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发布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1991.01.14 实施日期1991.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加强烧结砖瓦以下简称砖瓦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砖瓦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生产烧结砖瓦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宗旨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出厂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第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砖瓦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工业产品质量责
任条例
按照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及本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责任制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必须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具有否决权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 砖瓦企业要按其生产规模大小设立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机构大中规模
注企业应设立专职机构小规模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机构专职机构内应设检验室生产质量控制组质量管理组等
检验室要符合烧结砖瓦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
兼职机构也要具有必要的检测手段
注企业规模暂按年产量划分
设计能力年产砖
万块或瓦万片以上为大规模
年产砖
万专或瓦万片为中规模
年产砖
万块以下或瓦万片以下为小规模空心砖产量折算成普通砖计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品质检验 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二质量管理 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制订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并按质量管理规程或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对生产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产品质量的违章行为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防范和能力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产品监督 严格按产品标准鉴定出厂产品质量签发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防止混等及不合格出厂
四参与制定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工序的产品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议 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出厂产品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 六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质量情况企业领导和各级主管部门要支持其行使职权不得无理干预更不得借故打击报复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一质量控制
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低于全厂职工总数的
不满人的企业配名
检验人员大规模企业不少于名其中外观质检员名以上
中规模企业不少于名其中外观质检员名以上
小规模企业不少于名其中外观质检员名各类规模企业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 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砖瓦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思想觉悟较高能坚持原则检验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下文化水平思想好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上一级质检站或中心颁发的操作合格证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砖瓦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生产流程控制图纸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质量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检验保证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维修校验检验对比业务培训考核重检等制度奖惩制度质量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制度计量管理制度产品出厂合格证制度访问用户制度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检验对比制度 一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企业每年要按对比项目和允许误差要求对检验员进行抽查性考核一次其考核结果作为晋级的依据 二大规模的企业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砖瓦质检中心抽送样一次接受监督或进行对比试验中规模企业每年向省级砖瓦质量监督检验站送样一次进行对比其结果作为对企业检验室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检验对比项目及允许误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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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检 │同一检 │误差│对 比│ ┃
┃允许误差范围 │验 室 │验 室 │ │ │ 备 注 ┃
┃ 对比检验项目│不大于 │不大于 │类别│产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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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个 │一 个 │ │普通砖│ 不同砖试样 ┃
┃ 标 号 │ │ │绝对│多孔砖│ ┃
┃ │标 号 │标 号 │ │空心砖│ 五块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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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普通砖│ 相同砖试样 ┃
┃ 吸 水 率
│
│ │绝对│多孔砖│ ┃
┃ │ │ │ │空心砖│ 五块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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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个 │一 个 │ │普通砖│ 不同砖试样 ┃
┃ 泛 霜 │ │ │绝对│多孔砖│ ┃
┃ │程 度 │程 度 │ │空心砖│ 五 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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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 折 荷 重
│
│ │相对│粘土瓦│ 不同瓦试样 ┃
