测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6.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所制定的安全措施。由通风科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7.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由通风科负责编制,
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8.采煤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9.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的请示。由通风科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10.启封已熄灭火区的方案(措施)。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11.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的安全技术方案。由通风科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和无备用通风机的情况下制定的专用安全措施。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13.设立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的请示报告及设计。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四)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副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副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
1.采用串联通风的安全措施。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2.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的方案。由运转队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机电办。
3.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停风措施。由运转队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采用混合式的安全措施。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5.治理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超限的措施。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6.矿井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7.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8.矿井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设计。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9.矿井井上、下防火措施。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10.封闭火区灭火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11.销毁爆炸材料的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工区负责编制,负责部门为通风科。
七、地测防治水专业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织初审后,按程序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试采设计,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2.矿井地质报告(含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矿井、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矿井闭坑地质报告,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3.省管河道下采煤防洪评估报告,报山东省水利厅审批„市、县
(市、区)管河道下采煤防洪评估报告,报市、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审批‟。
4.矿区三等以上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方案设计,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批,报山东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四项编制及负责部门均为地测中心。
(二)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煤业公司。由煤业公司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1.矿区地面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建立或重测技术方案设计。
2.矿区地形图测量技术方案设计。
3.在原定第四系防水煤柱山东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开采范围内的工作面开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以上三项编制及负责部门为均地测中心。
(三)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总工程师主持下,负责部门牵头召集分管副总、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合格后,报煤业公司审批。
1.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由计划科负责编制,地测中心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2.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由计划科负责编制,地测中心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3.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4.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设计。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5.“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地测中心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地测中心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部门为生产技术科。
7.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编制的专门设计及矿井扩建排水能力设计。由计划科负责编制,地测中心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8.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首采工作面、“三下”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工作面、有冲击地压灾害倾向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9.矿井、水平延深补充勘查设计,采区(分区)补充勘查设计及勘查成果报告。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10.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承压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包括帷幕截流、注浆改造底板隔水层)、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措施,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11.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确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12.防水闸门(墙)设计。由计划科负责设计,地测中心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13.井田地面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建立或重测技术方案设计。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14.井田地形图测量技术方案设计。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15.近井点和高程基点测量技术设计。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16.联系测量施测方案设计。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17.井下控制网建立、改造测量方案设计。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18.5000m以上大型贯通设计。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19.地表与岩层移动及“三下”采煤变形观测站设计。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20.矿区自营铁路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治理方案设计。由计划科负责设计,地测中心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21.市、县(市、区)管理的河流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由计划科负责设计,地测中心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部门为计划科。
22.河流治理方案设计。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23.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施工单位编写措施,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24.井筒监测方案设计、井筒监测系统撤除申请报告。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负责部门为地测中心。
(四)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编制,报矿审批,编制设计及负责部门均为地测中心,副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副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在副总工程师主持下,地测中心牵头召集相关科室及单位技术人员会审。
1.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探查前编制的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2.井下地质、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3.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
4.新掘巷道内建筑防水闸门注水耐压试验的专门安全措施。
5.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编制的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
6.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编制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①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③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⑤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⑥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⑦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7.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编制的
排放水设计及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8.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制定的安全措施。
9.煤业公司审批以外的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各类巷道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采后地质总结、采区采后地质总结。
10.工作面停采防治水措施。
11.联系测量时,井筒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2.矿区自营铁路塌陷治理安全技术措施。
13.井筒治理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14.井筒监测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15.井筒监测系统撤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