┃ │ │ │ │ │ 五块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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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饱和吸水质量 │ 2.0% │3.0% │相对│粘土瓦│ 相同瓦试样 ┃
┃ │ │ │ │ │ 五块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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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质量的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和上报制度 一各主要生产工序必须建立生产质量控制记录产品的物理力学检验均要填写原始记录和出具检验报告并建立分类台帐
各类数据填写必须清晰
当有笔误时应在错字上画再在旁边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加盖私章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否则作废重写 二每月要有产品质量月报和分析报告小结全年要有年报和质量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质检机构 三技术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上级发布的各类有关质量工作的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复制存档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一产品出现质量事故企业应立即通知用户停用并负责退换补 二不合格品已用于工程的企业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三企业要及时查出各类质量事故的原因重大质量事故出厂产品不合格要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市主管部门和国家省质检中心站 四因砖瓦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伤亡事故企业厂长和直接责任者按工业产品责任条例论处
第十四条 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
企业要制订落实培训计划选送检验人员到专业质检单位进行培训其考核成绩作为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对原燃料要实行计划开采质量不同的要分别存放根据质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比例搭配使用每班由车间领导和车间级质检员监检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设置原燃材料含内燃料堆场进厂的原燃材料要分批堆放
第十七条 燃料煤和内燃料的品种质量发热量度含水率等要符合生产砖瓦的要求按化验结果掺配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要根据当地降雨量酌情建设原燃材料棚
场其储量南方一般不低于天生产用量北方不低于天生产用量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测定的项目和要求 一原料
化学成份
投产前必须对原料进行化学分析正常情况下应半年检验一次若生产中原料变化或更换必须及时化验
颗粒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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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 │ │ │ ┃ ┃产组
度 │ │ │ ┃
┃ 品
成
│
││
┃
┃ 品
│ │ │ ┃
┃ 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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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 通 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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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 孔 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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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 和 空 心 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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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薄壁空心制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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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砖用原料最大粒度不得大于
煤矸石制砖原料不得大制瓦原料和空心砖
空心砌块最大粒度不得大于原料的颗粒组成每半年检验次原料变化要及时检验
塑性指数 制砖用土大于
制瓦用土大于
原料的塑性指数每半年检验次原料变化要及时检验
干燥敏感性系数
小于
属低敏感性属中等敏感性大于属高敏性制砖瓦原料小于为宜 干燥敏感性系数人工干燥工艺时每季度检验一次自燃干燥每年检验一次若土源变化要及时检验
原料自然含水率 以低于成型水份要求为宜
干燥焙烧收缩率 投产或更换原料时检验
烧结温度和烧结温度范围
其烧结温度范围为宜投产或更换原料时检验
发热量 以煤矸石粉煤灰为原料时
其发热量不大于为宜一批原材料检验一次 二燃料煤
煤的粒度小于
其中
大于
煤的含水率每批原料煤检验次或定期检验 三内燃料
粒度
制砖用内燃料粒度应小于
其中
以下大于
制瓦
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用内燃料粒度应小于
其中
以下大于 内燃料粒度每班检验一次若发现变化要及时检验
内燃料发热量可用工业分析法每批料检验一次并根据检验结果调整掺配量发现有变化时要及时检验
内燃料的掺配要人员固定掺配设备固定掺配总热量固定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所使用原料的性质参照砖瓦产品标准分别制订烧结普通砖多孔砖空心砖粘土瓦等的半成品质检验技术条件主要项目有尺寸允许偏差完整面缺棱掉角裂纹长度杂质凸出翘曲边筋高度等
第二十一条 装卸半成品要文明操作跟踪检验确保入窑半成品的合格率 一控制坯体成型残余含水率每班检验一次
自然干燥砖坯成型含水率不大于湿基
人工干燥砖坯成含水率不大于湿基
瓦坯成型含水率湿挤出不大于湿基
半硬塑挤出不大于湿基
半干压不大于湿基
砖瓦坯残余含水率为宜
每班检查两次 二人工干燥的砖瓦坯体若进行蒸汽加热
其坯温应保持在每班测定数次 三
干坯合格率大于按半成品技术条件检查每班测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必须保证码窑质量码窑形式总的原则是
内燃焙烧下密上稀边窑中稀外密里稀
外燃焙烧上密下稀中密边稀
码窑密度普通砖块立方米
砖瓦混烧普通砖最少块立方米
瓦最多块立方米
每班测定一次
第二十三条 焙烧过程中要控制五带干燥预热焙烧保温冷却平衡焙烧工要经常目测部火速度预热焙烧带长度返火火眼排数预热焙烧带温度车间每班检查班组进行记录
第六章 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砖瓦产品必须按砖瓦产品标准规定的批量时间项目由企业质检机构抽样检查合格发放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第二十五条 出厂砖瓦产品必须按产品标准分等堆放严格控制混等次品和废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售
第二十六条 砖瓦企业要定期走访用户征求意见改进质量并建立走访用户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各砖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检验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乡镇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于一九九二年底前分期分批进行验收并颁发检验室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